资本主义时期到来之前,在有多种货币流通的地方,银行活动主要包括货币兑换业务。除此之外,银行的活动还包括货币支付业务,尤其是外地付款的货币支付业务。我们发现,在整个古代,尤其是在希腊,典型的银行业务就是承担支付义务,为出行者发行可作为外地付款手段的信用证,以及创建虽然实际上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汇票业务,但却与现代的支票类似的支付手段。此外,最古老的银行业务还包括银钱保管功能或者是储存业务。埃及的银行也是如此,在那里,大部分银行家都是财产管理员。罗马的情况也是如此。在没有铸币的地方,例如巴比伦,又如中国和印度,银行的活动并不包含货币兑换业务。相反,银行家成为铸造作为货币流通的银条(诸如中国的银两)的机构,所以银行开展提供货币的业务。
因此,在前资本主义时期,银行开展储存业务,以及取代现金支付的信用证转让业务。这些业务的前提是储存者-顾客一直在有关银行储存有一笔款项,因此,甚至在巴比伦也存在银行“票据”。不过,这里的银行券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银行券,因为现代银行券的流通不需要特定人员的存款。与之相反的是,巴比伦的银行券或支票仅是存款人-顾客之间的一种更快捷、安全的付款转让手段。这项比较古老的存款业务的规模是无法确定的,但无论如何,我们不能认为其情况与现代存款类似。这些关系通常只限于严格意义上的本地交易和那些商人之间的交易。因此,银行票据不是一般流通媒介。
巴比伦银行业的特有特点是基于存储业务发展出来的银行家角色,即信贷借款人。职业银行家会在抵押和私人担保的情况下提供小规模贷款。巴比伦银行家的信贷职能是基于没有铸币这个事实建立的。在巴比伦,支付是按照舍客勒银币计算的,但舍客勒银币并未被用于支付,所以银行家需要承担中间人的职责。在这一方面,银行家往往需要安排延期付款,因为他常常能够提供现金支付手段,并可以以未来付款人的身份为销售者提供保证。巴比伦银行业的另一个特有特征是银行家通常提供委托信贷,也就是企业资本,我们可以找到遗留下来的以楔形文字书写的大量委托契约,不过我们没有找到关于古代的此类信贷业务的其他事例。原因是在使用铸造货币的地区,银行业务是从铸币中发展出来的,但在巴比伦,银行业务是从货币,也就是信贷、交易中发展起来的。
在罗马,银行业务具有两个特征。第一,银行家是职业拍卖人,这与经济历史没有特殊关系。第二,这里首次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经常账户存款业务的处理,而且这一业务被认为是在银行家的帮助下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在罗马,最初提供这一业务的目标是提供一项统一、安全的支付手段,因为白银铸造在很晚才被引入,铸币的数量取决于将军获得的战利品数量。罗马的落后铸币关系可以简单地说明存款(receptum)与根据经常账户的余额发行的汇票或支票(actio receptitia)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因,以及银行家的账务记录受到严格法律监管的原因。罗马银行的账本虽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簿记,但提及了收入和支出这两项。每位顾客都有一份特殊账本,在这份账本上记录了他的存款和欠款(acceptum ferre,expensum ferre)。这些账目被用于证明已经支付付款。除了这些之外,留存下来的银行簿记很少,无法提供更明确的信息。
但一般来说,古代银行只是特殊的私人事业,而且需要与寺庙银行和国家银行进行广泛竞争。古代寺庙最初是发挥保管库的作用。只要古代寺庙承担银行的职责,这就是他们的基本职能,而且在这方面,它们比私人银行家的保管库更有名。储存在寺庙的存款是神圣的,对存款的偷盗就是对神明的亵渎。在特尔斐,寺庙是很多个人,特别是奴隶用于储存积蓄的仓库。很多碑文表明了神明是如何为奴隶赎买自由的。实际上,这些赎买是使用奴隶为防止奴隶主侵吞而储存在寺庙中的积蓄进行的。巴比伦、埃及和希腊的很多寺庙都发挥了这种保管库职能。但在罗马,这种性质在很早之前就消失了,古代的寺庙也成为重要的借贷结构。这对王公来说尤其如此,因为与私人借款人相比,他们可以在寺庙中获得更有利的条件。诚然,古代存在大货币借款人,甚至《汉谟拉比法典》也曾提及大货币借款人,但国家的库房和借款人一般都是寺庙。在巴比伦,履行这一职能的是西帕尔太阳神庙,在埃及,履行这一职责的是阿蒙神庙,而阿提卡海洋联盟的库房则是雅典娜神庙。
