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技术—环境壁垒进行了不同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政策目标的不同把技术—环境壁垒分为“基于市场失灵保护”的技术—环境壁垒和“基于经济利益保护”的技术—环境壁垒。
“基于市场失灵保护”的技术—环境壁垒是为了纠正和减轻市场失灵,是基于WTO的TBT/SPS协议所认定的正当理由而存在的,具有“合理保护”的性质;而“基于经济利益保护”的技术—环境壁垒则是为了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是通过制定某种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从而达到限制甚至禁止外国竞争性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目的,它具有“过度保护”的性质,并有可能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1][2]
(2)根据设置壁垒的手段的不同把技术—环境壁垒区分为差异性壁垒和创新性壁垒。
差异性壁垒是一国有针对性地制定某些特殊的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或使用特殊的检验检疫程序以及认证程序来限制或禁止外国竞争性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这种差异是人为造成的,具有明显的贸易保护动机。而创新性壁垒是技术领先国家利用其技术上的领先地位率先研发出新的产品或新的生产工艺,并把这种技术领先优势反映在其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上,从而对发展中国家构成技术—环境壁垒。这种壁垒有其存在的客观合理性,是世界各国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必然反映。[3]
(3)根据设置壁垒的国别不同可以将技术—环境壁垒区分为内生性的技术—环境壁垒和外生性的技术—环境壁垒。(www.xing528.com)
对于任何国家而言,实际上都存在两种技术—环境壁垒,其中内生性的技术—环境壁垒是指本国针对外国产品所设置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等;而外生性的技术—环境壁垒是指外国针对本国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所设置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等,它是本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所必须面对又必须跨越的障碍。
(4)根据设置的壁垒是否符合WTO规则,将技术—环境壁垒区分为合法和不合法两种。
这里的“法”就是指WTO规则,“合法”与“不合法”的判定依据就是是否符合WTO规则要求。如果进口国“基于维护国家安全、人类安全和健康、动植物安全与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行为等方面的正当理由”,同时根据WTO的相关规则要求制定并实施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等这些技术性贸易措施而给国际间商品的自由流动造成障碍的,则构成合法的技术—环境壁垒;相反,如果进口国以正当合理的理由为借口,故意滥用并违背WTO的相关规则要求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而给国际间的商品自由流动造成障碍的,则构成非法的技术—环境壁垒。具体到WTO的各相关协定,对一项技术—环境壁垒措施合法性的判断,一般都同时设定了目标内容、实施方式及实施限度等必要充分条件,其中任意一项条件不符合,都构成“不合法”。[4][5]
在理论上,“合法”与“不合法”是比较容易区分的,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缺乏一些客观且显而易见的判断标准,通常很难划出泾渭分明的界限。这也就意味着,在WTO的框架下,对于那些无法明确地被判别为“不合法”的技术—环境壁垒措施,无论它们给国际间货物的自由流动造成多大的障碍,都只能被给予必要的尊重和保护。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同时,也基于各国存在贸易保护的利益诉求,使技术—环境壁垒措施存在着非常大的延展空间,也使以合理目标为借口的“不合法”的贸易措施不断涌现,从而给本身就具有多样性、歧视性和复杂性的技术—环境壁垒措施增添了一层神秘的色彩,给WTO这个多边贸易体制的正常运转增加了诸多的难题和障碍,同时也给各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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