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TBT协议》赋予各成员国在制定、采用和实施其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方面有很大的灵活性,各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技术水平、文化传统、历史习惯、地理状况等来制定自己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由于各国在上述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各国所实施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也各不相同。
很显然,如果各国在技术标准、技术法规方面不存在差异,那么,当各国彼此间进行贸易时,就不会发生额外的遵循成本;但是,只要各国在技术标准、技术法规方面存在差异,那么,遵循成本就不可避免。各国在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上的差异具体表现在:
1)各国在标准的严格程度上存在差异
一般来讲,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高,国民的安全、健康、环保意识比较强,对商品的质量和性能要求比较严格,因此,发达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往往比较严苛,尤其是对产品的环境标准要求;发展中国家由于受到其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对商品的质量和性能要求相对较低,因此,发展中国家制定的大部分产品的技术标准相对比较宽松。这样,满足发展中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后却无法满足发达国家的相关指标要求,从而导致了贸易障碍。实际上,不只是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的严格程度上存在着较大差异,即便是相同水平的国家之间,即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存在着差异。
例如,针对纺织品生态安全性,欧盟、美国和日本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法规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欧盟有关纺织品生态安全性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法规比较全面,它不仅通过制定一些强制性的指令来规定纺织品的原料、生产过程及成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化学物质所须满足的限量要求,如“欧盟有害物质限制指令”(76/769/EEC);而且还通过发布自愿性的标准来规定纺织品须满足更加严格的生态安全要求,如“欧盟授予纺织品产品生态标签指令”(2002/371/EC,即Eco-label)和“生态纺织品通用及特别技术要求”(Oe Ko-Tex Standard100),尤其是Eco-label,虽然它属于自愿性的标签标准,但却以法规的形式表现出来,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而美国和日本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纺织品的生态安全性规定相关的标准和技术法规,它们主要是在一些通用的技术法规中对几种有害物质规定了限量要求。在纺织品与服装领域,欧盟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法规中涉及的有害物质包括偶氮染料、镍镉含量、多氯联苯(PCBs)、阻燃剂、蓝色染料、五氯苯酚及其化合物、邻苯二甲酸酯、全氟辛烷磺酸和有机锡化合物等。日本在其“关于限制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的法律”中规定了甲醛、杀虫剂、有机锡化合物等少数几种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美国在其“消费品改进法案”(CPSIA)中只规定了铅和邻苯二甲酸盐两种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www.xing528.com)
不仅如此,在纺织品生态安全的具体标准上,欧盟、美国和日本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欧盟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法规规定,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的甲醛含量不得大于30mg/kg;日本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法规规定不得大于75mg/kg;而美国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法规则对该项目没有限量要求。[4]
2)各国在标准的内容上存在差异
有的国家针对某种产品制定了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要求,而有的国家则对该产品没有规定任何的指标要求。
例如,2005年8月13日欧盟生效的《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号指令》(WEEE指令)规定:对于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生产者应以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有关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置费用由生产者承担;2006年7月1日,欧盟又实行了《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规定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和聚溴二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而其他国家则没有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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