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欧盟和日本是中国打火机的主要出口市场,三个经济体相继出台CR法案,对中国打火机企业造成重大影响。面对CR法案,中国打火机企业面临两难选择:要么退出受CR法案限制的国家的市场;要么满足CR法案的技术要求。如果选择前者,则意味着中国打火机的出口量将急剧萎缩,许多打火机企业将濒临破产,而且与打火机相关的企业也会遭受重创;如果选择后者,则意味着中国打火机企业必须研制出满足CR法案要求的安全锁,而这些安全装置的专利技术主要掌握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生产商手中,研发新的安全装置难度很大。
为了不失去这些主要出口市场,中国打火机企业被迫做出艰难选择:唯有研制出满足CR法案要求的安全装置,才是企业的唯一出路。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的打火机生产商就开始研究防止儿童开启装置,并且已经注册了上百个专利。在美国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与CR法案有关的专利共计79项,其中,法国BIC申请的专利数超过专利总数的1/5,达到14项,瑞士Swedish Match申请的专利数为4项,日本Tokai为4项,中国台湾和香港的企业或个人申请的专利也占有相当的比例,大约为17项,占专利总数的1/5。在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与CR法案有关的专利共计16项,其中,法国BIC 4项,西班牙FLAMAGAS 4项,瑞士SWEDISH MATCH 2项,日本TOKAI 2项。
在巨大的压力面前,中国打火机企业开始着手研究既符合CR法案要求,又极具市场竞争力的打火机。1996年中国打火机企业首次研制出了这种新型的安全型打火机,并在相关国家获得专利授权。随后,中国打火机企业又陆续研制出更多符合CR法案要求的专利产品,至2011年,中国打火机企业在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申请的与CR法案有关的专利共计22项。具体申请情况见表10-1。
表10-1 中国打火机企业在国外及国际组织申请的专利情况(1996—2011)
数据来源:http://worldwide.espacenet.com/quickSearch?locale=en_EP。
注:WO——世界知识产权局;US——美国知识产权局;CA——加拿大知识产权局;JP——日本知识产权局;EP——欧盟知识产权局。
中国打火机企业不仅在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申请与CR法案有关的专利,而且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申请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与CR法案有关的专利共计285项,其中发明专利54项,占其总数的18.9%;实用新型专利231项,占其总数的81.1%。具体申请情况见表10-2。(www.xing528.com)
表10-2 中国打火机企业在国内申请的专利情况(1994—2011)
(续表)
数据来源:http://www.sipo.gov.cn/zljs/。
注:检索条件:名称=打火机or点火枪;摘要=保险装置or安全装置or防儿童开启or儿童安全;在搜索结果中,根据专利说明书摘要,判别该专利打火机是否加装防止儿童开启装置,即是否满足CR法案的技术要求。
获得与CR法案有关的专利授权,意味着中国打火机企业获得了进入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通行证,CR法案是通过倒逼机制促使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进而增强其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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