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采矿业的发展起源于为满足小家庭或大家庭的需求而进行生产的家庭工业。从这一点来说,该发展的下一个阶段是部落工业的产生,这是由部落对某种原材料或某种产品的垄断引起的。部落工业最初是被作为辅助收益来源运营的,之后逐渐转变成了正式职业。在这两个阶段中,该工业都意味着将家庭活动的产品(使用家庭共同体的工具和原材料生产的)送入市场销售,这可以说是在自给自足的家庭经济中打开了眺望市场的一扇窗。造成原材料垄断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某些材料(例如石头、五金或者纤维,最常用的盐、金属或黏土矿产)只存在于某些部落的领域中。对垄断权进行利用的结果是导致流动贸易的产生。该商业可能由从事该工业的那些人经营,正如很多巴西部落或俄国“家庭工业”的情况一样——这些人在一年的部分时间从事农业生产,并在一年的其他时间兜售这些产品。另一方面,该商业也可能具有独占手工艺的特征,正如羊毛产品生产中的情况一样——劳动者独占贸易秘密或不轻易转让的特殊技艺。这种情况涉及特殊形式的计件工作,其中工艺是通过土地的占有实现垄断的,并通过世袭技艺被限制到一个部落或氏族中。这样,生产的专门化在种族群体之间产生。这可能会仅局限于相邻地区之间的产品交换(正如非洲的情况一样),或者得到更广泛的发展。
该发展可造成多种结果,其中一个可能性是导致等级制度的建立,正如印度的种姓制度一样。(2)通过合并封建领主管辖下的各个部落群体,最初水平共存的部落工业变成垂直分层排列,而且在一个领主统治下的人民之中出现了种族劳动分工。部族之间最初互相视为异族的关系体现在种姓制度中:各种姓成员不在一起吃饭,不相互通婚,且仅从别人手中接受规定的服务。该种姓制度对整个印度社会组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为该种姓制度既扎根于礼仪制度中,也扎根于宗教制度中。该制度使得所有手工艺劳动模式化,阻碍了发明的使用或任何基于资本的工业的引进。因为无论在任何时候,引进技术改进的前提条件是在现存的所有种姓之下创建一个新的种姓。在《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无产阶级的表述是“无产者在这个革命中失去的只是枷锁,他们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这个表述也适用于印度的情况,(3)唯一不同的是无产阶级只有在完成所有种姓义务后才可以在死后摆脱他的枷锁。印度的每一个种姓都有传统生产工艺,废除传统工艺的人会失去种姓,这些人不仅会被逐出并沦为贱民,还会失去在未来升到更高种姓的机会。因此,该制度是所有可能社会秩序中最保守的一种。在英国的影响下,该制度逐渐瓦解,不过即使是在英国,资本主义发展依旧非常缓慢。
在种族相互交换阶段出现的第二种可能性是朝向市场专业化的演化。职业的地区划分可能是“造物主式的”,也就是说,尚且与市场(已不再是部落内部市场)、村落或领主没有关联。村落或领主需要雇用手工业劳动者并要求他们为村落或庄园(家庭)工作。印度的村落工业就属于这一类型,而且在德国,直到14世纪,领主还被认为需要承担供养一部分村落手工艺劳动者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发现自给自足生产的地方专业化,劳动场所的世袭所有权通常与该专业化有关。
在该阶段之后出现的是最终导致面向市场的专业化的一种地方专业化。该专业化的前半阶段是村落和庄园工业的专业化。在村落中存在有农民和土地所有者,其中土地所有者以一份收成或其他付款为报酬,安排手工艺劳动者进行生产,以满足领主的需要。这与面向市场的专业化之间的区别是不存在交换。此外,这依旧带有种族权利之间的专业化的特征,其中手工业劳动者被视为外族人。不过,这些手工业劳动者包括一些因为持有的土地不足以维持生计,因此失去地位的农民。
