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西方行会的精神被简单地表述为这样一句话,即行会政策就是生活政策。这表明尽管生活机会的减少造成竞争加剧,行会可以保持行会成员相对富裕,确保每个行会成员可以达到并保持传统的生活标准。传统生活标准这个概念与当前社会的“最低生活工资”类似。行会用来实现这个目标的方法非常有趣。
关于内部政策,行会试图通过所有可行的方法为所有行会成员提供平等的机会,这与农民将田地划分成条田的目的相同。为了实现该平等,就必须防止资本主义势力的发展,特别是要防止每名工艺师傅手中掌握的资金出现不平等增长,从而防止由此在手工艺者中间出现的分化,每名工艺师傅的发展不会超过其他手工艺者。为此,行会对劳动过程进行了规定,工艺师傅不敢采用传统方式之外的任何其他方式。行会还会控制产品质量、控制和规定学徒和劳动者的数量。它还会尽可能地限制原材料的供应——如果计件工作在当时依旧通行,这就相当于集体劳动。此外,行会或城镇负责采购原材料,并将原材料分给每位工艺师傅。在手工艺劳动向计件劳动的过渡,且作为小资本家的手工艺者具有足够的能力购买原材料时,行会会要求成员提供财富证明。自14世纪以来,这个惯例得到了持续实施。没有财产的人可以受雇于他人,成为雇佣劳动者。在活动范围受到限制以后,行会会实行封闭政策,工艺师傅的数量也会被固定下来,不过,这种情况只在一些地方出现。
最后,行会还对每位手工艺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规定。行会的立场是应该尽可能在一个作坊中完成原材料的全部加工过程,每位工匠应该尽可能独立完成对每件物品的加工。因此,劳动的划分必须以最终产品,而不是不同工序的技术专业化为基础。例如,在服装工业,从亚麻布到成衣的生产过程没有横向划分为几个单独工序(纺线、织布、染色、裁剪等)。相反,行会坚持尽可能地将专业化与最终产品关联起来,例如,一个劳动者生产长袜,另一位劳动者生产背心。因此,我们在中世纪行会列表中发现了两百个行会,而如果按照我们的思路,按照工艺依据划分,可能会有两三千个行会。不过,行会担心加工过程的横向划分会致使接近市场的劳动者能够支配并压迫其他劳动者,让他们处于雇佣劳动者的地位。
到目前为止,行会实施的是一项生活政策。此外,行会也试图实现并维持所有成员的机会平等。为此需要限制自由竞争,所以行会制定了各种规定。(1)工业技术。行会确定了每名成员可以雇用的劳动者,特别是学徒的数量。尤其在学徒被作为廉价劳动者雇佣的地方,每位手工劳动者的学徒数量被限制为一至两名。(2)原材料的形式。特别是在需要混合金属工业,例如钟铸造工业,行会对原材料实施了非常严格的控制,以维持最终产品的质量,并防止不公平竞争。(3)工业技术和生产过程,对制备麦芽酒、制革、织物整理和染色等的党阀进行了规定。(4)行会控制所用工具的样式。每个行会都会对某些工具享有垄断权,不允许其他行会使用,而且工具的式样是按照传统规定的。(5)在将产品送到市场中之前,必须向行会证明产品的质量。此外,行会还监管工业的经济关系。(1)他们对资本的数量进行了限制,从而确保行会中不会出现雇佣企业主,任何工艺师傅超过其他工艺师傅并迫使他们为他工作。为此,与行业外的手工艺者的所有关联都是被禁止的,不过该禁令很少被执行。(2)被允许加入行会的人不能为其他工艺师傅工作,以免他们落到帮工的地位,这些人也不能为商人工作,因为这必定会立即导致散工制的产生。最终产品必须被作为为了消费者进行的雇佣劳动提供,且必须由为了工资而劳动的行会手工艺者提供。对于计件劳动者,将产品作为计件劳动来自由出售是理想的做法。(3)行会控制购买机会。它们禁止买断,也就是行会成员不能在同行之前抢购原材料。它们通常确定平等分配的权利,如果原材料短缺,任何行会成员可以要求行会中的兄弟成员按照原价向他提供原材料。(4)行会还反对个人在其他成员之前进行销售。为实现这个目的,行会通常进行强制销售,并通过禁止削价和诱惑消费者的方式加强监管,这样就防止了价格竞争的发生。(5)行会禁止销售行会外手工艺者的产品,如果有成员违反了这条规定,这名成员将被视为一名商人,并被逐出行会。(6)行会通过价格表对产品销售进行监管,以保证传统生活标准。
