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1 欧盟标准体系中的组织机构
在欧盟的标准化体系中,其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欧洲标准化委员会(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European Committee for Electrotechnical Standardization,CENELEC)、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ETSI)、欧洲各国的国家标准机构等。其中,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这三大机构是当前欧洲最主要的标准化组织,同时也是接受欧盟委员会的委托制定欧盟协调标准的标准化机构,它们各自独立运作,分别制定各自领域的欧洲标准,但是又相互协作,形成欧洲的标准化体系。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成立于1961年,是一个非营利性的标准化机构。其成员目前共有30个,分为成员国和协会成员,主要由欧盟的27个成员国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EFTA)的3个成员国(冰岛、挪威和瑞士)构成。其主要职责是承担除电工电子之外的所有领域的标准制定工作,贯彻执行国际标准,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标准,制定欧洲标准(European Norm,EN),并开展区域性认证,以加强成员国间的贸易和技术交流。目前,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制定的标准大约有8 500个。
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成立于1973年,是一个非营利性的标准化组织,其成员共有18个,包括欧盟15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3个成员国(冰岛、挪威和瑞士)。除冰岛和卢森堡外,其余16国均为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IEC)的成员国。其主要职责是制定除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覆盖范围以外的欧洲电子、电气工程领域的标准,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电工标准,并实行电工产品的合格认证制度。目前,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制定的标准大约有4 500个。
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成立于1988年,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电信标准化组织。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欧洲邮电管理委员会(Confederation of European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CEPT)和欧洲共同体委员会(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CEC)所确定的电信政策,制定用于欧洲甚至更大范围的电信标准,以促进欧洲电信基础设施的融合。与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不同,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允许非欧盟成员国的企业直接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目前,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制定的标准大约有3 200个。
3.3.1.2 欧盟的协调标准体系
欧盟的标准体系主要由欧盟标准和欧盟协调标准构成,其中,欧盟协调标准是欧盟标准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与欧盟标准相比,欧盟协调标准必须与相关的欧盟指令相一致,而且须在欧盟的官方公报上进行公布,欧盟成员国必须将这些协调标准转换为本国的国家标准,同时,凡是按照协调标准生产的产品,即意味着它符合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
“欧盟协调标准”(European Harmonized Standards)是指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信标准化组织(ETGSI)根据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EC)与各成员国达成的指导原则进行起草,并被欧盟委员会(EC)批准实施的欧洲标准。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信标准化组织(ETGSI)这三大机构制定“协调标准”的程序是公开和透明的,而且是建立在所有利益相关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之上的。
据欧盟官方网站统计,截至2014年,由CEN、CENELEC和ETSI这三个欧洲标准化组织(European standardization organization,ESO)制定的涉及低电压指令(Directive 2014/C 149/03)的协调标准有1 400多个、涉及建筑产品指令(Directive 305/2011/EU/-CPR)的协调标准有600多个,涉及机械安全指令(Directive2006/42/EC)的协调标准有400多个,涉及电磁兼容指令(Directive 2014/C 53/04)的协调标准有250多个,涉及医疗设备指令(Directive 2007/47/EC)的协调标准有250多个,涉及燃气设备指令(Directive 2009/142/EC)的协调标准有130个,涉及无线电通信和电信终端设备指令(Directive 1999/5/EC)的协调标准有295个。(www.xing528.com)
1)协调标准转换为国家标准的要求
按照欧洲标准化组织的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将协调标准转换成本国的国家标准,这一转换意味着协调标准必须同时以成员国的国家标准形式出现,而且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取消与协调标准不一致的成员国国家标准,同时还必须将协调标准的标题和代码在欧盟的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布,这是强制性的规定。
2)协调标准应与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相匹配
在欧盟的指令体系中,对产品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产品的基本要求在指令的附件中被详细列出,它要么与产品的某种危险有关,要么与产品的性能有关。规定产品的基本要求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健康和安全,是为了对公共利益提供一个较高水平的保护。为了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公共利益,不同指令的基本要求是可以同时适用的,也就是说,几个不同的指令可能同时适用于同一个产品。
根据欧盟的协调标准,产品只有在符合了这些基本要求后,方可被投放到欧盟市场。但是,遵循欧盟的协调标准完全是一种自愿性的行为,制造商也可以选择采用其他技术方法以满足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
3)协调标准的“假定符合”要求
根据欧盟指令的规定,协调标准除了必须转换为成员国的国家标准以及必须与指令的基本要求相一致之外,同时还有“假定符合”的要求,即如果协调标准的标题和代码已经在欧盟的官方公报上公布,而且已经转换为成员国的国家标准,那么与该协调标准相符合,就意味着与指令的基本要求相符合,按照此协调标准所生产的产品应被假定为满足了产品的基本要求,可以投放欧盟市场。根据欧盟委员会《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协调标准生产的产品应该被视为符合了产品的基本要求,成员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禁止依据此标准生产的产品在其市场上进行销售。
但是,假如制造商所生产的产品仅仅满足了欧盟协调标准的部分要求,或者说所适用的协调标准并没有将欧盟指令中所有的基本要求包含其中,那么,这种“假定符合”也就仅限于与基本要求相一致的那部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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