私人银行的第二个竞争对手是国家银行。促使银行业务变成公共职能的因素不是在中世纪出现的银行管理不善和破产,而是财政考量,也就是不仅货币兑换业务发展成为丰厚利润的来源,而且从政治方面来看,占有可能的最大数量私人存款也是有利的。在几乎所有的希腊国家中,尤其是在托勒密王朝统治下的埃及,皇家银行最终占据了垄断地位。这些机构只是纯粹的财务机构,与现代国家银行的职责(例如纸币发行、货币本位监管、货币政策)没有任何关系。在罗马,具有资本主义特征的骑士阶级的特权主要来自这样一个事实:他们成功阻止了国家对银行功能的垄断。
中世纪银行业在初成立时的性质是多种多样的。11世纪,在自己的劳动中获得巨额利润的货币兑换商出现。12世纪末,银行开始开展外地支付业务,这些业务是通过从阿拉伯人那里借鉴来的汇兑或兑换函开展的。与古代不同,贷款业务只由本地银行家在相对较晚时期提供,或根本不提供。按照惯例,他们只提供大额贷款,而且只为政治权力机关提供借款。小规模银钱业务由外来阶级开展,例如犹太人、伦巴第人和考儿辛人,后面这两类人囊括了所有的南方人。掌握在外族人手中的这类消费性贷款最初是一种利息非常高的应急信贷,并且要求有抵押或其他担保。在早期,与该业务同时出现的还有委托信贷业务。银行家也参与了此类信贷的提供,但与巴比伦的情况不同,他们需要面对来自贩卖各种货物的商人,以及个人货币借款者的竞争。存款业务是在货币不断贬值的情况下出现的。商人之间出现了公共银行,商人可以按照金银块的价值将金属货币或其他各种货币储存在银行,在此基础上,商人可以使用具有最低限额规定的存款转让或支票进行支付。存款银行业务在一段时间内曾被掌握在货币兑换者手中,但这些货币兑换者没有获得足够的信任,由此,一些大型公司银行产生。
中世纪的银行业务范围也包括税款的征收,这大致与古代的税款包征办法对应。13世纪初期到14世纪末,这一业务是大量财富的主要来源,尤其是佛罗伦萨银行家族(例如阿细亚乔利家族、佩鲁齐家族、米迪希家族)的大量财富的主要来源。因为这些家族在所有大商业地区均设有代理,所以他们是帮助当时拥有最大税收权的元老院从各处征收所有税款的自然代理机构。而且,他们保留了最精确的账目记录,且只接受诸如佛罗伦萨金币的全值货币。这一职能为征税人(正如中国官员一样)提供了较大的利润机会,因为该职能给予了他们按照元老院所需铸币来评估不同区域货币的价值的权力。
最后,中世纪银行业的职能还包括融资业务。不过,这里的融资业务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大企业融资。中世纪,融资需求只在特殊情况下才出现,且一般与军事冒险事业有关。在热那亚,这一领域的业务早在12世纪就出现了。热那亚人对塞浦路斯岛的海洋远征就是按照这种方法,也就是通过建立“毛纳组织”(maona,即旨在征服和开发塞浦路斯岛的一个股份委托企业)融资的。同样,城市之间的战争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债权人组织资助的。在大约100年间,热那亚的全部税款和港口税收收入的管理完全是为了此类财团的利益。在14世纪的英法战争中,佛罗伦萨大银行家提供的融资远超过了这个限度。
私人银行家对这些业务的掌握程度引出了以下问题,即资金的来源是什么,资金流向哪里,以及事实上已经趋于瓦解的银行通过哪种方法来履行有效的支付义务。也就是说,我们要解决的是中世纪银行的“流动性”问题。上文所述机构的“流动性”非常差。佩鲁齐或佛罗伦萨其他大银行家为战争而预付给佛罗伦萨市民的款项并不是来自他们自己的资金(他们的资金并不是非常充足),而是来自他们依据自己的声望,用较低利润从直到最低阶层的各个阶层人民手中吸收的存款。不过,这些存款是可以随时兑取的,而战争贷款却是长期的。因此,一旦使用这些资金的军事冒险活动失利,该融资运作将变得无法偿还。富格尔家族的情况也是如此,因为他们最终与西班牙王室商定的办法不仅意味着他们遭受巨大损失,而且意味着他们的剩余财富无法得到兑现。
