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进一步提高农业补贴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重点补主产区、适度规模经营、农民收入、绿色生态。深入推进农业‘三项补贴’制度改革”。为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7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支农投入,强化项目统筹整合。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实施的和我省果农相关的重点强农惠农政策主要有: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方式直接兑现到户。具体补贴依据、补贴条件、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使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2)农机购置补贴:补贴对象为按规定程序购买农业机械、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
(3)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返乡涉农创业者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开展针对性培训,提升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
(4)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为扶持对象,支持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提高农产品加工、标准化生产、市场营销等能力。
(5)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进省级信贷担保机构向市县延伸,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尽快建立担保机构,实现实质性运营。重点服务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小微企业,聚焦优势特色产业、农村新业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以及农机装备设施、绿色生产和农业标准化等关键环节,提供方便快捷、费用低廉的信贷担保服务。
(6)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按照发布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认定标准,在省级推荐基础上,创建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7)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延伸农业产业链、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切入点,选择部分重点县支持带动与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其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产品流通和直供直销、农村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文化遗产发掘保护、产业扶贫等工作。
(8)信息进村入户整省推进示范:选择若干试点省份,依托现有的农村信息服务、金融保险、农商等平台,通过整合资源,完善功能,达到技术、市场、商务、政务等信息一站式服务。信息进村入户采取市场化建设运营,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
(9)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突出水稻、小麦、玉米三大谷物,兼顾薯类、大豆、杂粮、杂豆、棉油糖、菜果茶等品种,选择一批生产基础好、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产业带动强的县开展整建制创建,示范推广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模式,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10)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选择果菜茶种植优势突出、有机肥资源有保障、有机肥施用技术成熟、产业发展有一定基础、地方有积极性的重点县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承担主体,探索一批“果—沼—畜”“菜—沼—畜”“茶—沼—畜”等生产运营模式,推进资源循环利用。(www.xing528.com)
(11)农业生产救灾:立足地方先救灾、中央后补助,中央财政对各地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及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应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12)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
①承包地抵押担保权。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②集体资产股份权。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和抵押、担保、继承权。此项改革试点先行,各省市各选1个县作为试点,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试点根据不同权能分类实施:积极开展农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试点;有条件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权、继承权试点;慎重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权、担保权试点。
③自有住房财产权。通过试点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④承包土地入股权。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⑤承包土地流转权。鼓励土地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对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重点扶持。
⑥建设用地入市权。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⑦“三权”有偿退出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出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试点。农民承包地确权,可以确地到户,也可以确权到户、确股到户,即确权确股不确地。土地面积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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