领主对手工业劳动者的利用出现了一个不同的发展历程,即为了私人或政治利益,王公或领主进行的大家庭或大庄园专业化。在这里,专业化也是在不存在交换的情况下发生的。手工艺者或整个手工艺者阶层承担根据领主的需求提供特殊服务的责任。在古代,这种情况比较常见。除了管事(大家庭中的管理人员,例如掌管财务的人员,通常由奴隶担任)之外,还存在手工匠。手工匠主要是奴隶,此外还包含居于村落的一些手工艺劳动者,他们为满足大庄园的需求而进行生产,例如金属匠、铁匠、建筑工匠、车轮修造工、纺织工人(特别是指家庭作坊或女馆中的女性)、碾磨工、面包师、厨师等。拥有大量奴隶的城市高层贵族家庭中也存在这些手工艺劳动者。奥古斯都的妻子利维亚皇后(Livia)的奴隶名单是众所周知的,其中包括负责公主服饰或其他个人事务的手工艺劳动者。这种类似情况还出现在印度和中国的王室家庭中,以及中世纪的庄园中(包括世俗领主和修道院的庄园)。
除了满足领主个人需要的手工艺劳动者之外,还有满足领主政治需求的手工艺劳动者。一个规模较大的事例是在希克索斯王朝被驱逐之后,新帝国法老王的吏治。在法老王的吏治中,我们发现了通过依附阶级提供的实物赋税来填充的仓库制度,以及满足国王的家庭和政治需求的手工劳动的高度专业化工业。其中,官员的俸禄是使用仓库中的实物支付的,他们会收到规定的份额,而且这类书面提货单可以在商业中流通,就像现在的政府债券一样。这些产品部分来自农民的劳动,部分来自专业的庄园工业。此外,在近东的大庄园中,奢侈品工业也得到了发展和促进。在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的君王的支持下,在他们的作坊内获得培训且依附于他们的手工艺者创造了古代东方技艺的一个奇迹,因此,庄园(家庭)担负着在文化历史中需要完成的使命。
为了促使该情况向为了客户和市场生产过渡,需要一群有购买能力的消费者来吸收这些产品,也就是说,需要发展一定程度的交换经济。此时的情况与农民的发展类似。君主,或领主,或奴隶所有者需要在以下选项中做出选择:利用作为劳动力的劳动者的技能,自己通过他们为市场进行生产;或将劳动者作为租金来源。在第一种情况中,领主成为利用非自由人口的劳动的企业主。这类制度存在于古代和中世纪,在该制度中,领主雇人进行产品销售。领主所雇之人就是作为一名代理人而依附于王室或其他家庭的交易人、交易员。
在这种情况下,领主可通过不同方法利用劳动者的劳动。领主可以雇用他们作为不自由的家内工作者,即这些人居住在自己的住所内,但必须按照领主的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可能是由他们自己提供,也可能是由领主提供)。在古代,这种关系非常常见。主要是在女馆(女性作坊)生产的纺织品和陶器就是这样被带入市场的。在中世纪,西里西亚和波美拉尼亚的亚麻工业就是以这种方法发展起来的。领主是手工艺劳动者的商人资本家雇主或 “代理人”(发货人)。或者,领主会从事作坊工业。在古代就存在大领主的副业,例如陶器、采砂坑和采石坑,此外还有利用女奴隶进行纺织和编制的大型女性作坊。在加洛林王朝时期的法国也存在类似的女性作坊。在中世纪的寺院经济中,作坊工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作坊工业涉及啤酒酿造、缩绒、烧酒蒸馏,以及本笃会修士、加尔都西会教士从事的其他工业等。