大银行的私人财产并不足以为大型国家事业提供资金,而且它们的资金流动性很容易丧失,这会导致产生垄断银行业。需要筹集资金来实现自己目标的政治当局只能以贸易、关税和银行业务的垄断权来换取这类资金。王公或城市会将银行业变成公众企业,并将该特权以垄断的形式授予,或转包给私人来换取贷款。此类银行业垄断的最早事例是热那亚的圣乔治银行,而之后的事例是英格兰银行。特别是英格兰银行,它并不是从商人自发组织中发展出来的,而是为西班牙继位战争筹资的纯政治组织。它与中世纪银行之间的区别仅在于它建立业务的方式,即以汇票为基础的方式。
现代的汇票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特征是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收款人、出票人和付款人。自接受之后,出票人就应一直承担责任,付款人或承兑人也需要承担责任。此外,在通过背书的方式将汇票转让给第三方时,每位背书人都需要承担责任,确保不会产生与汇票开具所为目的有关的问题。在出现不支付的情况时,可以采用一种特殊强制执行程序,这在中世纪还涉及债务监禁方法。对于现代的银行来说,汇票的重要性便在于这些特征,而且这些特征为汇票提供了一种保证,即可以在指定时间提取特定款项,这保证了汇票的流动性。这在中世纪却是不可能的。诚然,汇票在当时是非常常见的,但它只是与现代的支票类似的一种票据。它只是一种支付手段,且通常是外地支付手段,人们依据该支付手段可以向其他地方的债权人进行货币债务偿还。承诺付款的个人所居住的地方与进行付款的地方之间的差异对该票据具有重要影响,这在教会法极力斥责地方汇票为高利贷情况下尤其如此。(www.xing528.com)
最初,典型的中世纪汇票包括两份独立文件。其中一份是“公开信”(litera aperta),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外地付款汇票。例如,热那亚的商人A承诺在特定日期通过他的债务人C向巴塞罗那的商人B支付一定数目的款项。如果该汇票是由王公开具的,该汇票则需要由他的库房兑付,他的库房需要向朝廷缴纳一定数额的款项。第二份文件是“封口信”(litera clausa)或“划汇单”,这逐渐演化成了现代的汇票。这份文件用于通知出票人的债务人以债权人(即出票人)的名义支付一笔款项。公开信必须是书面文件,且必须有连署人正式签名,而封口信则是普通信函。这两份文件都被交给接收该汇票的人。该票据的进一步发展是因为费用问题,公开信被逐渐省略掉。最初在公开信中列出的约束性承诺被列入到划汇单中,并被认为是划汇单的一部分,划汇单的重要性也由此增加。不过,这个票据依然与现代的汇票存在差异,即在17世纪之前,这个票据是不能通过背书流通的。
这个票据的规定中包含“承诺对你或你指定的使者照付”这一准则,这一准则使得该票据可为第三者占有,并使得第三者替代指定收款人获得付款这一行为合法化。但随着进行支付正式机制在大集市中发展起来,这一条款也逐渐消失了。它们通过将票据交给清算所记录来获得净差额付款,提供了在避免货币运输风险的情况下进行票据结算的可能性。实际上,汇票就是一种贴现票据,在这方面,人们默认这些票据是可以通过存款银行或本地商人组织结算的。这种情况可为从事汇兑业务的商人提供有利条件,使得他们能够垄断汇兑转让收费并拒绝背书。因此,甚至是在16世纪,在转让任何汇票时都需要开具新的票据,而不是在原有的票据上加注背书。此外,16世纪时,关于汇兑的法律已经达到了现在的发展水平,而且“chi accetta paghi”(承兑人必须付款)这一规定排除了法律方面的所有含混表达。这种无条件支付促使汇票演变成现代的银行票据。
中世纪银行家在付款方面的职责是接受票据,而现代的银行家则是将票据贴现,即他根据票据付款,但为了让人们之后兑付汇票,他会扣除贴现息,这样,他可以将运营资本投资到汇票中。首先进行此类汇兑业务的机构是英格兰银行。
