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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园的资本主义发展探析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种植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劳动力的补充。唯一例外的就是庄司或监工,他可以占有财产且是可以结婚的,这意味着他可以娶一名女奴隶,且有权利在领主的牧场中饲养一定数量的牲畜。不过,结果证明该措施是无效的,因为这些获得自由的女奴隶只能依靠卖淫生活。与此同时,为了争夺黑人劳动力,土地斗争爆发。

庄园的资本主义发展探析

庄园制度是在与经济有关的强大军事利益的压力下诞生的,其最初的目的是使用从属土地和从属劳动力来支持上层阶级的生活。该制度显示了向资本主义发展的强烈倾向,这主要表现在种植园和庄园经济这两个形式中。

(A)种植园

种植园是采用强制劳动进行生产,特别为市场生产园林产品的一种机构。种植园经济通常出现的地区是在领土占领期间产生的领主阶级进行农业生产,且能够进行集约化耕种的地区,而且种植园在殖民地区域尤为普遍。在近代,种植园的产品包括甘蔗烟草咖啡棉花。在古代,种植园的产品是酒和油。其发展历程一般要历经一个初级的半种植园制度。在半种植园制度中,只有市场受到监管且权力集中到一人手中,而生产则被作为强制劳动交给农奴阶级来进行,该共同体承担共同责任,依附于土地且需要向半种植园(这实际上是一个殖民组织)的所有者缴纳贡纳。在南美洲,直到19世纪初的革命爆发之前,这种情况占主导地位,而且在新英格兰各州,这种情况在新英格兰与母国分离之前也占主导地位。

种植园在世界各地都有分布。而且,该制度得到了两次典型发展:第一次是古迦太基-罗马种植园;第二次是在19世纪,在美国南部各州出现的黑人种植园。种植园的正常运营需要有纪律的奴隶劳动。我们发现种植园经济与庄园经济不同,种植园经济中不存在大规模地产农民持有的小块份地并存的情况,而且奴隶人口被集中安排在工房中。种植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劳动力的补充。这些劳动者没有家庭,而且本身不能生育。因此,种植园的长久运营主要依靠奴隶的捕捉,而奴隶的捕捉则依靠战争或对可以捕获大量奴隶的区域的定期入侵,例如非洲就是进行黑奴交易的地区。古代种植园(20)发展于迦太基,马戈(Mago)曾对该地区进行了科学的描述,而且在拉丁文献中,加图(Cato)、瓦罗(Varro)和科隆麦拉(Columella)也对这个地区进行了描述。种植园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可以随时在市场中买到奴隶。罗马种植园的产品是油和酒。我们在罗马种植园中发现了隶农(即自由小佃户)和农奴(即奴隶)。隶农一般是使用领主提供的牲畜和工具耕种,因此构成了一种劳动力,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农民。奴隶没有家庭和财产,集体居住在集宿舍、隔离室和牢房于一体的工房中,可以防止他们逃跑。这些奴隶按照严格的军事规程工作——每天早晨在起床号响起时起床,排队上工下工,而且他们的衣服是由仓库统一分发的,且必须归还给仓库。唯一例外的就是庄司或监工,他可以占有财产且是可以结婚的,这意味着他可以娶一名女奴隶,且有权利在领主的牧场中饲养一定数量的牲畜。

最大的难题就是保持劳动人口数量。鉴于仅仅通过奴隶之间的杂乱性交关系实现的自然增长是不够的,领主便通过允许女奴在生完三个孩子以后获得自由的方式来刺激生育。不过,结果证明该措施是无效的,因为这些获得自由的女奴隶只能依靠卖淫生活。而且,因为对奴隶的需求在持续稳定增加,领主面临的困难也有增无减。此外,在帝国时期开始后,随着世界大战结束后,奴隶市场的永久供应停止,奴隶工房注定会消失。奴隶市场的萎缩造成的影响无异于煤炭开采失败对现代工业造成的影响。造成罗马种植园的性质发生改变的另一个原因是古代文化的中心逐渐转移到内地,而奴隶制度的前提条件却是靠近海岸且需要依靠商业。随着重心向内地转移(在内地,传统庄园经济占主导地位,而且具有相应的运输条件),以及和平时代在帝国建立后的出现,该制度必然会向另一个制度过渡。因此在帝国没落时期,我们发现,就奴隶有关的农业工作而言,一方面,奴隶可以拥有家庭且定居在奴隶份地中;而另一方面,隶农开始承担劳役,而不是仅仅承担租金,这就是说,这两个阶级逐渐变得相似。有产阶级在帝国的经济和政治政策方面占据主导地位。货币经济与城镇生活日渐没落,情况接近物物交易经济阶段。

北美同盟的南部各州也出现了同样的困难。在这里,在关于棉花利用的伟大发明得以实施以后,种植园制度开始出现。在18世纪的最后三四十年,英国发明了棉纺机器(1768—1769年)和织布机(1785),美国发明了将棉花纤维和棉花种子分离开来的轧棉机(1793)。轧棉机的发明使棉花作物的有效利用成为可能,于是,棉花的批发销售得到发展,取代了亚麻和羊毛生产。不过,棉花的机械生产在欧洲和美洲导致的结果是完全相反的。在欧洲,棉花的机械生产促进了自有劳动力组织的产生,在英国的兰开夏郡出现了第一批工厂。而在美洲,棉花机械生产的结果却是奴隶制。

在16世纪和17世纪,人们曾试图利用印第安人进行大规模生产,但很快就发现他们无法胜任,因此不得不依靠黑奴的进口来获得劳动力。不过,这些黑奴没有家庭且不能自行繁衍,因此在新英格兰各州逐渐开始禁止奴隶贸易以后,在经过一代以后,即到18世纪末,黑奴大量缺乏的情况开始出现。虽然有一些贫苦移民想要在种植园劳动,以支付远渡重洋的巨额费用,但仅仅依靠这些贫苦移民是不够的。另一个解决方法是蓄养黑奴,这个方法在南部诸州得到了系统的应用。据此,美洲各州可以被区分为蓄养黑奴的各州和消耗黑奴的各州。与此同时,为了争夺黑人劳动力,土地斗争爆发。这个制度需要廉价的土地和持续开垦新土地的可能性。如果劳动力昂贵,那么土地就会变得廉价。黑人因为只能使用最原始的工具,不能使用现代工具,所以被广泛用于种植劳动(过度使用)。因此,使用自由劳动的各州与使用非自由劳动的各州开始斗争。这样,一个特殊现象出现,即辅助生产因素“奴隶”会产生租金,而土地却不能产生租金。从政治方面来看,这种情况是北方资产阶级与南方种植园贵族之间的斗争。其中,资产阶级获得了自由农民的支持,而种植园主则获得了南部没有奴隶的白人(即穷苦白人)的支持。因为阶级地位和经济竞争方面的原因,后者非常害怕黑奴解放。(21)

