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汽车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同,其理赔工作也具有显著的特点。
1.被保险人的公众性
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步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修理等知之甚少。在理赔过程中,理赔人员与被保险人的交流沟通存在较大的障碍。
2.损失率高,损失幅度较小
汽车保险事故的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较多人力、物力,理赔成本较高。
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其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由于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4.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高
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其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或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被保险人常常一并指责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而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5.道德风险普遍
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保险信息不对称、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的特点,加之汽车保险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这给了别有用心之人可乘之机,因此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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