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货物和服务的自由化多边承诺,以及一系列确保一定开放程度的措施,支持电子商务市场的开放。
1.服务
(1)归类问题。以《WTO服务部门分类表》和《联合国中心产品目录》为基本分类依据,辅之以《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的谅解》(S/CSC/W/51)等文件,进一步讨论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归类。对于新兴服务的归类,建议将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归为电信增值服务中的在线信息和数据库检索、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这两类;对于云计算服务,美国认为应当归为计算机及相关服务,因为许多WTO成员在该部门做出了高水平的承诺,但是根据我国的情况,应当根据功能将其归为电信增值服务。
(2)电子商务相关部门的承诺。鉴于电子商务本身的复杂性及高速发展的特点,当前采用负面清单承诺方式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会给国内监管带来巨大挑战,因此应当采用正面清单模式。在正面清单模式下,决定电子商务市场开放程度的是相关部门和提供模式的具体承诺。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服务贸易方式主要是GATS模式1跨境提供,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服务部门主要是金融服务、电信服务、速递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娱乐服务、专业服务等。
对于一般服务,我国可在评估入世承诺和双边贸易协定的基础上逐步开放市场,如计算机及相关服务、专业服务。
对于金融服务,鉴于其监管的特殊性,可以明确数字产品不包括金融工具的数字形式,金融工具的数字形式放在金融服务专章当中讨论。(www.xing528.com)
对于电信服务,与电子商务最相关的电信服务主要集中在电信服务中的增值电信服务上,包括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电子数据交换、增值传真服务(包括储存和发送、储存和检索)、编码和规程转换、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包括交易处理),这些服务对应的主要是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和云计算等新兴服务,而其核心就是跨境数据流动,开放市场应相当谨慎,其中一些子部门可在附加设立机构等条件的基础上放开。
2.货物
(1)削减关税。根据产业、技术的优势与劣势,参加电子商务相关产品削减关税谈判。特别是考虑到信息技术产品对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性,落实《信息技术协定》(ITA)扩围谈判的成果,逐步取消所涵盖的201项产品关税。
(2)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现阶段继续寻求电子传输零关税政策的延期,并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对延期宣言的永久性效力问题采取灵活的立场,可将电子传输免征关税作为谈判的中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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