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政府对居家养老管理层次和幅度的差异,分为福利型和监管型
1.福利型
主要特点是政府对于居家养老的运行和发展,不仅通过法律和政策手段进行规范和引导,并且参与居家养老的基层组织建设,而非营利组织和中介组织只是起补充作用。福利型主要包括英国、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以英国为例,政府对于居家养老除了法律规范和政策扶持以外,还通过财政支付手段促进居家养老发展,内容包括建设社区居家养老设施、改造老年人住房、补贴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及雇佣服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等。
2.监管型
主要特点是政府促进居家养老的运行和发展,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和运行监管等方面,基层建设和服务项目由社会团体及中介组织依据商业化、市场化原则提供。政府监管型的主要代表国家是美国和日本。美国居家养老模式运行主要基于政府监管、商业运营原则;日本实行的介护保险制度同样是由社会团体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主要履行监管职能。
(二)根据政府对居家养老补贴覆盖范围的差异,分为普惠型、重点型及普惠重点兼容型
1.普惠型
主要特点是政府通过投资、购买、补贴或社会保险等方式,对全体老年人提供低价或免费的居家养老。普惠型主要包括挪威、瑞典等国家。以瑞典为例,瑞典不仅通过养老金制度为老年人提供稳定的收入,政府还面向全体老年人提供老年家政服务。老年人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时,只需提出申请,经过专门机构评估即可享受级别不同的老年家政援助服务。服务收费标准根据申请家政服务的老年人实际收入确定。
2.重点型(www.xing528.com)
主要特点是政府仅为高龄、失能、低收入等特殊老年群体提供补助。重点型主要包括俄罗斯、印度等国家在内的新兴经济体。以印度为例,印度国民养老金制度只覆盖政府、邮政部门等有限群体,此外,只有65岁以上贫困老年人才能享受政府提供的救济金。
3.普惠重点兼容型
澳大利亚是普惠重点兼容型的典型代表,澳大利亚政府在向全体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的基础上,根据老年人经济状况和健康情况的不同,重点补贴高龄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和低收入老人等特殊老年群体,以满足特殊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
(三)根据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主体优先程度的差异,分为家庭优先型和社会优先型
居家养老模式中服务提供主体是多元化的,但同时也存在倾向性。其中以新加坡、韩国等东亚国家为代表,相对更加重视家庭在居家养老中的作用,多以法律形式确定家庭在居家养老中的重要地位。而多数欧洲国家,由于文化背景不同,子女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其法律也规定居家养老主要由政府、社会团体和商业组织等主体提供,呈现出明显的社会化特点。
(四)根据居家养老和医保制度联系程度上的差异,分为相对独立型和医养融合型
在新西兰等部分国家中,医疗保险制度和居家养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各自拥有相对独立的制度体系与服务项目。而以德国等国家为主要代表的居家养老模式则是以医疗保险制度为依托,利用医疗保险为居家养老提供资金支撑,并将医疗护理作为必要服务项目引入居家养老,通过整合、优化医疗资源和养老资源配置,促进居家养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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