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颁布实施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指出,二手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该办法对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审批制度、开业条件和变更及停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的设立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是以企业经营活动为依托,辅以必要的政府协调功能,具有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及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美容和信息服务等功能,并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等服务的经济实体。二手车市场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查二手车交易的合法性,坚决杜绝盗抢车、走私车、非法拼装车和证照与规费凭证不全的车辆上市交易。
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城市批准设立一个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级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内贸、工商、公安等部门参加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该管委会要建立例会制度,遇有紧急情况可由主任委员召开临时会议。
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上级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的30日内,应当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者。
经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名称须冠以所在地名称。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名称。
2.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www.xing528.com)
(2)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不低于10 000平方米。
(3)有专业的评估定价人员。
(4)具备车辆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等设备,车辆检测站可以外协。
(5)能够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代收税费等服务。
(6)具备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美容和信息服务等功能。
3.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变更与停业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变更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资金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终止,应当自终止决议或者决定做出终止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清理债权债务,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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