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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销机构的责权利义务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取得特许人帮助的权利。在使用特许人的经营制度、经营策略以及与其相关的标记、商标、司标和标牌时,应当积极维护特许人的品牌声誉和商标形象,不得有损害特许人商标形象和统一经营制度的行为。

分销机构的责权利义务

1.汽车特许经销商的含义

我国的“特许经营”汽车销售制度,是指汽车销售企业要想经销某品牌的汽车,必须先取得该汽车供应商的许可,工商行政部门才能进行工商登记并颁发工商执照,若不进行工商登记,也不颁发工商执照,汽车供应商不会向该企业发货,汽车销售企业也无法经销该品牌的汽车。

2.汽车特许经销商的条件

对于汽车经销商来说,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成为汽车特许经销商:

(1)独立企业法人,能自负盈亏地进行汽车营销活动。

(2)有一定的汽车营销经验和良好的汽车营销业绩。

(3)能拿出足够的资金开设统一标识的特许经营店面,具备汽车市场营销所需的周转资金。

(4)达到特许人所要求的特许经销商硬、软件标准。

普通经销商符合以上条件可以通过履行特许经销商申请和受许人审核等手续,经双方签署汽车特许经营合同(或协议)后,就可正式成为某品牌汽车的特许经销商。

3.汽车特许经销商的权利(www.xing528.com)

(1)特许经营权。有权使用特许人统一制作的标记、商标、司标和标牌;有权在特许经营系统的统一招牌下经营,从而享受由著名品牌带来的利益;有权获得特许人的经营秘诀,以加入统一的运作(包括统一进货,以享受大量进货的折扣;统一促销;统一的市场营销策略等);有权依照特许人的统一运作系统分享利益;有权按特许人的规定取得优惠政策,对特许人经销的新产品享有优先权

(2)地区专营权。有权要求特许人给予在一定特许区域内的专营权,以避免在同一地区内加盟商过多而导致相互竞争。

(3)取得特许人帮助的权利。有权得到特许人的经营指导援助、技术指导援助及其他相关服务:参加特许人的各种定期培训,使用特许人的各种信息资料和市场运作情报;在经营中遇到问题时,随时和特许人的专职指导部门联系,以获得解决;资金缺乏时,可以采取连带担保等方式,取得贷款;其他援助。

4.汽车特许经销商的义务

(1)必须维护特许人的商标形象。在使用特许人的经营制度、经营策略以及与其相关的标记、商标、司标和标牌时,应当积极维护特许人的品牌声誉和商标形象,不得有损害特许人商标形象和统一经营制度的行为。

(2)在参加特许经营系统统一运营时,只能销售特许人的合同产品;必须按特许人要求的价格出售;必须从特许人处取得货源;不得跨越特许区域销售;不得自行转让特许经营权。

(3)应当履行与特许经营业务相关的事项,随时和特许人保持联系,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按特许人的要求,购入特许人的商品;积极配合特许人的统一促销工作;负责店面装潢的保持以及定期维修。

(4)应承担相关费用,如加盟金、年金、加盟店包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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