奴隶制带来利润的一个条件是实施与残酷剥削有关的最严格纪律。另一个条件是奴隶的供养和蓄养成本低廉,且有进行大规模开垦的可能性,这一条件存在的前提是土地供给不受限制。如果奴隶的价格变得高昂,而且奴隶主无法再让他们保持独身生活,古老的种植园制度将会瓦解,与其相关的奴隶制度也会瓦解。在这方面,基督教并没有发挥通常被归于它的作用,保护奴隶家庭并允许奴隶结婚的反而是斯多葛派的帝王。在北美洲,贵格会在奴隶制度废除方面尤为活跃。不过,在议会决定于1808年开始禁止奴隶进口开始(1787)时,在可用土地不再充足时,奴隶制就注定会灭亡。即使没有实际上导致奴隶经济向分益佃农制度转变的美国内战(由南部各州脱离联邦引起),该转变依然会发生。北方战胜者对黑人的管理并不正确(他们甚至授予黑人一些特权地位),这致使在军队撤走以后,黑人被普遍排除在选举之外,黑人与白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等级区别。黑人成为受债务约束的分益佃农。因为铁路的经营掌握在白人领主手中,黑人失去了经商机会,他们的活动自由仅停留在书面规定上。这样,在“土地”因素被消耗后,黑奴解放带来的无序状态逐渐自发形成。

(B)庄园经济

根据我们的理解,大庄园是指一个直接面向市场生产的大规模资本主义机构,该机构既可能专门从事牲畜养殖,也可能专门从事耕种,也可能同时从事牲畜养殖和耕种。如果专门从事牲畜饲养,该机构可以在没有资本的情况下运作,就像罗马坎帕尼亚的情况一样。罗马坎帕尼亚实施的主要制度是大庄园制,其起源可以被追溯至神权国家的贵族纷争。罗马的大贵族通常是位于罗马坎帕尼亚的领主。除了这些贵族之外,还有佃户,这些佃户主要饲养大量牲畜,为罗马供应牛奶。另外,还存在耕种者,但他们的土地被没收,为此不得不迁移到其他地区。

需要较少资本的大规模牲畜饲养在南美洲的潘帕斯草原和苏格兰也占主导地位。在苏格兰,耕种者的土地也被剥夺了。在1746年的卡洛登战役之后,苏格兰的独立主权丧失,而且根据英国政策,原有的氏族族长被视为领主,氏族成员被视为他们的佃农。这样的结果就是在18世纪和19世纪,领主获得了所有者的特权,赶走了佃户,并将土地转换成狩猎场或牧羊场。

在英格兰,随着英国羊毛产业的发展,以及在英国国王的推进下,集约的资本主义游牧经济得到了发展。在14世纪之后,考虑到征税的可能性,国王首先对原毛进口商给予支持,之后又对针对国内消费进行生产的羊毛生产商给予支持。(22)这样,自认为是公用地所有者的领主开始将公共牧场转化成牧羊场——圈地运动。领主通过整批买进耕种者的土地或与他们达成协议的方法让他们放弃土地,以此变成大农场主,并从事牧场经济。这一做法从15世纪一直持续到17世纪,并在18世纪引起了人民和社会作家的反对,不过,这一做法的结果是促使大租户资本主义阶级的兴起,该阶级租用大片土地、投入最少劳动力,且主要从事绵羊养殖(为羊毛行业提供原料)。

另一种形式的庄园经济以谷物生产为中心。在罗伯特·皮尔(Robert Peel)推动废除《谷物法》之前的150年间的英格兰经济情况就是一个典型示例。当时,在保护关税制度和出口奖励制度的驱动下,大部分小农户被取代,以确保租户可以进行更有效的耕种。这样,租户可以单独经营绵羊养殖业或谷物种植业,或综合经营绵羊养殖业和谷物种植业。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谷物关税保护制度因清教徒和英国劳工阶级的反对而被废除。在此之后,谷物种植不再具有丰厚的利润,为进行谷物种植而占用的劳动力也被解放出来。英国低地区域的人口大量减少,而在当时的爱尔兰,领主的大片地产中仍然存在小租户农业。

俄国的情况与英格兰正好相反。(23)在16世纪,俄国确实有奴隶的存在,但大部分农民是由自由分益佃农组成,他们需要将收获的农作物的一半交给领主。领主拥有在每年年末终止租赁的权利,但很少有领主行使该权利。不过,与经常发生波动的实物赋税相比,领主更希望收取固定的货币租金,所以他们要求农民缴纳固定的货币租金(代役租)。与此同时,他们还试图增加自由佃户的强制劳役,使他们负担原先由奴隶负担的强制劳役。在这方面,采用最经济耕种方式的寺院持有地起到了带头作用。货币经济的发展使农民背负了沉重的债务——只要一次农作物歉收就会让农民落到负债累累的田地,而且,农民会失去活动自由。从16世纪末开始,沙皇用他们的权力以及帝国整个刑侦管理机构的权力为贵族服务。不过,贵族的生存却面临着威胁,因为大领主可以向耕种者提供更有利的租赁条件,下层贵族因此面临租户缺乏的问题。因此,沙皇的政策旨在保护他们免受大贵族的侵害。沙皇鲍里斯·戈东诺夫(Boris Gudonow)在1597年颁布的法令就是旨在实现这一目的:该法令规定租赁不可终止,这致使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该法令还要求将农民登记在纳税清册中,这推动了领主保护农民的政策的产生。随着彼得大帝对人头税制度的改革,自由农民与农奴之间的差异消失了——自由农民和农奴都被束缚在土地上,而且领主对他们均享有无限的权力。农民享有的权利并不多于罗马奴隶。在1713年,领主被明确授予鞭笞权利,大庄园的监工可以随意指定青年男女结婚。而且,领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赋税的数量,并根据自己的意愿招募新兵。他们有权力将寻衅滋事的农民放逐到西伯利亚,有权力随时收回任何农民的持有地,虽然很多农民可以藏匿财产,最后获得大量财富。没有法庭为农民主持公道。领主可以剥削农民,将他们作为租金或劳动力的来源:在俄国中部,农民被视为租金的来源;而在能够进行出口贸易的西部,农民被作为劳动力的来源。在进入19世纪时,俄国农民的情况就是如此。

德国,西部区域(土地租佃仍然存在)与东部区域及奥地利(私有地经济占主要位置)之间存在明显差异。(24)最初,在西部和东部,农民的地位几乎是一样的,甚至在东部,农民的地位更有利一些。在德国东部,人身奴役最初是不存在的,而且这里实施的土地法是德国最好的。农民被授予面积与旧时王室海得地相等的大海得地(大胡符),而且自普鲁士皇帝腓特烈威廉一世和玛丽娅·特蕾莎(Maria Theresa)时期开始,国家就禁止剥夺农民的土地,因为农民是纳税人和新兵补充资源。此外,在汉诺威和威斯特法利亚,收回农民土地也是被禁止的。不过,在莱茵河区域和德国西南部,收回农民土地是被允许的。尽管如此,没收农民土地的情况在东部多有发生,而在西部和南部却鲜有发生。造成这个情况的原因有很多种。30年战争造成农民人口数量大量减少,因此在30年战争之后,西部的农民份地被重新分配,而东部的土地却被归并为大庄园。在西部(25)和南部,混合份地成为主要形式,而在东部,贵族拥有的大农场成为主要形式。但在西部和南部,甚至是在贵族占据大片相连土地的地方,没有大庄园发展起来。因为在这里,土地持有权、人身宗主权和司法权被掌握在不同人手中,农民可以使他们相互斗争。而在东部,这些权力被集中在一起,适用于不可分割的封地。在这种情况下,领主可以轻易地收回佃农的土地,或强迫佃农提供强制性劳役,虽然最初只有地方法官有权利做这些事情,领主根本没有权利。最后,东部的教堂所有地明显少于西部,而教会一般比世俗的领主更体谅农民。即使东部的大片土地为教会所有,就像土地掌握在修道院手中的奥地利一样,教士的经营方式比世俗领主的经营方式更经济,但他们同样对出口农业不感兴趣。

