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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江汉关:奏销制度探析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晚清时期,江汉关监督按规定将某一财政期间内江汉关的关税收支情况详报湖广总督,再由湖广总督上奏朝廷,请求朝廷进行核销,谓之奏销。结即结期,在晚清时期专指洋税的奏销时段,以西历三个月为一结,它的出现与英法赔款有密切关系。代征之初,江汉关奏销时将其所代征的土药统税、经费归入六成洋税下奏销。奏销年度是晚清通商各口海关每四结奏销一次洋税的起止时间,以西历12个月为一个奏销年度。

晚清江汉关:奏销制度探析

晚清时期,江汉关监督按规定将某一财政期间内江汉关的关税收支情况详报湖广总督,再由湖广总督上奏朝廷,请求朝廷进行核销,谓之奏销。这里所谓“某一财政期间”指的是一结或四结。结即结期,在晚清时期专指洋税的奏销时段,以西历三个月(即一个季度)为一结,它的出现与英法赔款有密切关系。

咸丰十年(1860年)八月初二日,中、英两国商定《续增条约》(又称《北京条约》)草案,规定赔偿各项共银八百万两,“自续约画押之日为始,以两个月为限,在于津郡先将银一百万两缴楚。以本年十月十二日即英国十二月初二日以前,应在于粤省分缴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两。其余银两,应在通商各关于正纳总数内分结扣缴二成,以英月六个月为一结。自本年英十月初一日即庚申年八月十七日,至明年英三月三十一日即辛酉年二月(二十一日)为第一结。如此陆续扣交八百万两总数完结”[1]。条约草案中的“一结”指一个结算期间,规定以西历六个月为一结。

同年九月十一日,中英《北京条约》正式签订,它仍规定清政府对英赔款分结扣缴,但将“一结”由六个月改为三个月,“以英月三个月为一结,即行算清。自本年英十月初一日即庚申年八月十七日,至英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庚申年十一月二十日为第一结”[2]。次日,中法《北京条约》签订,它规定清政府对法赔款“在中国各海关每年收税银若干,按五分之一扣归。其交银之时,系三个月交一次,首次宜于咸丰十年八月十七日起而于十一月二十日止”[3]。同样,法国也要求清政府在赔款时以三个月为一个结算期间。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时虽然出现了“结”的概念,但它还没有被运用到洋税的奏销之中,通商各埠海关的洋税仍按常税之例办理题销。只不过在办理题销的同时,各海关还须将每结征收正税若干,应扣英、法两国赔款若干,分别奏咨。[4]

同治元年(1862年),总理衙门行文通商各口,要求各海关将洋税收入按结奏报,“每届三个月一结之期,即在奏报征收正税按结扣归外国二成折内将不扣二成之船钞、子口税及土货半税详细声明,以重税课”[5]。然而,总理衙门并没有要求各海关将洋税支出按结奏销,它仍和常税一样按关期一年办理题销,结果造成洋税“入数既不能不以结期为断,出数又不能不以关期为断,关期与结期互有参差,入数与出数即多轇轕”[6]。因此,同治二年(1863年)九月初十日总理衙门会同户部奏准:“各海关洋税收支数目均以咸丰十年八月十七日为始,按三个月奏报一次,扣足四结专折奏销一次,仍从第一结起,造具每结四柱清册,送部查核,毋庸按照关期题销,以清界划画而免稽查。”[7]自此开始,结期被正式运用到通商各埠海关的洋税奏销中。在晚清时期,除嘉峪关外,其他各关在奏销洋税时均以西历三个月为一结,一结奏报一次,扣足四结奏销一次。[8]

晚清时期,“江汉关专收洋税,并无常税”[9]。在关税奏销时,江汉关遵循当时的洋税奏销制度,以西历三个月为一结,一结奏报一次,扣足四结奏销一次。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引起了清政府的关注。

第一,四柱清册的使用问题。清制,凡奏销一切钱粮,应开列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清册。旧管即上期结存,新收即本期收入,开除即本期支出,实在即本期结存。编制四柱清册时,其旧管之数,加上新收之数,减去开除之数,即为实在之数,这种记账方式可使每次奏销都成为一份单独的会计记录。[10]

