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首次提出“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
1.交强险保险期间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2)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3)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 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 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 000元。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 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 8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注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www.xing528.com)
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②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交强险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4.交强险赔偿程序
交强险申请理赔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先联系120急救中心(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和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
保险公司应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交强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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