因此,市场关系是东部区别于西部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在当地市场不能吸收大量的农作物产品,因此需要将剩余的农作物产品出口到国外时,大庄园便会兴起。因为一位汉堡的商人无法与马尔克或西里西亚的个体农户进行协商,向大庄园耕种农业的过渡是无可避免的。西部及南部的情况恰好与之相反,农民可以在附近的城市出售他的产品。因此,领主可以将农民作为租金的来源,而在东部,农民只能被作为劳动力的来源。周围城市越少,发展起来的大庄园就越多。最后,在南部和西部,还有一种因素可以支持旧式耕种者生存下来,那就是庄园法的效力,以及其与传统主义的更大程度的关联。有人甚至认为德国西部和南部爆发的农棉战争与该发展也有一定的关系。这次战争以农民的战败结束,但这次战争的影响却与一次失败的总罢工一样,这对领主来说,是一个不祥之兆。不过,英格兰在14世纪也爆发过农民战争,尽管如此,农民的土地依旧被剥夺了。而且,尽管波兰和德国东部没有爆发农民暴动,但事实上,与所有的革命一样,农民暴乱不是在被压迫阶级情况最糟糕的地方爆发——即在当前案例中,不是在农民阶级情况最差的地方爆发,而是在革命者已经获得一定觉悟的地方爆发。

可表述东部农民与领主之间的关系的专业术语不是奴役关系(农奴关系),而是世袭的依附关系(世代依附性)。农民是大庄园的附属物,可随着大庄园被买进或卖出。在德国易北河以东的区域,除了依附在王公封地(这些封地非常广阔,在梅克伦堡,王公封地的面积可达整个区域面积的一半)上的农民,还存在依附私人领主的农民。不过,王公与私人领主对农民享有的所有权存在很大差异。最初,德国农民处于非常有利的关系之下,以免役租的方式持有土地。相比之下,斯拉夫人的权利却没有保障。这导致在斯拉夫人占多数的地方,日耳曼人的状况变得非常糟糕。因此,在18世纪的东部,大部分农民生活在农奴制之下。农民变成了大庄园的附属物,他们没有任何明确的世袭权利,甚至没有终身的权利,他们已经被束缚在土地上,且未经领主同意或找到替代的人,他们不能离开大庄园。他们需要承担强制家庭徭役,这与英国封建法律制法中的服役土地占有权相似,也就是说,不仅他们需要履行义务徭役,他们的子女也需要作为领主的奴仆,即使在领主只是某区域土地的承租者时也是如此。领主可以迫使任何一位农奴耕种一块保有地。最后,领主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提供劳役并赶走农民。然而,在这一点上,他们的权力与君主的权力发生了强烈的冲突。德国东部的统治者开始保护农民的权益,因为这些统治者,特别是奥地利和普鲁士的统治者担心现有的农民阶级会消失。他们这么做的原因不是想要获得农民阶级的支持,而是想要维持他们阶级的税收来源和兵役来源。只有在国家强大时,农民保护措施才得以实施。因此在梅克伦堡、瑞典西波美拉尼亚和荷尔斯泰因州,庄园经济能够发展起来。

在1890年前后(26),在易北河东部区域,庄园经济是一种季节性事务。田间劳动在一年之中的分配并不均匀,农场工人在冬天需要从事副业,所以,副业在之后的消失是造成劳动问题的主要因素。大庄园中有常年从事田间劳动的男性和女性佣工。除此之外,还有从事田间劳动的第二类劳工,即长工。这些劳工已经结婚,且住在自己家里(在西里西亚,他们一起住在工棚中)。他们根据一年期的契约提供劳动,任意一方都可以解除该契约。他们的报酬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固定的产品份额与一些钱款;数量不定的产品,包括农作物和磨坊的收益。农作物脱粒通常需要劳工手工进行,且需要工作整个冬季。领主通常会将收成的六分之一或十分之一分给长工。长工对这项劳动拥有垄断权,也就是大庄园领主不能将这项劳动交给其他人员。此外,只要三圃农作制依然存在,他们可以在这三部分土地中的每一部分内占有一块条田(这些条田由所有者代替他们耕种),而且,他们还可以占有一块用于种植土豆的园地。他们可以获得极少的货币报酬,或者没有货币报酬,但可以养猪并将猪在市场上销售,还可以将分给他们的收成的剩余部分卖出。因此,他们希望猪和谷物的价格高昂——这使他们与领主拥有相同的经济利益,而获得货币报酬的农业劳动无产阶级则希望猪和谷物的价格偏低。牲畜和重型工具由领主提供,但长工需要提供连枷和长柄大镰刀。

在收获时节,领主需要额外的劳工,因此会雇用流动的劳动者(即所谓的农忙收获者),或雇用村落中的一些村民。此外,长工如果不希望自己的工资减少,他在夏季需要为领主提供至少一个帮手,且在收获时节需要再提供一个。为此,他需要让他的妻子和子女去帮助农忙,他的整个家庭因此都与领主建立了劳动关系。从产业的角度来看,只有流动劳工和依赖农民的农场主的长工实现了契约自由,他们的情况不符合“常规”(参考下文)。不过,自世袭农奴制确立以后,他们的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因为在那段时间,大庄园所有者是在劳工的帮助和农民的合作下运营的,无须使用自己的资本,因此,劳动者并没有与他的工具分离开来。

(C)领地制的解体

在波兰和白俄罗斯(通过维斯瓦河与梅尔河上的船运将谷物运往世界市场的出口国家)也出现了庄园经济。在俄国内地,领主更愿意将土地出租给农民,农民因此保留了对自己劳动力进行支配的权利。

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复杂相互依赖关系、前者将后者作为租金或劳动力来源进行的剥削以及通过这两种剥削方式将农民束缚于土地上的行为是造成庄园农业组织瓦解的主要原因。这一变革意味着农民和农业劳动者获得个人解放和迁徙自由,意味着土地被从农民共同组织和领主的控制中解放出来。而在农民拥有权利,即统治者实施保护农民的政策的地区,这反而意味着将庄园土地从农民权利的妨碍下解放出来。解放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发生:第一种方式是没收农民的土地,农民因此可以获得自由,但却失去了土地,正如英格兰、梅克伦堡、西波美拉尼亚和西里西亚部分区域的情况一样;第二种方式是没收领主的土地,领主会因此失去土地,但农民可以获得自由和土地所有权——这种情况发生在法国和德国西南部,且通常是在领主通过租赁方式耕种土地的区域,这种情况也发生在波兰(这是俄国干预的结果);最后一种方式是综合前两种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农民可以获得自由和部分土地——这种情况出现在存在不容易被取代的庄园组织形式的地区。因此,普鲁士国家不得不依靠领主,因为他们的国家非常贫困,无法使用领薪水的官员来替代领主。