除了与农业有关的辅助工业之外,还存在利用非自由劳动者的城镇工业。在农村工业中,领主通过其拥有的非自由劳动者组成的机构生产产品,而在城镇工业中,商人通常通过使用自己的贸易资本建立非自由劳动者机构来生产产品。在古代,这种关系非常常见。例如,传说德摩斯梯尼(Demosthenes)从他父亲那里继承了两个工作间:一个是制造武器的五金作坊,一个是生产床架(这在当时是奢侈品,并不是必需的)的工作场。他的父亲兼营这两种作坊的原因是他曾是一名象牙进口商,而象牙通常被镶嵌在剑柄或者床架上。之后,因为使用象牙的债务人无法还清货款,他的父亲就接手了他们用于抵债的作坊和奴隶。利西阿斯(Lysias)也曾对一个拥有百名奴隶的“工厂”进行描述。在这两个事例中,我们发现了为少数上层阶级进行的生产,以及为战争进行的生产。但任何事例都没有涉及现代意义上的“工厂”,涉及的只是一种工作间。
一个工作间是利用非自由劳动者运营还是利用自由关联的劳动者运营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该工作间是利用奴隶劳动来为市场生产的大型机构,那这个情况涉及的就是劳动的聚集,而不是专业化和协作。在这里,很多劳动者一起工作,每个劳动者独立生产某一种类型的产品。在这些劳动者上面还设立了一个监工,该监工需要向领主缴纳双倍的人头税,而他的唯一职责就是确保产品在某种程度上的统一性。从这种关系来讲,现在意义上的大规模生产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工作间没有固定资本,且通常并不属于领主所有(不过,在有些情况下属于领主所有)。
此外,奴隶制的特点阻碍了此类机构向现代工厂的发展。在市场失灵时,人力资源的资本消耗很高,而且人力资源的维持完全不同于机械的固定资本——奴隶特别容易受到社会变迁的影响,特别容易引发风险。如果奴隶死亡,这就会造成一笔损失,这与现在将死亡风险转移给自由工作者的做法截然不同。而且,奴隶还可能会逃走,这在战争时期,特别是在军事失利时期尤为严重。例如,当希腊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溃败时,工业中的奴隶资本全部亏损。此外,奴隶的价格会受战争的影响而出现大幅度的波动,而战争在古代是经常发生的。例如,希腊城邦战争不断,希腊人将永久合同视为一种罪行,认为合约只是暂时的,正如现在缔结的商业合约一样。在罗马,战争也是经常发生的。奴隶的价格只有在发生战乱时才便宜,而在平时是非常高昂的。对于这项资本(往往以最高成本获得),领主的处理方法不尽相同,他们可能会将奴隶安置在工棚中,或者一起养活奴隶的家眷。在第二种情况下,领主必须为女性提供不同的职业,因此,领主不能实现其机构生产的专业化,只能在他的家庭作坊中兼营若干种生产。如果领主进行专业化,那么奴隶的死亡将会给他带来巨大损失。另外一个原因是奴隶对工作并不感兴趣,领主只能通过非常野蛮的纪律才能从奴隶那里获得足够的劳动量(就是在现代合约制度中,自由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因此,使用奴隶的大型机构只是罕见的例外情况,在以往的历史中,只有领主对相关生产领域拥有绝对垄断权时,这种大型机构才有可能出现。俄国的事例表明,使用奴隶劳动者的工厂完全依赖于此类垄断的维持。在垄断被打破后,此类工厂会在自由劳动者的竞争下瓦解。
古代的组织通常呈现出一些不同的面貌。有时,领主并不会以企业主的身份出现,而是以将奴隶的劳动作为租金来源的收益接受者身份出现。他会让奴隶学习某种手工艺,在此之后,他会将奴隶出租给第三方,或者允许奴隶独立进行市场生产,允许奴隶出租自己的劳动,或允许奴隶自己经营业务(在每种情况下,他都会对奴隶征收税费)——此时,奴隶是拥有经济自由但没有人身自由的手工艺者。在这种情况下,奴隶自己拥有一定的资本,或领主会借给他一笔资金去做生意和小规模手工劳动(私产)。根据普林尼(Pliny)所说,这使奴隶获得自己的利益,结果就是领主最终授予他们遗嘱自由。通过这种方法,奴隶被大量地利用。我们可以在中世纪,以及俄国发现类似的情况,而且,我们到处可以找到一些诸如捐税、代役租之类的赋税,其名称可以证明我们所述的情况并不是例外情况,而是非常常见的情况。(www.xing528.com)
