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92年邓小平南方视察后,深圳以及上海、河南、湖南、湖北等地国企开展了年薪制试点工作。这一阶段的股权激励相关法规汇总见表2-1。表2-1我国现代股权激励制度萌芽阶段相关法规汇总续表资料来源:笔者自行整理。
现代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开展较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企业才开始逐步尝试。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正在贯彻落实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如1990年首钢、1991年桦林橡胶厂实行“封死基数,超包全留”的激励机制提高了国企的留利水平和员工工作的积极性。1992年邓小平南方视察后,深圳以及上海、河南、湖南、湖北等地国企开展了年薪制试点工作。1993年,万科集团发布《员工股份计划规则》,进行员工持股计划试点。1994年,深圳市率先出台《试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年薪制办法》为年薪制的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企业开始对年薪制进行了实践探索,一种做法就是将年薪中的一部分转化为期股,在对主要经营者进行期股激励的同时,上海有些国企将期股激励对象扩大至经营者群体,除了上海之外,北京和武汉也对国企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1]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大决定》,提出在国有企业中进行股权激励试点,这是我国中央政府首次对股权激励的明确表态,国企逐渐进行股权激励试点的同时,部分城市还专门制定了股权激励制度办法,推进企业对股权激励的探索。
然而在我国资本市场并不成熟的背景下,该阶段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实际内容和效果与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存在较大差异,具体表现为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的实质是股票奖励,是年薪制中的一部分,是对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的直接肯定,而并非激励管理层在未来作出最大化企业价值的决定。这一阶段的股权激励相关法规汇总见表2-1。
表2-1 我国现代股权激励制度萌芽阶段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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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笔者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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