此外,庄园农业制度的瓦解也使领主的世袭司法权、各种农役租佃权利和专利权以及以义务分封或所谓的永久管业方式施加到土地上的政治和宗教限制的废除成为可能。这些产权负担的废除可以通过以下各种形式进行:(1)与教会土地有关的分摊偿还法律,正如巴伐利亚的情况一样;(2)废除或限制遗产赠予,这在英格兰尤为典型;(3)最后,废除所有者地产的财政特权,例如税务豁免权和类似政治特权,正如19世纪60年代的普鲁士税收立法实现的那样。这就是废除各种产权负担的方法。这些方法的结果取决于被剥夺权利的是领主还是农民,以及如果是农民,农民是否拥有土地。

与庄园制瓦解有关的推动力量首先来自庄园内部,且主要是经济性质的。庄园制瓦解的直接原因是领主和农民的市场经营和市场利益不断发展,与货币经济有关的农产品市场稳步增长。不过,这些因素不会造成庄园制瓦解,就算这些因素可以造成庄园制瓦解,这也是根据领主利益进行的,领主会没收农民土地,并使用这些土地建立大型农业企业。

一般来说,庄园制的解体必定会涉及来自外部的其他利益。其中一个利益就是新兴的城市中产阶级的商业利益,他们会促进庄园制的削弱和瓦解,因为庄园限制了他们的市场机会。城镇及其经济政策与庄园是对立的,不过,他们之间的对立不是因为一方代表物物交易经济,而另一方代表纯货币经济,而是因为庄园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市场生产的,如果没有为市场生产的机会,领主就不能从农民那里获得大量货币赋税。庄园制支持加在佃户身上的强制劳役和赋税,这限制了农村人口的购买能力,因为强制劳役和赋税会防止农民用自己的劳动力生产可在市场销售的产品,从而防止农民购买力的增长。因此,城市中产阶级的利益与领主的利益相冲突。此外,自由劳动力市场的创建也事关发展中的资本主义的利益,而庄园制将农民束缚在了土地上,对自由劳动力市场的创建造成了阻碍。因此,为了规避行会的干扰,第一批资本主义工业不得不使用农村劳动力。此外,新资本主义者对获取土地的需要引起了他们与庄园制的另一个利益冲突。资本主义阶级想要用他们新获得的财富购买土地,以进入在社会中享有特权的领主阶级,而这要求将土地从封建束缚中解放出来。最后,国家的财政利益也发挥了一些影响,因为国家需要通过庄园的解散来增加农村的纳税能力。

以上是促使庄园经济解体的各种可能因素。详细说来,其演变过程是非常复杂的。在中国(27),早在公元前3世纪,领地制度就被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建立。秦朝的第一位皇帝秦始皇依靠世袭军队(与封地军队相对)构建了他的权力,世袭军队的供给主要来自依附者阶级缴纳的贡纳。中国的人本主义者(后来出现的儒家学派的先驱)坚定地维护君主制,并与欧洲的类似群体一样,发挥了促使君主制合理化的作用。从那时起,中国的财政政策经历了无数次的变更,(28)一直在税收国家与“管理型”(赋役制)国家的财政政策这两个极端之间摇摆,即在依靠税收支付军队和官员费用并将人民视为税收来源的财政政策与将人民视为奴隶劳动来源并通过让特定阶级缴纳实物贡纳来满足其需求的财政政策之间摇摆。后一种政策就是在戴克里先时期,罗马帝国在为了该目的而组织强制性公社时实施的一种财政政策。第一种制度让群众获得了自由,但第二种制度则让群众成为国家奴隶。中国与欧洲一样采用了第二种制度,因此,在中国和欧洲,领主通过将依附人口作为劳动力资源剥削,而不是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剥削。在欧洲,私有制消失,而且,随着土地的重新分配,对土地的义务和对土地的依附出现。在18世纪以后,该发展在中国的最终结果是赋税原则被税收原则取代,人民需要向国家缴纳税费,并承担留存下来的一些不重要的公共劳役。税费会进入官员手中,官员向朝廷缴纳的税费是固定的,而他们却可以尽可能地将农民的税费提高。不过,提高农民的税费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氏族拥有非常高的权力,每个官员必须争取中国农民的同意。这样的结果就是农民得到很大程度的解放。虽仍然有佃户存在,但他们拥有人身自由,且只需要缴纳适当的税费。

在印度,庄园制依旧存在。事实上,该制度最初是从国库的包征制实践的次要方式中产生的。虽然英国政府曾经通过立法来保护之前不享有任何权利的农民,就像格拉德斯通法律保护爱尔兰人占有份地且防止传统赋税被任意提高一样,但这并没有在原则上改变已经确定的秩序。

此外,在近东依旧存在封建土地租佃制,但该制度是以修改后的形式出现的,因为旧时的封建军队已经被废除。波斯和其他国家的基本改革都只流于书面规定。在土耳其,瓦库夫制度一直妨碍了土地持有关系的现代化。

在日本,中世纪时期一直持续到1861年,随着贵族统治的没落,封建土地持有权因为所有权的瓦解而消失。作为封建制度中流砥柱的武士阶级变得贫困潦倒,开始转而进行工业经营。日本的资本家就是从这个阶级发展出来的。

在古代的地中海区域,(29)只有在处于诸如罗马、雅典这类大城市的直接管理下的地区中,封建土地持有制才会被取代。城镇中产阶级与拥有土地的贵族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而且,作为债权人的市民与作为债务人的村民之间也存在冲突。考虑到确保广大农民服兵役的必要性,这种情况致使希腊不得不设法为重装步兵提供土地。这正是所谓的暴君的立法[例如,梭伦(Solon)法律]的重要意义。骑士的家属被迫加入农民组织。克里斯提尼(Cleisthenes)在公元前500年提出的法律中,民主被理解为这样一个情况,即为了享有市民特权,每个雅典人必须加入一群“平民”中,即加入一个村落,就如在中世纪的意大利民主制度中,贵族必须加入公会一样。这是对关于分散份地的土地制度的一个重大打击,也是对贵族(当时,贵族的地位高于村落,也位于村落之外)权力的一个重大打击。从那时开始,骑士仅享有与农民一样的投票权利和担任公职的机会。同时,各地的混合份地制度也被取消。

在罗马出现的阶级斗争也对农业组织产生了同样的影响。在罗马,土地分配是以面积为200英亩或以上的方田的形式进行的。每块份地都是以草皮田埂隔开的,份地之间的草皮田埂是不允许被翻耕的。份地之间的田埂是公共道路,而且为了方便进出份地,人们被禁止移动田埂。田地是可转让的,而且田地的转让非常便利。该农业法体系在十二铜表法时期已经得到广泛事实施,而且肯定是一蹴而就的。该农业法体系维护的是城市中产阶级的利益,对贵族的持有土地与城镇中用于建设投机建筑物的土地给予相同的对待,并系统地消除了土地与动产之间的区别。不过,在城镇直属区域之外,旧式土地制度并未受到影响。直到亚历山大大帝时期(在东方)和奥古斯都时代(在西方),古代文明均具有沿河特征,而内地的租佃制度依旧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之后,该农业法体系从内地向外传播,并最终覆盖整个罗马帝国,成为中世纪前半叶的主要制度。在佛罗伦萨的引领下,意大利城市的商人共和政体首先走上了农民解放道路。当然,他们一直在剥夺农民的政治权利,以维护城市管理者和委员会以及手工艺者和商人行会的利益,这一直持续到贵族需要农民的支持来对抗城镇市民之时。无论如何,为了购买土地并将他们自己从统治家族的控制中解放出来,城镇解放了农民。