在江汉关早期的关税奏销中,湖广总督并没有使用四柱清册,而是在奏折中用文字叙述的方式直接写明关税收支情况(参见插页图6-图8),这给户部的关税稽核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因此,户部于同治十三年(1874年)七月十九日上奏朝廷,要求江汉关及类似不遵章程奏销的海关,将洋税收支数目每结开列清单奏报一次,四结奏销一次,并造具清册及支销经费银两清册分送户部与总理衙门,以凭核销。可是江汉关等仍自行其是,继续以文字叙述的方式进行奏销。[11]

光绪十年(1884年)二月二十五日,户部再次上奏朝廷,要求江汉关等“遵照定章,按结开列清单奏报一次,仍扣足四结开单奏销一次,概不得以收支数目串入原折,以致混杂不清,仍一面造具四柱清册暨支销经费银两清册,分送户部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凭核销”[12]。于是,江汉关在光绪十年(1884年)七月初三日奏销第九十四结关税时开始使用清单,但江汉关的清单仅有收支数目,户部认为这种仅有收支数目的清单会造成各结总数不连贯,要求江汉关将每结清单分为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逐款开列,以昭明晰。[13]按户部之要求,江汉关于光绪十一年(1885年)正月二十一日奏销第九十七结关税时正式采用四柱清册。该结四柱清单共列有四项:六成洋税、四成洋税、四成八厘招商局华商各税、五成二厘招商局华商税银,每项下均分为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14]光绪十三年(1887年)正月初九日,江汉关正式施行洋药税厘并征,因此从第一百零六结起,江汉关每结四柱清单中又增加了“另款征收洋药税厘”一项,亦分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奏销。[15]

光绪二十一年(1905年),为筹措巨额练兵费用,清政府以铁良南下为契机,强力控制地方省份的国产鸦片税收,推行八省土膏统捐,次年又将八省范围扩大到全国主要省份,并将“统捐”更名为“统税”,以求名实相符。[16]与此同时,财政处与户部会同核定《土药统税章程》,规定每净土百斤不分税捐,共收正项统税库平银100两,随收经费库平银15两,新关亦照此数抽收,“凡土药由上游经过者,即由上游第一关抽收,由下游上运者,即由下游第一关抽收,均由税务司代征,其正税、经费由各关监督报解”[17]。代征之初,江汉关奏销时将其所代征的土药统税、经费归入六成洋税下奏销。可能由于代收的土药统税、经费须单独解送土药统税局,从一百九十二结开始,江汉关在每结四柱清册中又增加了“另款代收土药统税、经费”一项,分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奏销。自此以后,江汉关每结奏销时四柱清册再无变化。[18]

第二,奏销年度的变更。奏销年度是晚清通商各口海关每四结奏销一次洋税的起止时间,以西历12个月为一个奏销年度。

同治二年(1863年)九月初十日,总理衙门会同户部奏准各海关洋税奏销均以咸丰十年(1860年)八月十七日为始,按三个月奏报一次,扣足四结专折奏销一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口海关洋税开征时间的差异,通商各埠海关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奏销年度:(1)以西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奏销年度,此类海关有江汉关、九江关;(2)以西历上年4月1日至本年3月31日为一个奏销年度,此类海关有宜昌关、芜湖关、瓯海关;(3)以西历上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为一个奏销年度,此类海关有粤海关、厦海关、闽海关、打狗关、淡水关、浙海关、江海关、镇江关。[19]这导致户部无法统一核办全国各海关在同一年度内的洋税收支情况。

为改变通商各埠海关奏销年度不一的局面,光绪十三年(1887年)九月十八日户部奏准:

令各海关于下次四结届满办理奏销之际,将结期起止另行划截,俾归一律。如各关于未接奉此次奏章之前,接续前结将后四结支销已经具奏,应即照另单所拟办法依次递推,总期各关办理四结奏销均截至一百八结止,务于本年冬月间奏报到部,明年奏销时即可皆自一百九结为始。[20]

在户部上奏时,江汉关已将“自第一百二结起至第一百五结止四结奏销,现已奏咨到部,计下届自一百五至一百八结只剩三结,不足一年之数”,因此,户部要求江汉关“仍从第一百五结起扣至一百八结止,按照限期赶紧奏销,以归一律”。根据户部的要求,江汉关于同年十一月十六日将第一百零五结与第一百零六结至第一百零八结汇总,再次奏销。[21]这样一来,第105结成为江汉关新奏销年度的起点,其奏销年度随之变为西历上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

