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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的主要风险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跨境电子商务和跨境支付在迎来最佳发展的同时,也会滋生一系列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交易真实性识别风险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关系到个人和企业交易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涉及金融稳定。交易的真实性是跨境电子商务运行和发展的生命线。总之,第三方支付机构审核跨境交易的内容真实性和主体真实性都存在不少困难,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存在交易真实性识别风险。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的主要风险

跨境电子商务和跨境支付在迎来最佳发展的同时,也会滋生一系列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交易真实性识别风险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关系到个人和企业交易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涉及金融稳定。相对目前较为成熟的银行监管系统,通过支付机构进行支付的交易难以保证其真实性。交易的真实性是跨境电子商务运行和发展的生命线。若非如此,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可能会沦为欺诈盛行之地,成为逃避监管的法外“飞地”和跨境洗钱、网络赌博、贪污贿赂、网络诈骗等各种犯罪滋生的温床。

交易真实性包括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和交易内容的真实性。与一般进出口贸易相比,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的真实性更加难以把握,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从交易主体方面来说,第三方支付机构缺乏身份识别的有效手段,很难做到“了解你的客户”。按照2015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以下简称“7号文”),第三方支付机构负有对客户身份真实性审核的义务。但是,因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三方支付机构目前还难以履行此义务:一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目前尚未使用公安部的身份联网核查系统,难以确保个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而且对重号身份证、一代身份证、虚假身份证、转借身份证等也缺乏有效的甄别措施。二是境外客户的身份审查更加困难。困难之一是境外客户是否配合提供身份信息;困难之二是审核人员缺乏有效手段对诸如客户的职业、收入情况、通信地址等信息进行核实。三是对法人客户身份信息的审核存在漏洞。审核机构对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过期、失效、吊销、作废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监督工具。支付机构常用的通知更新手段是打电话、发邮件等,但经常遇到电话无法接通等无法联系到法人客户的情况。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人客户众多,又牵涉海外商户,此问题不容小觑。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方面有具体的要求,但跨境交易的内容真实性审核也同样存在一定困难。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境外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等信息存在困难,难以判断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范围与资金交易情况是否相符。因此,无法核实跨境交易金额和交易商品是否匹配。加之,对境外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高,造成审核工作流于形式。网上交易的部分商品或服务属于虚拟产品,对虚拟产品如何定价缺乏衡量标准,有可能出现以跨境支付为幌子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为境内账款转移到境外提供便利渠道,还有可能出现网络诈骗和欺诈交易。国际上比较先进的支付机构如PayPal账户的功能已经不再局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对买卖双方基于邮件联系达成交易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此邮件信息是否能够被认定为交易真实性的材料,目前这一问题还没有答案。支付机构可以通过比对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等方式,确认现金流与货物流或服务流是否匹配,但这同样存在一定困难。从信息获取渠道角度看,电子商务平台和支付平台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支付机构仅负责支付事项,并不掌握订单信息和物流信息;从信息质量角度看,支付机构从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公司获取的信息可能滞后,信息的准确性也受到影响。总之,第三方支付机构审核跨境交易的内容真实性和主体真实性都存在不少困难,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存在交易真实性识别风险。

(二)洗钱和资金非法流动风险

(1)。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体包括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金融机构负有反洗钱的义务。《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制定的规章,但并未明确规定跨境电子支付中的反洗钱内容,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缺少直接的具体规定和规范指引。

(2)对如何甄别洗钱和合法资金流动缺乏可靠手段。同一个跨境交易主体既在境内注册成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又在境外注册成为海外商户,或者境内机构客户通过在境外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自己与自己交易,绕过国内外汇管理限制,进行跨国资金转移、洗钱等。跨境支付有可能沦为“网上地下钱庄”活动的舞台。

(三)备付金管理风险(www.xing528.com)

第三方支付的主要优势在于通过支付机构的自身信用来弥补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用缺失问题。付款方首先把资金汇入支付机构,在支付机构得到付款方付款确认后,根据支付机构支付规则,付款方默认付款,支付机构再支付给收款方。因此资金不可避免地会在支付机构账户上有一定时间的停留而成为沉淀资金。资金在“非金融机构”沉淀有可能产生诸多风险:一是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在跨境支付业务中,因信息不对称,监管部门难以掌握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支付机构也无须缴纳存款准备金,支付机构可以轻易挪用客户备付金,备付金被挪用的风险加大。二是流动性风险,在跨境支付业务中支付机构需要在不同备付金账户之间,包括境内外不同备付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调度,以满足正常的客户资金结算需要。支付机构操作失误、调度不及时等可能会造成结算资金不足,引发流动性风险,尤其是涉及境内外账户之间的资金调度,因结算周期长、业务操作复杂等因素,支付机构面临更大的流动性风险。7号文第四章用五个条文专门规定了账户管理问题要求“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外汇备付金账户资金与自有外汇资金严格区分”“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结售汇及跨境收付业务均应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进行”“外汇备付金账户不得提取或存入现钞,不得在无交易情况下预收、预存”等。

(四)逃避个人结售汇限制的风险

我国目前的资本项目尚未完全放开,经常项目基本处于可自由兑换。但对个人结售汇实行年度限额管理,个人年度结售汇限额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跨境支付境内消费者在完成订单确认后向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再由第三方机构向银行集中购汇,银行再按照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指令,将资金划入目标账户。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只能获取交易双方有限的交易信息,如订单号、银行账号等,银行无法获取个人信息,这样就很难执行个人年度结售汇管理政策。另一方面,如何认定分拆结售汇也存在一定困难。

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前期试点监测情况来看,试点业务多为C2C个人“海淘”等小额交易,人均结售汇金额不足60美元。境内消费者一天之内几次或十几次小额购物,算不算分拆结售汇。对此,大多银行并没有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业务办理,就是说默认了PayPal等支付企业使用虚拟电子账户来识别用户,对银行账号和信用卡账号保密,屏蔽资金的真实来源与去向。这将影响国际收支核查工作的有效性,银行无法正常履行相关部门的规定,不利于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在国际收支方面的申报

(五)国际收支的申报管理监测风险

(1)支付机构成为国际收支申报主体,这一情况既存在“越位”的问题,又存在“缺位”的问题,支付机构的定位不甚明确。7号文第十二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并保证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及结售汇信息报送相关规定,依据支付机构提供数据进行相关信息报送。”支付机构在跨境的外汇收支管理中,实际上承担着与银行类似的职责,既要执行外汇管理政策,又要监督交易行为,也就是说支付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2)支付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企业,让其承担管理职责存在义务和权利的冲突,容易滋生监管缺位和监管腐败问题。另外,因《外汇管理条例》没有规定跨境支付结售汇的具体内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也缺乏上位法的依据。

外汇收支统计中存在问题。由于支付机构直接充当跨境电子商务的收付款方,境内外交易主体不发生直接的资金收付行为,因此,国际收支申报的收付款主体是支付机构,而不是实际的交易双方,申报时间与资金实际的跨境收支时间不吻合,增加了监测难度,并为以后的调查审核工作带来了不可估量的难度。

(3)实名认证系统不完善。一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支付机构的用户,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没有进行实名认证管理,无法核实企业是否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并且部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未办理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这样就增加了后续管理的难度,可能造成货物贸易总量核查出错。国家外汇管理局仅对支付机构进行了实名认证管理,但是,认证后这些用户名单并没有直接进入外汇监管系统,给监管带来不便。因此,就存在另一方面的问题,即支付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用户没有进行区别管理。而实际上,个人项下资金流动相应的申报和审核标准有别于企业。如果两种主体的资金没有进行严格区分和监测,监管难度同样会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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