就对外而言,行会的政策是垄断性的。(1)行会试图达到这样一个目标,即在很多情况中,在影响工艺的事务中将工业的管理权掌握在自己手中,而且,行会还设立并维持了工业法庭。否则,它们将无法控制流程,或保持成员间的机会平等。(2)它们试图并定期实现强制入会的目标(至少名义上如此),不过在实际生活中,这经常会被规避。(3)在很多情况中,行会努力建立公会区。各地的行会都在试图实现这一目标,但这一目标只在德国得到完全实现,在英国没有取得任何成功,在法国和意大利的部分区域得到实现。公会区是指对某一区域的垄断。在行会建议完整权威的区域内,除了行会的工业,其他工业是不允许存在的。该措施针对的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压迫的流动劳动者和乡村工业。行会一旦在城镇获得权力,他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尽力压制来自乡村的竞争。(4)在一个行会的产品转让给另一个行会时,行会设定价格,对内的价格是最低价格,而对外的价格却是垄断价格。(5)行会规定必须被有效执行,劳动的划分必须尽可能按照行业进行,而不是对过程进行横向划分,也就是说,正如上文已经解释的,每位劳动者必须从始至终地生产产品,并尽可能自己完成。行会会通过所有可行的措施来防止行会控制工业内出现大规模企业发展。不过,他们不能阻止散工制的发展,也不能防止手工艺者对商人的依附。
除此之外,还应该加上行会历史晚期出现的其他规定。这些规定假设行会已经达到活动范围的极限,认为只能通过劳动的内部—局部分工和资本主义经营,以及市场扩大来创建新的工业机会。首先,行会逐渐增加了获取工匠身份的难度。这个目标最初是通过“杰作”制度实现的。该发展在之后的结果是,自15世纪开始,行会在“杰作”制度之后又提出了严格经济条件。从价值角度来看,杰作的产生是没有重大意义的,而且附加的条件也是没有道理的,该要求仅意味着在一段强制的无偿劳动时期将没有财产的人排除出去。除了杰作要求之外,获得计件劳动者地位的工艺师傅试图通过对未来工艺师傅制最低的资本要求而获得垄断地位。
此时,学徒和帮工组织出现,这在欧洲大陆尤为常见。首先,学徒时间得以确定,且被逐渐延长。在英格兰,学徒时间被延长至七年,在其他地方被延长至五年,而在德国则被延长至三年。在学徒期满后,学徒会成为帮工。对于帮工,一个无偿劳工时间也被确定。在德国,这种情况导致流动期制度的产生——在被允许以工艺师傅的身份在某地定居之前,帮工需要流动一段时间;在法国或英国并没有这个制度。最后,行会通常会将工艺师傅的数量限制在一个绝对高的数值之内。这项措施并不是为了维护作为垄断组织的行会的利益提出的;这有时是城市(城市的领主和地方议会)确定的,特别是在城市担心因为工艺师傅数量太多,军用产品或具有政治重要性的生活资料的产品生产不足。
随着工会的逐渐关闭,世袭工艺师傅地位的倾向出现。在中世纪的所有国家,工艺师傅的儿子,甚至是女儿优先加入行会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不过这尚未成为一个得到广泛应用的原则。随着这一情况的发展,中世纪手工艺劳动的某些部分必定呈现小资本主义特征,与此同时,永久性的帮工阶级产生。这种发展不仅出现在将手工艺劳动作为计件劳动进行且需要为原材料购买和工业运营准备一笔资金的区域,还普遍出现在工艺师傅的数量得到限定的区域。
