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契约论认为,股权激励计划作为一种有效的薪酬契约安排,能促进管理层最大限度地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并减少道德风险行为(Hall和Murphy,2003),因此,被授予股权激励工具的管理层会选择更优的股利分配水平。然而事实上,Bebchuk和Fried(2004)提出的管理层权力论能更好地解释西方发达国家的管理层股利分配水平变化,即股权激励管理层凭借自身的权力,通过影响股利分配水平来放大所持股权激励工具的价值。
Lambert等(1989)对1956年上榜的财富500强中制造类企业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公司采用管理层股票期权后,现金股利发放水平有所减少。一方面,现金股利支付会减少股票期权价值,因此,管理层有动机减少分红来增加股票期权的预期价值;另一方面,由于现金股利发放会减少管理层奖金水平,管理层有动机维持低水平的股利来保护其自身的奖金。由此,作者认为股权激励背景下管理层会出于个人利益动机对公司股利分配水平施加影响。Fenn和Liang(2001)以1993—1997年美国非金融企业为研究对象,实证研究发现,样本企业的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与股利分配水平显著相关,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与现金股利分配水平负相关,但与股票回购正相关,由此作者认为股票期权计划使用增加趋势有助于解释美国企业用股票回购替代现金分红现象。Hual和Kumar(2004),Chetty和Saez(2005),Cuny等(2009)的实证研究同样表明,在美国企业中,被授予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层有动机减少现金分红,而选择并不严重影响股票期权价值的股票回购。
随着股权激励计划在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企业中广泛使用,学者们纷纷探讨股权激励计划对该国或该地区企业股利分配水平的影响。Liljeblom和Pasternack(2006)以1996年4月至2001年9月间芬兰赫尔辛基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考察了股权激励与现金股利发放、股票回购三者之间的关系,发现41%的样本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股利保护,这类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与现金股利分配水平呈现显著正相关。Amedeo和Neslihan(2015)搜集了2002—2009年欧盟地区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5个国家共1650家上市公司数据,实证发现与公司业绩相挂钩的管理层持股、股票期权等管理层激励形式会显著影响公司股利分配水平,近年来欧盟地区企业现金股利发放减少和股票回购增加,可以被管理层的薪酬方案变动所解释。Burns等(2015)考察了欧洲股权激励和公司股利分配水平的关系,发现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与现金股利支付负相关,而与股票回购负相关,进一步研究发现,如果对股权激励薪酬进行股利保护,则现金股利分配水平会增加。Geiler和Rennboog(2016)实证研究了英国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对公司股利分配水平的影响,结果显示,由于英国上市公司未对股权激励工具进行股利保护,所以预期到的现金股利发放会拉低股权激励薪酬价值,然而股票回购相反会增加股权激励薪酬价值,进一步研究发现,管理层的薪酬结构比股东偏好对公司股利分配水平影响更大。(www.xing528.com)
以上的文献研究表明,股权激励对现金股利分配水平的影响显著,但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股权激励对现金股利分配水平影响方向并不一致,在那些没有对股权激励工具进行保护的国家和地区中(美国、英国、德国等),管理层倾向于减少现金分红,因为现金分红会减少股权激励工具价值,而在对股权激励工具进行保护的国家和地区中(以芬兰为典型),股权激励工具的行权价格随着股利发放而下调,管理层倾向于增加现金分红,来降低股权激励工具的行权价格。
相比之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13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向外支付股利时,应对股权激励权益数量和价格等相应作出调整。显然,我国为股权激励计划设计了股利保护型条款。那么,在我国对股权激励工具进行股利保护的背景下,管理层是否会提高股利分配水平来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以最大化激励收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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