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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各国农民在资本主义之前的现状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德国西南部,该庄司制度瓦解。这样,在莱茵河区域或德国西南部,农民实际上成为他自己的主人,能够出售他自己的封地或将份地转让给继承人。在德国西北部,土地拥有者取消了庄司制度。直到16世纪,德国东部的农民获得了最为理性的法律地位。不过,在领主之上还有一个掌握强权的国家,英国国王为宫廷和受过培训的法学家授予了特定权利,使他们能够保护农民不受封建领主的侵害。

西方各国农民在资本主义之前的现状

法国:最初,奴隶(农奴)与半自由民同时存在。这些奴隶可能是人身农奴,需要承担无限徭役,而且除了生死之外,领主对他们享有绝对的权利。这些努力也可能是永业奴隶,需要承担有限的徭役并享有退租的权利,领主有权在佃户死亡或搬离时重新处置土地。半自由民或佃农有权转让土地,且需要承担固定的劳役或赋税——最初自由身份的象征。在之后出现的两种情况的影响下,这些关系经历了广泛变革。第一个情况是,早在12世纪至13世纪,大量农奴得到解放,农奴的数量大幅度降低。这与货币经济的引入是同时发生的,也与货币经济的出现存在相关联系。这符合领主的私利,因为自由农民可以承担更重的赋役负担。另一个情况是农民联合会的出现。村落共同体采取了自治体的组织形式,对应向领主缴纳的租金承担共同责任,以此获得在行政管理方面的完全自治——这种自治也得到了国王的保护。农民和领主都可以从这种安排中获利,即领主只需要与一位债务人打交道,农民的权利则明显加强。这些联合会组织有时甚至还应召参加了三级会议

贵族阶级发现,变革越便捷,他们越有可能(与当时的普鲁士容克相反)演化成为宫廷贵族,即一个食利阶层,远离土地,不再代表任何劳动组织,所以一旦发生变革,他们很容易在一夕之间被从国家的经济组织中铲除。

意大利:随着市民对土地的购买,或在政治动乱的情况下,占有者对土地的征用,最初的农业组织在很早之前就发生了变化。意大利的城镇也很早就废除了人役权,限制了农民应承担的劳役和赋税,并引入了分益经营的方法——最初引入该方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发展资本主义,而是满足领主的需求。分益佃户需要为贵族提供食物供应,且需要承担提供各种产品的义务。流动资本通常是由拥有地产且不想将自己的财富用于资本主义农业的城镇居民提供。意大利及法国南部区别于其他欧洲国家的特点就是该分益租佃制度。

德国:在德国西北部与西南部以及与法国北部毗邻的区域,上一章结尾处提及的庄司组织的采用和分散份地的情况尤为突出。不过,从这一点开始的农业组织发展在西南部和西北部是通过不同路径实现的。在德国西南部,该庄司制度瓦解。领主对土地的权利、对个人效忠的权利和司法权逐渐变成单一的收租权,且只有少数强制劳役和与遗产转让有关的捐税仍然继续存在。这样,在莱茵河区域或德国西南部,农民实际上成为他自己的主人,能够出售他自己的封地或将份地转让给继承人。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庄园法律在这里发挥了最大的效力,而且份地的分布非常分散,以至于一个村落里通常住着若干名土地持有者。土地持有权、司法权和君臣关系分别掌握在不同人的手中,农民因此能够让他们相互掣肘,以从中获取利益。在德国西部和西南部,土地持有者能够获得的主要利益是占有马尔克公社的大部分公有地,以及一小部分公共牧场。(www.xing528.com)

在德国西北部,土地拥有者取消了庄司制度。在看到销售产品的可能性后,他们立即对增加土地收益和获得适于生产市场产品的土地产生了兴趣。因此,在《萨克森明镜》生效以及更早的时期,有大批的农奴得到解放。这样解放出来的土地被按照特定的租期出租给了被称为佃农的自由佃户,而且在国家的大力施压下(保护佃农的租金不会被突然提高),自由佃户的产业变成了可世袭的。根据国家要求,如果领主想要将某位佃户赶走,他就必须找到另外一位农民,以确保税收收入不会减少。领主对大片份地的兴趣导致了单一继承法的实施,领主借此迫使只有一位继承人继承份地。按照惯例,地租是以实物缴纳的,而强制封建劳役则由货币缴纳替代。在威斯特法利亚的某些区域,农奴制依旧存在,不过领主对他们的权利仅限于在佃户死亡后收回部分遗产。在东南部——巴伐利亚、上巴列丁奈特和南符腾堡,农民的财产权往往是无法得到保证的。世袭租赁与非世袭租赁之间,以及受保护租赁与无限制租赁之间存在一些差异。其中后者只以租赁者的一生为期,领主可以在土地使用者死亡后增加赋税或将份地转租给其他人。领主通常是支持强制继承法的。赋税包括什一税和租佃变更费用,而且其金额取决于财产的世袭和非世袭特征。徭役是非常轻的。直到18世纪,人身依附规则依然得到实施,但仅限于向依附的领主缴纳非常少、非常轻和受到各种限制的赋税义务,这些领主通常与庄园领主不是同一个人。

直到16世纪,德国东部的农民获得了最为理性的法律地位。耕者通常根据免疫租条款持有土地,无须服徭役,并享有人身自由。相对大片的土地一般掌握在开始时就享有大片海得地贵族手中,他们通常在每个村落享有三四块大片海得地或更多。司法权和土地持有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这个特点使后来的强迫佃户承担强制劳役和将贵族直接管理的份地转成大片农田的行为变得更加容易。

英格兰有等同于农奴的体仆和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地位比较高的庄园仆役。他们严格依附于土地,但也是公众法庭的成员。庄园法律得到有力的实施,致使领主无法压迫农民或增加他们的义务赋税。对土地享有的权利与司法权一致,而且在征服诺曼底时期,就有司法权与土地所有权一致的地域被赏赐给封臣。不过,在领主之上还有一个掌握强权的国家,英国国王为宫廷和受过培训的法学家授予了特定权利,使他们能够保护农民不受封建领主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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