正如上文所说,在封建领主和王公的大家族中,手艺人和管事是并存的,负责满足其经济和政治需要。行会是否真如所谓的庄园法学说(6)认为的那样,是从与庄园有关的组织中发展出来的?这个学说是基于这样一个主张提出的,即庄园包括满足自身需求的劳动者和作为庄园法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领主组织。市场特许权被授予后,货币经济时代从此开始。领主发现在自己的领域中创建市场是对他们有利的,因为他们可以向商人收取税费。这为在此之前只提供满足领主需求的强制赋税的手工艺者带来了市场机会。发展的下一个阶段是城镇。城镇通常是依据君主授予给王公或领主的特许权建立的,王公或领主则利用该特权将被庄园法束缚在他们手下的手工艺者作为租金来源。因此,该学说认为,为了实现具有军事性质的政治计划,或为了家庭的利益,王公或领主将行会组织强加给了手工艺者。所以,行会最初是城镇领主(城镇官吏)的官方组织。此时,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即行会合并时代)开始。加入该庄园法组织的手工艺者联合起来,而且在通过为市场生产积攒了一些资本后,他们在经济上变得独立。在此之后,他们开始为了市场和自主权进行斗争,在这些斗争中,行会取得越来越多的成功,而领主则在货币经济引入后最终被剥夺财产。
总体说来,这个学说是站不住脚的。这个学说没有充分考虑这样一个事实,即城镇领主(也就是司法领主)是不同于土地领主的官员,而且城镇的建立在某些方面通常与司法权向享有城市特权的人的转移有关。司法领主可以凭借其作为公共法官的权力向其辖区内的所有人强加一些负担,正如土地领主或王侯向他们的依附者强加负担一样。虽然就司法领主的责任(即尽可能减轻赋税,以吸引更多定居者)来说,他确实受到了某些限制,但由于该司法权的缘故,我们常常发现权力持有者可对依附者施加强制劳役,正如之前与王侯有关的情况一样。因此,租地继承税和领主在遗产中所占的份额并不总是人身奴役的象征,因为城镇领主也从不受奴役或不承担强制土地劳役的人那里获得这类酬谢。因此,对于承担这类负担的手工艺者,不需要将他们的发展追溯至司法领主的人身宗主权。
此外,行会通常从庄园法中发展出来这个假设也缺乏有力的证据。事实上,我们可以在同一个城镇中发现独立的庄园和之后会发展成为行会的排他性联合体的倾向。这种联合体的基础根本不可能是某一个庄园的习惯法。土地领主甚至经常阻碍依附于他们的手工艺者加入行会。此外,我们无法证明在行会出现之前存在的团体(例如兄弟会)会发展成为行会。兄弟会是一种宗教团体,而行会却源自一个世俗的起源。诚然,我们见过很多宗教组织之后变成世俗团体的萌芽的事例,但相关事实表明行会最初是非宗教性质的,且只在中世纪后期,特别是在基督教圣体节游行出现以后,行会才自称拥有宗教职能。最后,庄园法学说总体上夸大了土地领主的权利。事实上,在未与司法权结合时,土地领主的权力相对较小。(www.xing528.com)
与庄园法学说的假设不同,领土统治权对工业发展和行会起源所做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另一个领域。随着市场特许权的授予,以及技艺精湛的手工艺者的古老传统脱离家族和氏族,领主统治权有助于技艺精湛的工匠在家族和氏族团体之外进行生产。这是阻碍西方像中国和印度一样向家族工业、氏族工业和部落工业发展的一个因素。这个结果是由古代文明从沿海向内陆转移引起的。内地城镇兴起,并成为为地方市场生产(种族群体之间的交换被代替)的地方专业化手工艺群体的所在地。家庭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接受训练的手工艺者的出现,他们开始为市场进行生产。结果就是需要缴纳人头税的劳动者涌入城镇,并将为市场进行的生产作为一种类型发展起来。行会推进了这个趋势的发展,并促使这个趋势成为主要发展方向。在行会没有取得成功或行会没有出现的地方,家庭工业和部落工业持续存在,就像俄国的情况一样。