在英国(30),合法的农民解放从未出现。除了在查理二世统治时期,农奴制被废除,且分封的土地被依据“无条件继承不动产权利”原则变成私人财产之外,中世纪的制度仍然有效。唯一的明显例外是“根据官册享有的”土地,这类土地最初是由非自由农民占有,占有者没有正式授予文件,只有一份庄园名册登记的副本。在英格兰,仅市场发展这个事实就可以从内部摧毁庄园制。按照顺应形势的原则,为了维护领主的权利,农民的土地被剥夺。这样,农民变得自由,但却失去了土地。

法国(31)的情况正好相反。在法国, 1789年8月4日爆发的革命一举推翻了封建制度。不过,当时采取的措施仍需一番解释。对此,议会立法给出了相应的解释——议会立法宣布为了领主利益而强加到农民持有地上的所有负担都具有封建性质,应该被全部废除,且不享有任何补偿。此外,国家没收了流亡贵族和教会的大量土地,并将这些土地授予给市民和农民。然而,因为早在封建负担被废除之前就实现了持有地的平等继承和分配,其最终结果与英格兰相反——法国出现了中小型农场。具体过程就是通过没收领主的土地来促使农民拥有财产。这一举措可行的原因是法国领主是朝臣-贵族而不是农场主,他们主要依靠在他们拥有一定把控权的军队或行政职位谋生。因此,该过程摧毁的不是生产组织,而是租佃关系。

德国南部和西部的发展历程的性质与法国革命相似,不过,该发展过程是循序渐进的,并不具有革命性。在巴登,农民的解放是在1783年,在受重农学派影响的查尔斯·弗雷德里克总督(Margrave Charles Frederick)的推动下开始的。其中一个重要的事实是在解放战争之后,德国各州采用了成文宪法制度,宪法不允许存在可以使用 “奴役(农奴)”这个术语表述的任何关系。因此,各地都废除了具有人役性质的任何劳动义务、税费和劳役。在巴伐利亚,农民解放是在蒙特哲拉(Montgelas)的推动下完成的,且得到了1818年宪法的肯定。农民因此获得了迁徙自由,且最终获得了有利的财产权。在19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这种情况在德国南部和西部已经普遍出现。只有在巴伐利亚,这种情况直到1848年才实现。在1848年,残余的最后一些耕种者负担被按照转换成货币债务的方法消除,而在货币债务的处理中,国家信贷机构提供了一些帮助。具体地说,在巴伐利亚,人身捐税被取消且没有给予任何补偿,其他捐税被转换成货币付款,并可以在购买后终止。同时,所有封建关系被无条件解除。就这样,德国南部和西部,领主的土地被没收,农民获得土地。该变革与法国变革相同,唯一的区别就是该变革发展较慢,且是按照更合法的程序进行的。

东部(包括奥地利、普鲁士的东部各省、俄国和波兰)的发展历程却是截然不同的。在这些地区,如果像法国一样采取激进的措施,正常运转的农业组织将会被摧毁,这最终会导致混乱。这些措施或许可以促进庄园瓦解并分化成农民份地,就像在丹麦的情况一样,但仅仅通过宣布废除封建负担是不可行的。在东部,领主没有工具也没有用于耕种的牲畜。在这里没有农村劳动力,只有需要承担个人和集体劳役的小土地租用人,领主依靠他们来耕种土地,也就是说,这是一个负责土地耕种的组织,是无法被立刻废除的。另一个困难是没有可以管理农村区域的官员阶层,而且政府需要依靠持有地产的贵族,需要他们无偿执行公共职能。因此,在法国可行的断然措施(例如,设立律师组成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这儿是不可行的,正如在英格兰的情况一样——因为存在治安法官制度,这些措施在英格兰也不可行。

如果将农民的保护与维持视为农业制度的目标,那么奥地利采用的领地制度瓦解方法就是一种理想方法。无论如何,奥地利采取的方法要优于普鲁士人采取的方法,因为奥地利的统治者(特别是查理六世和玛丽娅·特蕾莎)比腓特烈大帝更清楚他们在做什么,对于腓特烈大帝,他的父亲曾表示他根本不知道如何终止一项租赁,也不知道如何驯服佃户。

在奥地利,(32)除了自由农民占支配地位的提洛尔之外,其他地区一直存在着世袭奴役与土地贵族。在波美拉尼亚、摩拉维亚、西里西亚、下奥地利州和加利西亚,利用农民劳动力的领地制度得到了最普遍的应用。在其他地区,占有支配地位的是租佃制度。在匈牙利,租佃制度和利用奴隶劳动的制度均有采用。人身奴役程度最高的地区是加利西亚和匈牙利。在这些区域存在有著名的“乡农”(根据土地清册承担赋税)和被授予私有地的“自营地农”(无须承担赋税)。从某种程度上说,乡农的地位更高一些。乡农可以被再分为可代抵和非可代抵乡农,自营地农也可以被再次划分为这两类。非可代抵乡农或自营地农的持有地是可以被收回的,而可代抵乡农或自营地农享有世袭权。

在17世纪下半叶之后,该组织开始出现资本主义趋势。在利奥波德一世(Leopold I)统治时期,国家通过在土地清册上强制登记的方式进行干预(最初纯粹是出于财政考虑)。这一政策旨在明确确定国家可以对那些田地征收赋税。不过,最后结果证明该措施无效。之后,国家开始尝试采用“劳动特许”制度(1680—1738),规定了每名农民的最大工作量,旨在为劳动者提供法律保护。不过,农民的驱逐依然存在,玛丽娅·特蕾莎采用了赋税“整治”制度,旨在通过让领主为更换的农民缴纳一定的赋税来减少驱逐农民的动机。不过,结果证明该措施也是不足够的,因此在1750年,女皇开始直接干涉农民的驱逐,但依然没有取得任何决定性的结果。最后,在1771年,她颁布了完全注册制度。领主必须制定登记簿(Urharien,一种土地调查清册),并将每块农民持有地及相应义务明确记录其中。同时,农民被授予代抵义务的权利,从而实现世袭占有。这个措施在匈牙利一经实施就失败了,而在奥地利却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是维持现有农民数量并保护农民免受农业资本主义发展侵害的一次尝试。这并没有构成当前农业组织的瓦解,因为虽然农民得到了保护,但贵族的地位也未被损害。

在约瑟夫二世统治时期,国家法律开始具有革命性质。约瑟夫二世开始废除人身奴役,并授予他认为所需的因素,即迁徙自由、职业选择自由、婚姻自由和免除服兵役和义务家庭劳役的自由。他在原则上授予了农民对他们占用的土地的产权,并在1789年的税收和登记法中开辟了一条新道路。之前的封建保有地附加的强制徭役和实物赋税制度被废除,其中的捐税和劳动义务被转换成应向国家缴纳的规定货币赋役。不过,这个试图一举将国家变成税收国家的尝试最后失败了。农民无法通过他们的农业产品获得足以支付货币赋税的大笔收入,领主的经济发展也受到了强烈的干扰——这个情况最终引发了大动荡,迫使君主在临终前收回了大部分改革成命。直到1848年,改革才获得成效,农民的所有负担都被取消了——一部分负担是以有偿的方式取消,一部分负担是在没有赔偿的情况下被废除的。对于需要补偿的那些负担,奥地利政府对徭役的价值进行了适度评估,并成立了信贷机构来帮助清偿这些负担。这项立法代表了玛丽娅·特蕾莎和约瑟夫二世所做努力的最高峰。