宣统元年(1909年),江汉关又变更了奏销年度,此次变更与清政府的财政清理工作有关。是年,度支部致电湖广总督:“各关洋税四结奏销与清理财政全年册报相差一结,应改归一律,以便考核。查江汉关洋税奏销现报至一百八十八结,应即自一百八十九结起扣至一百九十三结止,按五结汇总奏销,应将前项更改缘由随折声叙,以后仍按四结递推。”[22]根据度支部的指示,宣统二年(1910年)五月初六日,江汉关将自第一百八十九结起至第一百九十三结止(即1907年10月1日至1908年12月31日)的关税收支情况汇总奏销。从此,江汉关的奏销年度又改为西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注释】

[1]齐思和等编:《第二次鸦片战争》第五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75页。

[2]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144~145页。

[3]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147页。

[4]陈勇:《晚清海关税政研究:以征存奏拨制度为中心》上册,新北: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4年,第98~99页。(www.xing528.com)

[5]蒋廷黻编:《筹办夷务始末补遗(同治朝)》第一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06~107页。

[6]蒋廷黻编:《筹办夷务始末补遗(同治朝)》第二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256~257页。

[7]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三十八,《户部八十七·关税》,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811页。

[8]按:光绪七年(1881年),清政府设嘉峪关,归甘肃安肃道兼理。其征收税银照章以三个月为一结,扣足四结造册报销一次,但嘉峪关以中历三个月为一结,四结即中历一年。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第七十二辑,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44页;陶模奏《为嘉峪关征收俄税扣足四结造册报销事》,光绪二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军机处档折件,文献编号:141124,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9]卞宝第、彭祖贤奏:《为江汉关筹措指拨边防经费余款请旨饬部另行改拨事》,光绪十一年正月二十日,军机处录副奏折,档案号:03/6095/02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按:成书于光绪二十五年的光绪《大清会典》将光绪二十二年经征洋税的税关分为两类。一类是专收洋税的税关,计有江苏苏州关,浙江瓯海关、杭州关,湖北江汉关、宜昌关、沙市关,四川重庆关,广西镇南关梧州关,云南蒙自关、思茅关,甘肃嘉峪关,广东九龙关、拱北关;另一类是洋、常两税兼收的税关,计有直隶津海关、山海关,山东东海关,江苏江海关、镇江关,安徽芜湖关,江西九江关,福建闽海关(含福州、厦门两口),浙江浙海关,广东粤海关、潮州关、琼州关、北海关。参见光绪《大清会典》卷二十三,《户部·贵州清吏司》,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199页。

[10]任智勇:《晚清海关再研究:以二元体制为中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页。

[11]任智勇:《晚清海关与财政——以海关监督为中心》,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7年,第92页。

[12]卞宝第奏:《为江汉关第九十四结期满征收华洋税钞及支解各款数目事》,光绪十年七月初三日,军机处档折件,文献编号:128838,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13]卞宝第奏:《为江汉关第九十七结期满征收华洋税钞及支解各款数目事》,光绪十一年正月二十日,军机处录副奏折,档案号:03/6352/01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4]卞宝第呈:《江汉关第九十七结期满征收华洋税钞及支解各款数目清单》,光绪十一年正月二十日,军机处录副奏折,档案号:03/6352/01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5]裕禄呈:《江汉关第一百零六结期满征收华洋税钞及支解各款数目清单》,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初八日,军机处录副奏折,档案号:03/6360/01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6]刘增合:《鸦片税收与清末新政》,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第136页。

[17]奕劻呈:《核定土药统税章程清单》,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十四日,军机处录副奏折,档案号:03/6664/02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8]陈夔龙奏:《为江汉关第一百九十二结期满征收华洋税钞及支解各款数目事》,宣统元年四月二十日,军机处档折件,文献编号:178108,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19]任智勇:《晚清海关与财政——以海关监督为中心》,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7年,第93、246页。

[2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第七十二辑,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161~162页。

[2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第七十二辑,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162页。

[22]瑞澂奏:《为江汉关第一百八十九结起至一百九十三结期满收支款项数目事》,宣统二年五月初六日,军机处档折件,文献编号:188179,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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