对于在西方,自由手工艺者和非自由手工艺者谁先出现的问题,我们无法做出笼统的回答。在相关记录中,非自由工艺者先于自由工艺者被提及。此外,最开始只有几种手工艺者存在,例如,在《萨利克法典》中只出现了“工匠”一词,而这里的“工匠”可能是指铁匠、木匠或任何其他种类的工匠。在南欧,自由手工艺者早在公元6世纪就被提到过,但在北欧,自由手工艺者在8世纪才被提及,而且自加洛林王朝才开始变得更为常见。
但相比之下,行会首先出现在城镇中。为了明确了解行会的起源,我们必须设想这样一个事实:中世纪城镇的人口是混合构成的,而且并非只有那些具有自由身份的人员才可以享有城镇的特权。城镇的大部分居民都是非自由的。另一方面,对城镇领主承担的强制劳役与领主或人身领主权相似这个事实并不能证明存在奴役关系。无论如何,可以肯定的是,很大一部分城市手工艺者(可能是绝大部分)确实来自非自由阶级,而且只有那些为市场进行生产且作为计件劳动者销售产品的人才会获得商人身份——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等同于市民的身份。还可以确定的是,大量手工艺者最初处于被保护的关系(被保护者),而且最后,只要手工艺者是不自由的,他们就需要受领主的管辖,不过,这只局限在需要领主法庭同意的事务中。因此,只有在手工艺者在庄园内保有土地且需要承担封建土地劳役时,手工艺者才受领主的管辖。有关市场的相关事务并不由领主法庭管辖,而是由市长或市法庭管辖。手工艺者受市长或市法庭管辖的原因不是他是自由或非自由的,而是他是商人,并以此身份参与城镇事务。
在意大利,行会似乎从古罗马晚期就一直存在。但实际并非如此,在法律并不需要司法领主的批准的北方,行会根本没有出现,因为只有司法领主可以实施维持行会运行所需的强制。很明显,在行会出现之前曾存在各种私人组织。我们对行会起源的了解实际上只有这么多。
最初,城镇领主保留了与行业对抗的若干权利,特别是因为为了实现某些城镇目的,他们需要以税收的形式要求行会提供具有军事和经济特性的某些劳役。他们坚持保留指派行业领导的权利,以及依据生活政策、出于一些治安和军事考虑,会对行会的经济事务进行控制的权利。后来,行会通过改革或买断所有人以获得补偿的方式夺取了城镇领主的所有这些特权。一般说来,行会成立之初就开始斗争。他们首先争夺选任自己的领导和制定自己的规定的权利,否则,他们将无法执行他们的垄断政策。对于强制加入行会的问题,它们很容易就达成了这个目的,因为这对城镇领主也有利。他们还努力摆脱由它们承担的负担,例如强制劳役、应向城镇领主或市议会缴纳的捐税、与人身和土地有关的免役税、一般性税收、向它们收取的租金。这种抗争通常最终以行会将这些负担折算成规定货币款项(即其作为整体承担的责任)告终。最早在1099年,美茵兹的纺织工在摆脱封建捐税的斗争中取得了对他们有利的结果。最后,为了反对托庇关系(保护关系),特别是保护人代替被保护人出庭的规定,并获得与上层阶级家庭的政治平等,行会进行了一些斗争。
在与这些斗争中获得胜利之后,行会的具体生活政策就开始出现确立行会垄断权的倾向。但该倾向首先就遭到了消费者的反对。消费者是无组织的(就像现在和通常的情况一样),不过,城镇或王公可能成为他们的支持者。这两者构成了行会垄断权的强大反抗力量。为了确保消费者获得更好的产品,城镇通常会保留任命自由工艺师傅且无须考虑行会决定的权利。此外,城镇还通过建立城市屠宰场、肉类市场、磨坊和炉灶,以及强迫手工艺者使用这些设施的方法来加大对食品工业的控制。该规定是非常容易实施的,因为在成立之初,行会是在没有固定资本的情况下运营的。而且,城市还借助物价管理机构,通过规定与行会的最低工资和价格相反的最高工资或价格来与行会争夺权力。