在普鲁士,(33)耕种王室土地的农民与耕种私人持有地的农民之前存在显著而又持久的区别。对于耕种王室土地的农民,腓特烈大帝始终都在实施保护措施。首先,他废除了强制的家庭劳役(Gesindeszwangdienst)。之后,在1777年,他将农民的持有地变成可世袭土地。在1779年,腓特烈威廉三世宣布在原则上废除强制劳役,要求王室土地的每个承租人明确放弃强制劳役。这样,现代农业制度在王室占有土地的领域中逐渐建立起来。此外,农民被授予了以适中的价格购买完整所有权的权利。国家官员之所以同意采取这些措施不仅仅是因为国库可以通过代偿金获得一些收入,还是因为随着完全所有者权的获取,耕种王室土地的农民对国家的要求将消失,行政管理工作将减少。

对于耕种私人持有地的农民,该任务变得异常困难。腓烈特大帝希望取消奴役制,但却遭到了形式上的有效反对——理由是在普鲁士没有奴役制,只有世袭的依附关系。君主不能实施任何对贵族不利的措施,因为其座下的官员均由贵族人员担任。之后,耶拿和提尔西特出现的大灾难引起了变革。在1807年,世袭的人身依附关系被废除。当时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农民按照自由租佃关系持有的土地应该变成怎样的土地。普鲁士政府对此存在意见分歧。其中一个分歧是国家旨在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中获得最大的产量,还是旨在维持最大的农民人口数量。对于第一种意见,英国农业制度提供了一个范例,因为该制度在当时代表最高程度的集约耕种。不过,该制度会影响农民人口数量。这一方案得到了总理冯·舍恩(von Schoen)及其帮派成员的支持。另一个方案却意味着避开英国的范例,放弃集约耕种。在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磋商后,普鲁士政府颁布了1816年限制令。该法令代表着施政方针与农民保护的相互折中。

首先,政府宣布该“规定”适用于拥有耕作牲畜的农民,对此,小耕种者被排除在外,因为所有者表示需要劳动力。而且,即使是拥有牲畜的农民,只有占有的土地被记录在纳税清册中,且是从1763年以来一直占用土地的开始占用土地的农民才会被列入该计划。选择1763年为边界点的目的是将最少的农民占用地纳入该计划中。该规定一经颁布就立即生效。农民会获得对耕种土地的财产权,且不再需要提供劳役或赋税,但与此同时,农民失去了对领主的权利。这就是说,他放弃了以下权利: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要求领主提供帮助的权利,在修缮房屋时要求地产所有者提供协助的权利,使用共享牧场和林地的权利,向领主预支款项来缴纳赋税的权利。尤其是农民需要将所有可世袭财产的三分之一和所有不可世袭财产的一半转让给地产所有者。这种调控方式是对地产所有者非常有利的。因为地产所有者虽然需要提供工具和牲畜,但他却成功保留了小屋农的劳动力,摆脱了农民使用牧场的权利,并能够在收回土地禁令被暂停时将持有的土地合并起来。而且,那些仅负责提供劳动力且不适用该规定的农民可以被驱逐。在西里西亚,势力特别强大的贵族获得了对他们有利的其他例外。但在波兰领主受影响的波兹南,整个农民阶级都适用了该规定。

直到1848年,普鲁士才在立法方面迈出最后一步。在1850年,农民阶级的所有负担被宣布废除。每位农民(不包括日工)都适用于该规定,而且,关于农民占有土地的所有义务(无论是该规定提出的,还是与该规定无关的)都被准许代偿,其中就包括世袭租金和其他赋税。不过,在此期间,小农的持有地已经被地产所有者占有。

该发展在普鲁士的最终结果是农民数量和农民持有地面积减少。从1850年开始,劳动人口的贫穷化越来越严重。引起这个问题的决定性因素是土地价格增加。此外,之前实施的将土地出租给“长工”的惯例已经不能给他们带来利润,他们在打谷和研磨收成中应享有的份额也被改由货币支付。特别重要的是,甜菜种植的引入让农业具有了很好的季节性,因而更需要流动劳工。这些流动劳工主要由所谓的“萨克森领班”提供,最初来自波兰的东部省份,后者来自俄属波兰和加利西亚。这些劳工不需要领主为其建设房屋或分配土地,他们愿意居住在工棚中,且并不嫌弃日耳曼劳工不肯接受的生活方式。这样,流动劳工开始越来越多地取代原先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以及后来因为与动产所有者具有共同经济利益而忠诚地依附到土地上的劳工。

在俄国,(34)亚历山大一世曾谈起过农民的解放,但为此采取的措施却非常少,而且在他之后的尼古拉一世也没有采取很多措施。之后,俄国在克里米亚战争的失利推动俄国政府开始采取行动。亚历山大二世害怕引起革命,因此在经过无数次的磋商后,最终在1861年公布了解放农民的伟大宣言。当时的土地分配问题是依照这种方式解决的,即帝国的各个省份确定每个人持有土地的最低和最高限额,数量为3公顷(35)至7公顷不等,但领主可以直接给予农民面积为最低份额的四分之一的土地,以此避免该规定的限制。通过这种方法,领主实际上可以让一个农村无产阶级家庭完全依赖于在他的土地上工作的机会。因为若非如此,农民获得的那份土地只够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的比例很高,而土地的比例却很少,立法者对此的解释是土地具有较好的质量和较高的产量。此外,在一定的过渡期间,农民的强制劳役依旧被保留下来,而且农民赋役的折算需要获得领主同意。这个制度导致大部分农民陷入对领主的债务中,因为该制度确定的抵代付款非常高,比例达到6%,且期限为48年。在1905—1907年的革命爆发时,农民对领主的这些债务已经无法还清。不过,皇室地产和君主所有土地上的农民却获得了更有利的条件,他们不仅得到了解放,还获得了对土地的完全所有权。(www.xing528.com)

俄国的农民仅在一个方面得到解放,也就是说他们只是被从领主手中解放出来,但并没有从公社的共同义务中解放出来。从这些方面来说,人身奴役并没有被废除。农民并没有获得迁徙自由,因为米尔村社可以随时将在村落长大的任何人(无论是谁)召回。米尔村社的这项权利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因为政府认为这个所谓的农业共产主义是一种保守力量,可以推动沙俄政府自由主义进程。

出于政治考虑,俄国政府在西部各省,特别是在俄属波兰(36)采取了不一样的措施。在俄属波兰,拿破仑法典已明确废除了农奴制,不过废除农奴制的条件是如果农民迁出,领主可以收回土地。这一规定导致大量农民被驱逐,因此在1846年被废除。之后在1864年,俄国发起了波兰农民的解放运动,作为反对支持1863年革命的波兰贵族的一个措施,且只在使农民阶级服从俄国政策。因此,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农民自己的意愿决定的。因此,农民的解放是以彻底强占波兰贵族地产的形式进行的。特别是,这个事实导致农民享有的广泛林地和牧场特权。

封建土地制度的瓦解促进了当前农业制度的确定。其中,在部分区域,农民被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土地被从农民手中解放出来,正如英国的情况一样。在部分区域,农民被从领主手中解放出来,正如法国的情况一样。在部分区域,该制度是一种混合制度,正如欧洲其他国家的情况一样。东部地区的情况与英国的情况更相似。

