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支付行业在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同时,若没有相应监管配套措施的跟进,必将滋生一系列风险,制约其繁荣、有序发展。因此,在客观、全面审视跨境支付行业运行模式的基础上,需以发展和创新为理念,合理、渐进地构建跨境支付监管框架。
金融市场具有风险易传导、波及面广、涉及金额较大等特点,尤其是在金融市场全球化、混业经营已经成为趋势的背景下,系统性风险像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各国监管机构的头顶。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可谓用心良苦、极为谨慎努力地在保持金融稳定和防止产生金融抑制之间寻求平衡。跨境支付市场是新生事物,也是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如何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保持金融稳定,不出现系统性风险,同样考验着我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2012-2016年,我国相关监管机构发布了一系列针对跨境支付的监管规定和政策,反映了监管机构对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重视,以及对跨境支付市场发展的谨慎态度。
(1)2012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将在支付系统中增加跨境支付清算功能。
(2)2013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区开展试点,允许参加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3)2013年3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跨境支付管理的相关条款。
(4)2013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交提案指出跨境网购在跨境支付、进出通关、退(征)税、结汇以及跨境寄递等方面的阶段性障碍亟待突破。
(5)2013年9月,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汇付天下等17家第三方付企业获得跨境支付业务试点资格。(www.xing528.com)
(6)2014年7月,试点支付机构增至22家;2015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五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正式下发了《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本次试点以“试机构,不试地区”“守住风险底线,拓宽业务范围”为原则,将试点推广至全国,进一步扩大了服务贸易种类及单笔交易金额上限。
(7)2015年3月,国务院批复浙江省政府,下发《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5〕44号);2015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
(8)2015年6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管理的要求。
(9)2016年1月15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
总体来看,现有相关规定主要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单独制定政策,而其主要考虑的是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报关、货物和服务贸易真实性审核、第三方支付机构管理、用户身份管理等缺乏管理经验,难以制定详尽而有效的管理规定。也就是说,单靠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家专业性机构,难以监管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规定和政策,制定的规定和政策往往是相互割裂和片面的,也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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