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主所有权的内部发展,尤其是西方庄园(17)的内部发展,首先取决于政治和社会阶级关系。领主的权力由三个因素构成:土地持有(领土权),人员的占有(奴隶),政治权利的占有——通过强夺或分封。最后一项因素特别适用于司法权,司法权是一种与西方的发展有关的最重要单一力量。
无论在任何地方,领主都在争取获得“豁免权”,以与上面的政治力量相抗衡。他们不允许君主的官员进入他们的领地,即使允许,君主的官员必须直接找到领主,请领主帮助他完成他代表政治当局执行的任务,例如封建赋税的征收或征召人员入伍。除了这个消极方面之外,豁免权还存在积极的一面。至少从国家官员手中拿走的一些直接行使权利成为豁免权持有者的特权。这种形式的豁免权不仅存在于法兰克帝国中,在此之前已经在巴比伦王国、古埃及和罗马出现。
司法权的占有与使用具有决定性意义。各地的土地和劳动力所有者都在努力争取该特权。在穆斯林哈里发辖区内,这些所有者并未成功获得该特权,政府的司法权并没有被削弱。不过,西方的情况正好与之相反,领主在这方面的努力通常都成功了。在西方,领主通常对他的奴隶享有无限制的司法权,而自由民只受公众法院的管辖。对于非自由民,官方法庭的刑事判决具有最终效力,而根据早已形成的惯例,奴隶的刑事判决必须有领主参加。随着时间的推进,自由民与非自由民之间的差异逐渐消失,领主对奴隶的权力被削弱,但领主对自由民的权力却得到加强。在10世纪至13世纪期间,公共法庭开始越来越多地干涉涉及奴隶的案件的审判,而且涉及奴隶的刑事案件经常会被提交给公众法庭审判。尤其是在8世纪到12世纪,奴隶的地位得到稳步提高。随着大规模征服活动的停止,奴隶贸易开始下降,奴隶市场的奴隶供应出现问题。但与此同时,因为开发森林的原因,人们对奴隶的需求出现大幅度增长。为了获得并留住奴隶,领主开始逐渐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与拉丁的所有者不同,这里的领主主要是武士而不是农场主,很难对非自由依附者进行有效监管,这导致奴隶的情况得到逐步改善。另一方面,随着军事技术的发展,领主对自由民的权力得到加强,这导致领主的家庭权力得到扩张——由之前的仅限于家庭扩张至他的整个领土范围。(www.xing528.com)
自由和非自由土地租用条件与自由和非自由民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在这一方面,我们需要考虑租佃和分封。租佃是指以契约文件为基础建立的一种出租关系,是由各个阶层的自由民订立的。最初,该契约是可以根据个人意愿终止的,但在不久之后,该契约逐渐演变成一种每五年续签一次但实际上是终身且通常可以世袭的契约。分封是为交换劳役(最初是各种形式的劳役),或在某些情况下,为交换赋税而进行的一种领地授予。后来,分封开始分化为对自由封臣的分封(那些承担封建徭役义务的封臣)和对自由民的分封(那些需要在领主土地中劳动的自由民)。除了这两种形式,还存在第三种土地租赁形式,即土地垦殖租赁,通过这种方法,领主可按照一定的税收将土地授予农民开垦,被授予者可以世袭占有土地。这就是所谓的免役租(永佃权),在之后促进了城镇的发展。
这三种形式都与村落共同体之外的土地有关。与这三种形式正相反的是庄园地产(庄园)及其所属土地,查理曼大帝(Charlemagne)的《庄园法典》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18)庄园中包含两种土地:一是领主土地或私有地,包括萨利克宅基地(直接由领主的管理人员管理)和分有地,即领主份地(位于自由农民村落中);二是农民的份地或海得地。农民的份地或海得地又被分成具有无限徭役的奴隶份地和具有有限徭役自由份地,这取决于是常年提供人工劳动或团队工作,还是在耕种和收获时提供人工劳动或团队工作。农民上交的实物贡纳和领主私有地(皇室份地被称为皇庄)的全部收成都被存放在仓库中,用于军队的供养。如果有剩余,剩余的产品会被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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