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汽车质量担保法规解析

汽车质量担保法规解析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汽车质量担保法规解析

1.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2)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3)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4)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5)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6)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7)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8)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2.修理者义务

(1)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的签名或盖章等。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2)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能够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3)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4)在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3.三包责任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汽车三包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1)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 000 km,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 000 km,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2)在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3)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 000 km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1]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4)在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5)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 000 km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①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②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③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6)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①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②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7)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www.xing528.com)

(8)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9)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10)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 000]×n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确定,大小为0.5%~0.8%,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12)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13)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三包责任免除及争议处理

1)三包责任免除

(1)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2)在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的三包责任:

①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②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③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④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⑤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⑥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在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的三包责任。

2)争议处理

(1)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或者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3)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建设,推荐技术咨询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5)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5.质保期内的汽车维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中的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也就是说,在质量保证期内,车主可以到任何有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如果车辆出了质量问题,不能证明质量问题是维修者造成的,厂家都应该执行三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