最后调整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继承法的影响,而且从继承法方面来说,英国和法国之间存在非常大的差异。在英国,封建长子继承制在土地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无论是在农民家庭还是领主家庭,只有长子可以继承所有土地。在法国,即使在旧政权统治下,人们在继承方面的惯例是土地平均分配,民法典只是将该惯例变成强制性规定。在德国,我们发现了最明显的差异。在坚持实施个人继承制的地方,人们普遍接受的并不是英国实施的长子继承制,而是确定一个主要继承人(单独继承人),这位主要继承人可以获得所有土地,但却需要赡养其他后嗣。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法律的实施是由纯技术原因导致的,例如,在涉及不可分割的大庄园或在黑森林中的大农场时,或由源自封建领主时期的历史原因导致的。庄园主非常在乎土地支持服役的能力,因此不愿意对土地进行分割。在俄国,直到斯托雷平在1907年进行改革之前,农业共产主义依旧存在。农民不是从父母那里获得土地,而是从村落公社那里获得属于他的份地。

现代立法已经完全废除了封建束缚。在一些区域,这已经被信托制度或遗产信托制度取代。这些制度是从12世纪开始的,最初是以某些特殊基金的形式出现在拜占庭帝国。为了保护土地不被君主占有,信托的对象一般是教会,因此该制度具有了神圣的性质。不过,教会对土地的使用受到了严格限制,对此是有相关规定的,例如,可以用于供养一些僧侣。剩余的租金(为租金总额的十分之九)归成立该基金的家族所有。这在穆斯林世界中形成了瓦合甫,即表面上支持僧侣或其他宗教目的,实际上却旨在为一个家族赚取地主并防止苏丹政府征税的一种基金。这个遗产信托办法由阿拉伯人传到了西班牙,并在之后被英国和德国采纳。在英国,该办法遭到了反对,但法学家发明了一种替代制度,即“限制继承”制度。该制度的性质是这样的:通过书面约定土地所有权应该由上一代传给下一代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不可分割性和不可让与性,从而确保在持有人的一生中,土地所有权不会发生任何改变。通过这种方法,英国的大部分土地都被集中到了少数几个家族手中。而在普鲁士,在前一段时间,有十六分之一的土地受到信托约束。这样的结果就是存在于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的大庄园所有制也在西里西亚部分区域和之前的奥地利-匈牙利帝国通行(在1918年之前),而且也在德国部分区域得到小范围的应用。

农业制度发展与封建组织被替代的方法在农村条件改善和一般政治关系方面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一个国家是否可以有拥有土地的贵族,以及该贵族应该采取何种形式的问题产生了深远影响。从社会学角度来说,贵族是指拥有较高的经济地位,因此可以自由参与政治活动,且可以履行政治职能而不需要依赖政治职能生存的一类人。因此,贵族是拥有固定收入的人(坐食者、食利者)。那些需要通过工作来养活自己和家人,因此被束缚到某种职业上的阶级——也就是商人和劳动者阶级——不能满足这个条件。特别是在一个农业国家,真正的贵族都是依靠地租生活。在欧洲,唯一存在这种贵族的国家就是英国——在有限的程度上,之前的奥地利也存在这种贵族阶级。法国的情况正相反,对还有土地的阶级的土地没收导致政治生活的都市化,因为只有城市的财阀在经济上拥有足够的自由,可以将政治作为自己的职业,而拥有土地的贵族再也没有这种能力。在德国,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只有很少的领主阶级可以自由参与政治生活,这些领主阶级主要分布在对农民的剥削程度最高的普鲁士东部各省。大多数普鲁士容克并没有像英国的领主一样成为贵族阶层。更确切地说,他们是带有从古代流传下来的封建印记的农村中产阶级,其成员像农业企业家一样进行着日常经济斗争,试图获得商业利益。随着自19世纪70年代开始的谷物价格下跌以及生活需求的提高,他们的命运就已经注定了,因为平均四五百英亩的骑士保有土地已经不能够支持堂皇的贵族生活。这个事实说明了这个阶级在过去和现在面临的异常激烈的经济冲突,以及他们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随着领地制的瓦解,以及早期农业共产主义的残余痕迹在合并、分离等过程中逐渐消失,土地私有制完全建立起来。与此同时,在这个长达数世纪的历程中,社会组织也按照上述方向变化,家庭共同体逐渐缩小,一直缩小到现在由父亲和他的妻子与子女构成的一个财产关系单位,这在之前因为一些自然原因是不可能实现的。此外,家庭也经历了广泛的内部变化,而且,该变化是在两方面进行的:其职能被限制到消费领域,其管理以账务为基础。随着取代原始完全共产主义的继承法的发展,男女在财产和账务方面实现了越来越多的独立。这两重变革与工业和贸易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

(1)一般参考书目——A. 迈岑(A. Meitzen),《东、西日耳曼人及凯尔特人、罗马人、芬兰人和斯拉夫人的定居与农业制度》,共4卷,柏林,1896;G. F. 克纳普(G. F. Knapp),《浅谈A. 迈岑所著的定居与农业制度》,载于他自己编著的《庄园与骑士封地》,第101页及以下(对迈岑的批判);马克斯·韦伯,论文,《古代农业史》,载《政治学手册》,第三版,I,52页及以下,耶拿,1909。

(2) 参考G. 汉森(G. Hanssen),《对史前时代农业制度的看法》,载《新国民杂志》,卷三(1835)和卷六(1837)——再次刊载于他的《农业史论文集》,共两卷,莱比锡,1880—1884;另可参考G. 冯·毛雷尔(G. von Maurer),《马尔克、庄园、村落和城市制度导论》,慕尼黑,1854年;E.德·拉弗勒(E. de Laveleye),《浅谈财产及其原始形态》,巴黎,1874(英译本,《原始财产》,伦敦,1878)。 如需了解争论的起源和经过,可参考G. 冯·贝洛(G. von Below),《一个经常被提及但很快就消失的学说》,载《经济史问题》,蒂宾根,1920;另可参考马克斯·韦伯,《关于古代日耳曼社会制度的性质的争论》,载《国民经济与统计年鉴》,卷83(1904)。

(3) 海得组织最近一直是人们争论的主题,该争论与围绕原始共产主义学说展开的争论有着密切联系。较早的看法是海得组织是集体土地制度的结果与表现,但之后的作者却认为海得组织源自庄园制度。鲁贝尔(Rubel)认为它最初是萨利系法兰克人独有的一种制度,并在之后由法兰克王国传播到整个法国。

(4) 1英亩=4 046.873平方米。

(5) 参考马克斯·韦伯,《宗教社会学论文集》,蒂宾根,1920,卷一,第350页,以及其中引用的参考资料。

(6) 印度情况稳定的原因并不是这些制度安排,而是种姓制度,像卡尔·马克思的论断一样,这正如中国情况稳定的主要因素是氏族经济一样。

(7) 欧洲与其他地区,特别是亚洲地区在农业经济方面存在的主要差异可以被追溯到这样一个事实:中国人和爪哇人都不懂得利用动物的乳汁,而在欧洲,早在荷马时代,人们就已经开始利用动物乳汁。另一方面,印度自中世纪开始禁止宰牛,而且即使在现在,上层阶级依旧谴责吃牛肉的行为。所以,在亚洲的大部分地区未出现产乳动物和肉食动物。