此外,行会还面临着其他竞争。竞争对象包括大庄园中的手工艺劳动者,特别是修道院中的那些手工艺劳动者——无论是位于乡村还是城镇。与受到军事考虑阻碍的世俗领主相比,修道院,凭借其合理的经济程序,可以建立非常多样的工业机构,并积累大量财富。他们为市场进行生产,因此是行会的主要竞争对象,且与行会之间出现了激烈的竞争。甚至于在宗教改革期间,修道院工业劳动的竞争也是将市民推到路德(Luther)一边的一个考虑。此外,该斗争针对的是广大的乡村手工艺者,无论他们是自由还是非自由劳动者,是定居还是流动的劳动者。在这项斗争中,商人与乡村手工艺者一起反对行会。尽管如此,此次斗争的结果却是家庭工业和部落工业的瓦解。
行会的第三项斗争是与尚未成为工艺师傅的劳动者之间的斗争,这项斗争是在行会以任何形式确定工艺师傅数量,或行会实施封闭政策,或行会增加获得工艺师傅身份的难度后开始的。对于这一点,我们需要考虑以下禁令:禁止以独立经营的劳动取代工艺师傅的劳动;禁止在自己的住所进行劳动——因为不能对帮工进行控制或以家庭工业纪律加以约束;以及禁止帮工在成为工艺师傅之前结婚,这个禁令无法实施,因为已婚的帮工在当时非常常见。
行会之前还曾与商人,特别是零售商进行了斗争,这些商人和零售商可以满足城镇市场需求,且可以从价格最便宜的地方收购产品。与远方进行的贸易相比,零售贸易承受的风险较小,而且可以带来更稳定的利润。零售商,以兼售衣料的裁缝为典型阶级,是乡村手工艺者的朋友,但是是城市手工艺者的敌人。他们与行会之间的斗争是中世纪最激烈的斗争之一。
与行会同零售商的斗争同时出现的还有行会内部的斗争,以及不同行会之间的斗争。这类斗争首先发生在同一行会中出现拥有资本的劳动者和没有资本的劳动者的情况,而这种情况为无产阶级提供了为富有成员做家庭雇佣工的机会。富有行会也会与同一个生产过程的其他无资本行会发生此类斗争。在德国、佛兰德斯和意大利,这些斗争引起了流血的行会革命;在法国,这些斗争只引起一次行会起事;而在英国,这些斗争导致了向资本主义家庭工业制的过渡,没有引起暴力的革命行动。在生产过程被横向划分而不是依据产品划分的情况中很可能出现此类斗争。这在纺织工业尤其如此,因为在纺织工业中,纺织工、漂布工、染工和裁缝等并存,因此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在单一生产过程的这些不同单位或阶段之中,哪个单位或阶段的劳动者可以要求享有对市场的控制权、获得实现最大利润的机会并要求其他单位或阶段的成员成为他们的家庭劳动者。漂布工通常会取得胜利,迫使工业的其他部门同意由他们采购原材料、制备原材料和销售最终产品。在其他情况下,取得胜利的是整理工或织布工。在伦敦,获得胜利的是零售者,他们迫使负责生产前几个阶段的劳动者成为他们的雇佣劳动者。在英国,其结果是行会中的富有工艺师傅不再进行工艺劳动。斗争往往以妥协告终,然后又重新开始,就这样反复持续到其中一个生产阶段的劳动者赢得市场。索林根的事件发展是最典型的。在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斗争后,铁匠行会、刀剑磨洗工行会和磨光工行会在1487年达成一个协议,根据该协议,所有这三个行会均保留自由进入市场的权利。不过,最终,刀剑磨洗工行会最终获得了控制权。最常见的冲突结果是最后生产工序的劳动者获得市场,因为这个工序的劳动者可以凭借这个有利的地位轻易地得知市场需求。在最终产品特别受市场欢迎时,情况一般都是这样。因此,在战时,马具工可以获得极好的机缘将皮革工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或者拥有最多资金的工序劳动者可能成为最后的胜利者,那些需要使用最昂贵的生产设施的人则会成功迫使他人为他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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