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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优化方案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优化方案

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报废机动车的回收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在此对《办法》的主要内容做简单的介绍。

(1)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或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做报废处理的。

(2)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3)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4)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②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③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6)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7)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8)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其发动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下同)以及其他零部件。

拼装汽车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生产汽车方面的有关规定,私自拼凑零部件装配的汽车。

(9)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www.xing528.com)

(10)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11)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1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13)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①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回收企业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15)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①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②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③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16)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7)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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