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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的特点分析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即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各方具有约束力,从而使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能够有效履行,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作为双务合同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相互都承担义务,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向保险人缴纳保费,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汽车保险合同的特点分析

1.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

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与其他经济合同一样,其依据合同建立起来的保险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即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各方具有约束力,从而使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能够有效履行,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2)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各方的法律行为,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保险人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的直接结果,即当事人双方不仅要有明确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还要意思表达一致,否则合同不能成立。

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不是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只承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作为双务合同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相互都承担义务,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向保险人缴纳保费,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一方承担的义务也是对方享有的权利。

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是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真实表示意思的前提。任何一方均不能把自己的意思强加于对方,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互利的。

2.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一般是指诚实可靠、坚守信誉,是签订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它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做到守信用。由于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保险活动中对诚信原则的要求更为严格,它要求做到最大诚信,即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双方都不得以欺骗手段诱使对方与自己签订保险合同,否则保险合同无效。(www.xing528.com)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确定利益、经济利益。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是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道德风险出现。

3)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损失补偿可以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4)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给付)责任。

案例:

一架飞机在飞行过程中遇到雷击,致使机尾受到严重损坏。为了乘客的安全,飞机必须紧急迫降。由于机尾受损,紧急迫降时机身发生剧烈的震动,机上一名乘客因此突发脑出血而身亡。在这次事故中,其因果关系为:

雷击→机尾受损→紧急迫降→震动→突发脑出血→乘客身亡

从这个因果关系看,导致该乘客死亡的最根本的原因还是雷击,而突发脑出血只是雷击造成的一系列后果之一,因此这次事故的近因是雷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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