(8) 与从农民战争时期开始存在的佩带武器权利做比较。我们由此可以发现自由民有参加司法共同体的义务,也有相应的权利。

(9) 这些研究可以被追溯至J. J. 巴霍芬(J. J. Bachofen),《母权论》,斯图加特,1861。巴霍芬提出的家庭“母权”起源论被L. H. 摩根(L. H.Morgan)(特别是《论古代社会》,纽约,1871)和H. S. 梅因(H. S. Maine)(《论古代法律》,伦敦,1861)引用到了他们的著作中,而且成为社会主义学说的基础。可参考倍倍尔(Bebel)、恩格斯(Engels)和库诺夫(Cunow)的著作。E. 格罗斯(E. Grosse)编著了《论家庭与经济形势》(弗莱堡和莱比锡,1896),代表对这种片面的母权说的一种反击。可以表明当前的认识且几乎没有偏见的是玛丽安妮·韦伯,《权利演变中的妻子与母亲》,蒂宾根,1907。

(10) 参考J. G. 弗雷泽(J. G. Frazer),《图腾崇拜与异族婚姻》,伦敦,1910。

(11) 参考《创世纪》,34—8及以下内容。

(12) 这说明了以色列人在埃及的命运。

(13) 参考马克斯·韦伯,《宗教社会学论文集》,卷二,第69页及以下。

(14) 参考A. 赫尔普斯(A. Helps),《西班牙对美洲的侵略》,4卷,伦敦,1855—1861。委托监管制的前提条件是采用分配制度,即在根据人员数量在领主之间分配印第安人。

(15) 参考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社会经济学概论》的第三部分),蒂宾根,1922,第724页及以下。

(16) 参考P. 维诺格拉多夫(P. Vinogradoff)的概述,《封建主义的起源》,载《剑桥中世纪史》,卷二,第631页及以下,和《轮封建主义》,载《剑桥中世纪史》,卷三,第458页及以下。

(17) 参考 A. Dopsch(A. 多普施),《加洛林时期的经济发展》,第2版,共两卷,魏玛,1921—1922;另可参阅P. 维诺格拉多夫的概述,见第三章的注5;H. 泽(H. See),《法国的农村阶级与庄园制度》,巴黎,1901;F. 西博姆(F.Seebohm),《英国村落共同体》,第4版,伦敦,1890;P. 维诺格拉多夫,《英国的隶农制度》,牛津,1892,以及《庄园制的发展》,第2版,伦敦,1911;F. W. 梅特兰(F. W. Maitland),《末日审判簿及其前史》,剑桥,1897;F.Pollock(F. 波洛克)和F. W. 梅特兰,《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前的英国法律史》,第2版,共2卷,剑桥,1898;R. 科茨克(R. Kotschke),《经济史》,第80页及以下。

(18) 参考G. 拜斯特(G. Baist),《社会与经济史季刊》,第七期(1914),22 页及以下,和J. 尤德(J. Jud)、L. 斯皮策(L. Spitzer),《言语与事物》,卷六(1914/15),第116页及以下,这与多普施将《庄园法典》解释为对阿基塔尼亚的特别赦免的尝试不同。

(19) 一般参考书——E. Bonnemere(E. 博纳梅尔),《中世纪末到现在的农民史》,第4版,共3卷,巴黎,1886;G. 达汪奈尔子爵(G. Vicomte d’Avenel),《1200—1800年的财产、工资、商品和一般价格经济史》,共6卷,巴黎,1886—1920;以及下文第六章的参考文献。

(20) 参考马克斯·韦伯,《对国家和私法具有重要影响的罗马农业史》,斯图加特,1891;《简明词典》(第3版)中的词条“农业史”(马克斯·韦伯编写) 和“永佃权”[M. 罗斯托左(M. Rostowzew)编写],以及广泛的参考书。

(21) 参考J. E. 凯恩斯(J. E. Cairnes),《奴隶劳动力及其性质、职业和可能的发展》,纽约,1862;H. J. 尼布尔(H. J. Nieboer),《作为一种工业制度的奴隶制》,海牙,1900;B. 杜波依斯(B. DuBois),《非洲奴隶贸易的禁止》,纽约,1904;G. 克纳普(G. Knapp),《非自由和自由的农业工人》,第2版,利普西克,1909,第1页及以后。

(22) 详见第三章的注5和第四章的注1;另可参阅艾希莉(Ashley)、罗杰斯(Rogers)和坎宁安(Cunningham)的历史著作。

(23) 参考E. v. 斯特恩(E. v. Stern),《俄国的农业问题与俄国革命》,哈雷,1918。

(24) 参考G. 冯·贝洛,《领土与城市》,慕尼黑与利普西克,1900,1—94页;Th. 克纳普,《法律史与经济史论文集》,蒂宾根,1902;W. 维蒂希(W.Wittich)的著作,载于《社会经济学概论》,卷七(1914)第1页及以下,和《简明词典》,v-3(1911)第208页及以下,(词条:“Gutsherrschaf”,地主阶级)。

(25) 参考 L. 布伦塔诺(L. Brentano),《继承政策,新旧封建主义》,斯图加特,1899。

(26) 参考马克斯·韦伯,《德国易北河东部农民的情况》,利普西克,1892。

(27) 参考《简明词典》(II-3,第541页及以下)中的词条“农民解放”(G. 克纳普等人编写)和《德语经济词典》(1-2,第365页及以下)中的“农民解放”词条(J. G. 福克斯(J. G. Fuchs)编写)。

(28) 参考马克斯·韦伯,《宗教社会学论文集》,I,第350页及以下的综述。

(29) 可参考《简明词典》,第3版,I,第182页及以下中收录的马克斯·韦伯所编写的词条。

(30) 见第二章的中注5和第四章中的注1。

(31) 参考M. 科瓦莱夫斯基(M. Kowalewsky),《法国革命前夕的经济与社会》,卷一,巴黎,1909;E. 博纳梅尔,《中世纪末到现在的农民史》,第4版,共3卷,巴黎,1886;H. 泽,《法国的农村阶级与庄园制度》,巴黎,1901。

(32) 参考K. 格伦伯格(K. Grunberg),《波西米亚、摩拉维亚和西里西亚的农民解放与地主-农民关系解除》,共2部,莱比锡,1894;K. 格伦伯格,《奥地利农业史研究》,莱比锡,1901;埃米尔·库恩(Emil Kun),《关于匈牙利农业工人问题的社会历史学研究》,耶拿,1903。

(33) 参考G. F. 克纳普,《农民解放与普鲁士老城区农业工人的起源》,共2部,莱比锡,1897;和G. F. 克纳普,《非自由和自由的农业工人》,第2版,莱比锡,1909。

(34) 参考W. G. 辛克维茨(W. G. Simkhovitsch),词条“农民解放(俄国)”,载《社会科学大词典》,第三版,II,第604页及以下,以及其中引用的参考。

(35) 1公顷=104平方米。

(36) 参考罗斯特沃罗夫斯基伯爵(Count Rostworowski),《波兰王国中的农民关系发展》,耶拿,1896;K. v. 加什钦斯基(K. v. Gaszczynski),《波兰王国的农民独立性的发展》,慕尼黑,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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