在采用这种奴隶利用方法时,领主是否亲自运营取决于是否存在当地市场,该市场与奴隶售卖自己的产品或劳动力的一般市场不同。如果古代劳工组织与中世纪劳工组织从同一点开始,且在早期阶段相似,但在之后却经历了不同的历程,究其原因,在于两种文明中的市场具有不同的特点。在古代,奴隶处于领主的支配之下,而在中世纪,奴隶获得了自由。在中世纪出现了古代未出现的广大自由手工业阶级。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如下。
(1)西方国家的消费需求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为此,我们必须清楚地了解日本或瑞典家庭的需求。日本人居住在使用木头和纸张建造的房屋中,几张草席和一张木炕桌(构成了卧榻),以及一些碗碟和陶器就是他们的所有生活用品。我们有一份从已经被定罪的希腊人[可能是阿尔西比亚德斯(Alcibiades)]审判案中获得的拍卖清单。根据这份拍卖清单可知,这个家庭的家用设施非常有限,且主要是艺术品。与之相反的是,中世纪贵族家庭的家用设施数量繁多且非常实用。这种差异是由气候差异引起的。在意大利,即便是在现在,火炉并不是不可缺少的,而且在古代,床是一种奢侈品(在睡觉时,人们只需要裹上斗篷,躺在地上就行)。而在北欧,火炉和床却是必需品。我们现在找到的最早的一份行会文件就是关于克隆地区褥单编织者的。虽然不能说希腊人是赤裸的(他们将身体的部分遮盖了起来),但他们的穿衣要求却远不及中世纪欧洲人。最后,还是因为气候的影响,德国人的食欲要比南部居民的食欲大。但丁(Dante)曾说“德国是饕餮之地”。根据效用递减定律可知,一旦这些需求得到满足,德国人必定发展出比古代更加广泛的工业生产。这种发展在10世纪至12世纪出现。
(2)中世纪的市场在规模方面与古代市场存在差异。与古代的国家相比,在10世纪至12世纪的北欧,拥有购买力的购买者和工业产品要多很多。古代文明一般具有沿海的性质,著名城市都距离海岸不到一小时的路程。虽然位于狭窄海岸地带背后的内地也在市场范围以内,但内地处于产品经济发展阶段,所以购买能力较小。此外,古代文化根植于奴隶制之上。但随着文明从沿海地区传到内地并开始具有内地性质,奴隶的供应停止。因此,领主试图用自己的劳动力来满足自己的需求,从而不依靠市场。家庭作坊的自给自足(罗德贝图斯(4)认为是整个古代世纪的特点)实际上是晚古时期的一种现象,并在加洛林王朝时期发展到最高峰。该家庭作坊的第一个影响就是市场缩小,后来的财政措施也起到了相同的作用。整个过程就是向产品经济的快速退化。另一方面,在中世纪,随着农民购买能力的增加,市场的规模从10世纪开始扩大。农民对领主的依赖减轻,领主对农民的控制也开始逐渐失效,这是因为耕种的集约化逐步提高,而领主正被束缚在军事职责中,不能从中获得更多利益,只能任由全部增益归农民所有。这一事实使手工业的第一次巨大发展成为可能。这一发展是在市场特许与城市建立时期开始的,并在12世纪和13世纪开始向东部地区转移。从经济角度来看,城镇是王室的投机冒险场所,也就是王室希望获得可以征税的依附者,从而建立城镇和市场,作为进行买入和卖出人员的定居地。不过,这些投机活动的结果并不是一直有利。在反犹太主义不断发展,犹太人被赶到东部,而贵族试图利用该活动建立城镇的这段时期,波兰贵族的投机活动大部分都失败了。
(3)第三个原因是作为劳动制度的奴隶制无利可图。只有在奴隶蓄养费用较低的时候,奴隶制才是有利可图的。但在北方,奴隶蓄养成本并不低,因此他们更愿意将奴隶作为租金来源剥削。
