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股权激励计划是否能对股利政策造成影响,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是否能得以实现,依赖于我国的制度环境、资本市场完善程度和公司治理机制。下面,本书结合我国上市公司面临的环境和公司治理特征,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影响股利政策的现实可能性作一基本判断。
(一)我国法律制度对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
目前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条款来约束公司管理层行为,如《公司法》(2014)[9]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监事会有权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5)[10]规定,管理层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外,《证券法》(2014)[11]、《合同法》(1999)等法律以及公司内部章程中均明确了管理层的职责和行为规范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尽管法律法规在实践中规范着管理层的职务行为,但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仍不尽如人意。一方面,我国法律对管理层不当行为规定了可诉性,但实际诉讼过程中,制裁和执法力度等因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使得管理层违规收益大于违规成本;另一方面,行业和市场对管理层行为约束弱化,我国部分行业组织对政府依赖性强,并不能真正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职责,也无法形成对管理层行为的监督力量。
(二)我国资本市场对管理层的约束(www.xing528.com)
以资本市场上的股价来评判股东和管理层的委托代理问题是否得以缓解有失公允,甚至会加剧委托代理问题。股权激励计划加强管理层和公司股价表现之间的关联,此时管理层更关注的是资本市场这个反映公司未来信息的“预期”市场,而非公司产品市场。过于关注资本市场可能会导致很多问题,如管理层企图用各种途径提前知晓会影响股价的内幕信息,或通过控制信息公告的公开节奏来影响股价,更关注公司短期股价变动而非公司的长期价值。与发达资本市场相比,中国资本市场完善程度不高,中小投资者的理性程度不高,存在各种市场“异象”[12],信息不对称也较为严重,监管体制不健全。资本市场缺乏效率,投资者非理性行为明显的背景下,凸显拥有公司内部信息管理层影响公司股价的能力。
(三)我国公司治理层面对管理层的约束
越来越多的文献证实良好的公司治理能约束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Klein(2002)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与操纵性应计利润的规模成反比,Cornett等(2008)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增加时会减少操纵性应计利润。一方面,我国企业管理层权力在国家不断放权让利的改革历程中不断得到强化(杨兴全等,2014),另一方面,公司内部治理仍形同虚设,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齐全,但这些形式上的机构,并不能发挥对管理层的监督作用,引入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基本上独立性不强,无法对管理层权力形成有效制约和监督。在公司治理内部机制不健全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凭借权力影响公司决策制定以实现股权激励收益最大化难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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