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运作的几种方式看,跨境电子商务是依据互联网、快递邮寄等基础而发生的商业行为,但实际上它们都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链条而已,因而从范围来看,电子商务已实现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都可以做到货物和资金双向流动。而由于互联网的介入,原来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则更多地依赖于软件和机器来完成,由传统的迂回模式变为直接模式,使得电子商务在距离和时空上占有优势,同时网上交易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所取代,电子商务呈现出流动性、隐蔽性的特点,这既对传统商业模式带来冲击,也对税收监管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适应电子商务新变化、进一步完善税制
电子商务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新方式,改变了货物的固有存在形式,交易对象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递,这对税收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都会带来新的变化。
同时,电子商务信息易于传递、复制、修改及变更等特征又使得电子商务所得划分困难重重,因而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应增加对电子商务征退税的相关条款,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如财税字〔2013〕96 号文下发后,一些企业反映,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些电子商务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就因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不到税务机关代开而出现链条断裂办不到出口退税问题。还有的电子商务企业一般都是先发货再申请汇总报关,这样再依据报关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销售方认为这种方式与实际货物可能会出现不一致。
(二)紧跟电子商务新特点,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
传统税收征管是在有形凭证上进行的,电子商务则以电子凭证出现并传递,使得修改容易、删除不留痕迹、无原始凭证,税收征管失去最直接的实物对象,还有纳税人可用超级密码来掩藏有关信息等,都会对税收征管带来新的困难。对此,税务部门要加紧开发应用有助于适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软件,以提高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监控能力。同时,要加强与工商、金融等部门合作,密切信息交流,建立起有效的管理平台。
税务部门应掌握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和网上交易情况,了解逃避税收的方式、信息,以防止电子商务企业偷逃税款,维护国家正当权益。
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税收包括出口货物征退税,而电子货币支付方式会出现匿名交易、货款来源隐瞒、供货途径不详等问题,从而对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免)税造成困难。
(三)关注电子商务新趋势,进一步提高税收效能(www.xing528.com)
1.防范税收流失
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使得征税依据难以取得,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变换在互联网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以达到避税的目的。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了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重新构造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为容易。
2.强化货币支付的监控
无论何种交易方式,最终都要结算和支付货币。因此要明确规定交易结算中介的法律责任,企业有保存电子商务交易电子记录的义务,以从根本上确保税务机关的监控手段和能力。
3.加快提高税务干部素质
要顺应时代潮流,税务管理除了自身业务外,电子商务相关的新知识和业务也在不断更新和变化,对此,税务部门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得电子商务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面。
【注释】
[1]赵雪松,张天阳.基于大数据的中国跨境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研究[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8,27(02):154-15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