(4)第四个原因是这样一个重大事实,即北方的奴隶关系并不稳定。在北方各地都有逃跑的奴隶。当时并没有刑事犯罪资讯服务,而且领主在奴隶方面处于对立状态,逃跑的奴隶可以在另一个领主那里或城镇中获得庇护,因此不会面对太大的风险。
(5)城镇的干扰。君主向城镇格外授予了一些特权,从而奠定了“城镇空气让人自由”原则。他宣布任何人,无论来自什么地方,无论来自哪个阶级,只要在城市定居,就属于城市。一部分城镇市民就是这样获得城镇市民身份的。此外,还有一部分城镇市民是贵族,一部分是商人,一部分是依附于他人的熟练手工艺者。
这一发展得益于君主权力的不断削弱以及城镇的特殊主义,其中君主权力的削弱可以促进城镇的特殊主义。城镇获得了权力,可以与领主对立。不过,“城镇空气让人自由”原则并非没有遭遇任何反对。一方面,君主不得不向王公承诺反对城市获得新的特权;另一方面,因为财政问题,他们不得不继续向城镇授予特权。这是一场权力的争斗,而在这场斗争中,王公(与城镇有利害关系)的政治权利最终战胜了领主(希望保留他们的依附者)的经济权力。
依据这些特权在城镇定居的手工艺者来自不同的区域,且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其中只有极少数是正式市民,可以在不承担义务的情况下拥有土地;其中一部分人需要承担封建人头税,且需要对城镇内外的一些领主缴纳赋税;第三种人是一种“被保护者”,处于被保护地位。这类人拥有人身自由,但需要托庇于一些自由市民,需要自由市民代替他们出席,作为保护的回报,这类人应该向自由市民提供特定服务。
此外,城镇的范围内也存在一些庄园,这些庄园拥有自己的手工艺者和特定工艺规程。不过,我们不能认为城镇的工艺制度是从领主的工艺劳动规程中发展出来的。一般说来,手工艺者从属于不同的人身领主,此外,他们还要受城镇区域中的领主支配。不过,只有城镇可以提出工艺条例,而且有时,城镇领主并不希望他的依附者获得城镇自由手工艺者的阶级地位,因此会不允许他的依附者享有他授予城镇的合法权利。自由手工艺者没有固定资本,他们只有工具,但却不是在成本会计的基础上劳动。他们几乎一直是向别人出售自己的劳动而不是产品的雇佣劳动者。不过,他们是为客户进行生产,而且最初是按照订单生产。他们是雇佣劳动者还是计件劳动者主要取决于市场条件。
在为富有阶级进行劳动时,一般以雇佣劳动为主,而在为人民群众进行劳动时,一般以计件劳动为主。群众通常会购买单个、已经做成的物品,所以,群众购买能力的增长是计件劳动出现的基础,也是之后资本主义出现的基础。不过,雇佣劳动与计件劳动之间的界限并不明显,雇佣劳动者和计件劳动者是并存的。但一般说来,在中世纪早期,雇佣劳动者占支配地位,正如在古代、在印度和中国,以及在德国的情况一样。作为雇佣劳动者,他们可能是外出劳动者(在雇主家中劳动的劳动者)或家内劳动者,这取决于原材料的价格。金、银、丝绸和昂贵的织物不会被交由劳动者带回家中加工,而是会由劳动者在雇主家中加工,以防止盗窃和掺假。出于这个原因,在上层社会阶层的消费品领域,外出劳动是尤其常见的。与之相反的是,所用工具比较昂贵且非常沉重,不易运输的劳动者一定是家内劳动者,例如面包师、织工、葡萄酒加工者和碾磨工。在这些职业中,我们发现了固定资本的萌芽。在雇佣劳动和计件劳动领域之间还存在一些根据机缘和传统确定其类型的中间情况。不过一般说来,与雇佣劳动相关的属于最常出现:包工、出佣、工资——所有这些表述都与工资而不是价格相关。戴克里先法令中的条款也趋向于征收工资税,而不是价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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