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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制度的主要内容概述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制度的主要内容概述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有关司法鉴定制度的内容。

1.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之一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按照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法定的证据可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2.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归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3.鉴定人权利及鉴定意见形式(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鉴定人出庭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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