英格兰银行成立之前的英国银行业历史表明,作为贵金属交易者和金属存货所有者的金匠能够开展银行业务,且通常垄断硬币重量和纯度的检测,但他们从未发挥过上文所述的银行家角色。他们像中世纪银行家一样接收存款,资助斯图亚特王朝和克伦威尔的政治事业。他们还开展存款业务,并依据这些业务出具支付票据,此类票据最初是出具给他们的客户的,但这些“金匠票据”的流通不仅限于这个客户圈子。1672年的国家破产使所有这一切都结束了。当时,英国政府宣布无力偿还债务只能支付利息,而金匠的存款人-顾客有权在任何时间取回他们的资金,结果就是金匠没有能力满足存款人的付款需求。这个情况的结果是在当时的英国,存款人要求建立国家垄断银行,就像意大利城市之前的情况一样。
政治当局利用这个需求垄断了银行业务,并为国家从中获得了一份利益。虽然我们不知道商人的论据是什么,但商人希望国家银行能够凭借它们提供的保证吸引大量存款,从而为他们提供较低利息的贷款,而且,他们还希望从铸币困难中解脱出来。另外,我们不能使用现代的观点来看当时的情况,根据现代的观点,一家大发行银行承担着通过适当的贴现政策,凭借其信用为国家吸引黄金,或促使累积的库存进入流通的任务。而他们反而希望银行能够发挥储存银行的功能,也就是在一定数量的金属的基础上将其票据用于流通,从而帮助减少金银比率的波动。
1694年,基于资助奥伦治的威廉与路易十四之间的战争的纯政治动机,英格兰银行成立。在英格兰银行成立之时,他们曾采用过英国的习惯程序,即某些赋税,尤其是盐税被抵押给了放款人,而参与该事项的债权人被组织成为一个具有法律特权的公司。
这个新机构遭受到很多利益相关方的反对。首先站出来反对该项目的是作为奥伦治威廉的对手的托利党人,其次是害怕国王地位得到加强的辉格党人。因此,英格兰银行只能被组织成一个独立的私人公司而不是国家银行,而且,该银行还需要在其规章中列明这样一条规定,即只有在得到议会的特别授权之后才能为国家预先垫付资金。因此,于托利党人看来,该银行只适用于共和国政体而不适用于君主专制政体。他们主张建立采用这样一种组织方式的银行的前提条件是王国处于与银行有利害关系的资本家群体的控制下。最后,金匠也开始反对英格兰银行,他们之所以反对是因为他们被排除在银行业务范围之外,而且与贵族一样,他们对商人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势力感到恐惧。
英格兰银行成立时的股份资本为1 200 000英镑。所有这些资本都到了国家的口袋中,作为交换,该银行获得了开展汇票业务的权利。这些权利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与票据的发行有关。事实上,银行在之后通过贴现政策对这一项权利的利用是任何人都没有预料到的。但无论如何,它是第一个系统购汇的机构,可以通过对未到期的汇票进行贴现来为生产者和商人缩短等到商品到达最终消费者手中再提现的时间。在英格兰银行中,资金周转加速显然是汇票交易的目的。该银行以任何其他银行都未采用过的系统方法来开展该业务。
在欧洲以外的其他国家中,银行业发展只在部分方面与欧洲类似。在印度和中国,银行业在几十年内依然保留着古代和中世纪的特征。它们不同于西方银行的地方在于它们享有与货币本位监管有关的特殊权力。在中国,银行家可以铸造银两,决定信贷条件,确定利率,并规定付款的所有条件。因此,商业结算的标准化掌握在他们手里。但在涉及对外贸易时,该结算机制就是一种信贷业务,而这种业务,例如在广州,掌握在少数几个中国大家族手中。在中国分为几个独立的小国时,银行也进行战争资助,正如在欧洲的情况一样。随着统一的中国帝国建立后,开展这种业务的机会就消失了。
在印度,银行业务整体上受到了教派或种姓的严格控制。在印度,在国家分立时期,政治信贷是由银行筹措的,不过随着莫卧儿帝国的成立,这种情况就结束了。因此,只有在涉及政府预算和通过贷款来预支收入时才会进行政治货币交易。现代,印度和中国的银行职能依旧以支付业务和小额或临时信贷业务为主。这里没有系统的商业信贷,也没有能够利用贴现政策的任何商业组织。亚洲本土商业只涉及支票和各种各样的支付转让书,不过并没有汇票。此外,中国银行家依旧对本位制的监管享有垄断,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是中国的票据发行与使用比较混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