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商业(1)是种族群体之间的一种事务。商业并没有在同一部落或同一共同体的成员之间出现,它是最古老的社会共同体的对外现象,只以其他部落为对象。商业的开端可能是群体之间的生产专业化的一个结果。在这种情况下,部落间的产品贸易或外族部落产品的兜售贸易就会出现。无论是哪种情况,最古老的商业就是异族部落之间的交换关系。
一个部落的自产产品交易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形式。一般说来,这最初是作为农民和从事家庭工业的人们的一种副业,且一般是季节性副业而发展的。在这一阶段发展出了作为独立职业的兜售和叫卖活动,而且出现这一职业的部落共同体在之后开始专门从事商业活动,不过某些部落也可能专门从事可满足其他部落所需的某些工业,也可能是商业种姓建立起来,可在印度找到该可能性的典型形式。在印度,商业被垄断在某些种姓手中,特别是班雅种姓手中,而其他礼仪种姓则被排斥在外。与这种按照种族界限进行的贸易并存的是在按照礼仪限制而集中在某些教派手中的贸易,该教派成员应遵守的巫术-礼仪限制使得他们不能从事其他职业。印度耆那教的情况就是这样。耆那教成员不能杀害任何活物,特别是弱小的动物。因此,耆那教成员不能成为战士,或从事很多其他职业——例如,用火的职业,因为昆虫可能会被火苗烧死;他们不能在雨天出门,因为他们可能会踩到蚯蚓等。因此,耆那教的成员不能从事其他职业,只能在固定地区进行贸易,而且职业的尊贵特性也与班雅种姓的尊贵特性一起建立起来。
作为流浪商人的犹太人的发展也没有明显的不同。直到被放逐时,犹太民族中也存在所有等级,例如骑士、农民、手工艺者,以及在一定范围内的商人。预言和放逐的影响让犹太人从一个居住在固定区域的民族变成一个不断迁徙的异族,而且从此以后,他们的礼制变成了禁止在某个地方定居。严格遵守犹太礼制的犹太人不会成为农民。因此,犹太人成为城市中最下阶层的人民,而且《福音书》说明了遵守表面虚礼的“圣人”与不遵守规定的定居人口之间的差异。因此,对于犹太人来说,进行贸易,开展货币交易是最可取的职业,因为只有货币交易允许一个人全身心地投入规定研究中。这样,犹太人就有了从事交易,特别是货币交易的礼制理由,有了将他们的交易发展成为在礼制方面受限制的部落商业或民族商业的礼制理由。
贸易发展也可能是因为领主贸易的建立,即一个领主阶层成为贸易的支持者。土地领主首先会想到(其实所有领主都一样)将庄园的剩余产品拿出去销售。为此,他们聘用专业商人作为他们的员工。古代以领主的名义做事的代理人就属于这个类别,中世纪的中间人也属于这个类别。中世纪的中间人将销售修道院领主的产品视为一种分封,并以一定的赋税为酬谢。我们不能明确证明在德国存在这种中间人,但这类中间人在各地都有存在。销售员和中间人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商人,而是其他人的代理人。另一种领主贸易起源于外国贸易商的法外地位,他们在任何地区都需要得到保护。这种保护只能通过政治权利实现,因此贵族会将他们的保护作为一种特许权授予,并以此要求支付报酬。(www.xing528.com)
甚至中世纪的王公也向商人授予特许权,并获得商人为此提供的报酬。从这个保护制度中常常可以发展出领主或王公自己经营的贸易,这种情况在非洲沿海各地尤其常见——在那里,酋长垄断了转口贸易并自己经营。他们的权力就建立在贸易垄断权上,而且一旦贸易垄断被打破,他们就会丧失当前享有的地位。王公进行的另一种形式的贸易是馈赠贸易。在古代东方,没有交战的时候,政治当局会相互赠送礼物,以此维持他们之间的关系。泰尔-埃尔-阿马纳石板(特别是在公元前1400年之后的石板)显示,法老与黎凡特统治者之间存在频繁的馈赠贸易。常见的交换物品是黄金、战车、马匹和奴隶。馈赠贸易的最初惯例是自由赠送,但期间发生了很多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这导致馈赠双方开始强调双方礼物的价值。因此,基于精确定量的真正贸易逐渐取代了馈赠贸易。
最后,经济史表明很多地方的王公自己也经营贸易。埃及法老的一些贸易就是大规模贸易的最早事例。埃及法老们通常以船只所有者的身份进行进出口贸易。之后出现的事例是威尼斯的总督进行的贸易(在威尼斯城市的早期历史时期)。最后的事例是亚洲和欧洲的许多家产制国家的王公进行的贸易,包括一直持续到18世纪的哈布斯堡王室。王公可以亲自领导这种贸易的经营,也可以通过授予特许权或出租特权的方法利用他的垄断权。在采取后一项措施时,王公推动了独立专业贸易阶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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