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工业用地的需求量不断增大,工业用地供给不足与人们日益渐增的土地需求矛盾日益突出。土地也变得越来越宝贵,但是仍然有很多地方工业用地利用不尽合理,出现了很多闲置用地,浪费土地的现象也日益严重。所以,有必要对工业建设用地制定相关控制指标,以遏制这种乱占土地的现象。
2004年,国土资源部将编制工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工作列为国土资源工作要点,提出要“建立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推行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投入产出率等指标控制制度”。
2004年11月1日,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见表2-2、表2-3)顺势出台,这个由国土资源部以通知形式印发的指标体系成为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的一个新航标。
据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由这个司组织部土地整理中心、北京大学等单位编制的这套指标,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在工业项目用地上普遍存在的粗放利用、闲置浪费问题,进一步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同时,通过规定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将进一步遏制各地在招商引资上竞相压低地价、盲目出让土地的行为。
表2-2 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表(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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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 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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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此次出台的建设用地指标,经总结,有如下两个特点。
1.建设用地指标分地区、分行业控制。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编制过程中严格贯彻了国务院领导和部领导的指示精神,具体技术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浙江、江苏编制实施的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近万个项目用地信息,同时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了涉及20余个省(自治区)100余个市县的典型项目用地信息数据;二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为依据进行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的分行业控制;三是以财综2004〔49〕号文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市县土地分等结果为基础,将15等归并为7类市县,作为投资强度分地区控制的依据;四是相关行业用地规范、技术指标和各地、开发区制定的用地要求和供地政策等。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主要由控制指标、集约用地要求和指标应用说明等内容构成。控制指标包括投资强度和用地效率(包括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两类四项指标,每项指标都明确了控制“门槛”。其中,投资强度按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指标,容积率分行业制定了相应的指标,建筑系数规定不得低于30%(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例外),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不得超过7%。
值得注意的是,《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明确叫停“花园式工厂”,规定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这意味着此类曾经一度流行的隐形圈地方式将被终结。(www.xing528.com)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还遏制了另外一种浪费土地的行为——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规定原则上不单独供地,而是鼓励和引导其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2.工业用地指标分等定级。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将不同市县分成七个类别,即以财综〔2004〕49号文件中的市县土地分等结果为基础,将15等市县地区归并为七类,其中:一至四等市县并为第一类,第五、六等,第七、八等,第九、十等,第十一、十二等,第十三、十四等市县并为第二至第六类,第十五等单独列为第七类。其主要理由为:一是工业项目投资构成中包含地价因素,其区域差异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与地价水平的区域差异有关联,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等别差异可以从一定程度反映地区间的地价差异;二是相对于其他方式的地域类型划分而言,财综〔2004〕49号文件的土地分等结果是经地方不断反馈、反复平衡后确定的,得到了中央和地方的共同认可;三是按土地等别对投资强度进行分类,充分考虑了地区间社会经济水平的差异,而且结构清晰,便于实际操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2008年发布了新修订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具体见表2-4、表2-5)。新指标相应提高了工业用地准入门槛,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表2-4 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表(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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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 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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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控制指标》规定: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原则上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须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通知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同时,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大力推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利用。
新修订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与2004年的相比,做了比较大的调整:第一、二、三类地区的投资强度都比2004年的投资强度高出200万元/公顷以上,第四、五、六类地区提高指数在100万元/公顷,第七类高出60万元/公顷;其中容积率也做出了较大的调整,整体比2004年的容积率指标高出0.2左右;绿地率的控制相比2004年也更为严格,2004年绿地率的要求是“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而2008年绿地率的要求是“一般不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地,绿地率不得超过20%”,明显降低了工业用地的绿化指标。
从新制定的指标体系来看,国家对工业用地的审批条件要求得更加严格了。这就要求各省份要严格按照国家给定的标准来合理地利用工业建设用地,以求更好地集约合理利用越来越少的土地。以下便是国内的一些大省对工业建设用地的利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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