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贸易便利化措施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货物贸易规模大、增速快,优势明显,因此贸易便利化措施是谈判重点。建议以我国向WTO提交的电子商务提案为基础,构建并完善贸易便利化措施的谈判框架。此外,切实履行《贸易便利化协定》将有助于加强货物贸易,包括电子商务中的货物贸易。
(1)简化边境措施。制定可适用简化边境措施的产品清单;探讨B2C模式下货物贸易出口退税的执行方式;明确退货政策,包括税收政策;提供清关、检验检疫的快车道程序;允许出于分销之目的在其他成员方境内建立保税仓库,且尽可能为海关程序、税收征收提供便利;等等。
(2)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适合跨境电子商务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成员方之间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并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贸易商以及贸易便利化、支付、物流、速递服务的提供者获得和使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数据交换提供便利。
(3)无纸化交易。促进无纸化交易,包括探讨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相关规定的有效方式,接受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与其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以电子方式公布贸易管理文件的可能性。
(4)电子签名/认证的承认。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中使用的电子签名/认证的相互承认,确保签名的法律效力不会单凭电子形式签名而被否认,不禁止电子交易各方根据合理执行标准或认证要求来相互确定该交易的适当认证方法;就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相关政策交换信息。
(5)电子支付。电子支付包括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进行的支付,属于直接支持货物贸易领域电子商务的服务。电子支付有关的措施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监管措施,即设置必要的监管框架来规范跨境电子支付业务;二是自由化措施,即确保跨境电子支付服务的市场竞争。(www.xing528.com)
2.增强透明度
增强电子商务相关政策的透明度,包括:公布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尽可能提供对拟议法律法规发表评论的机会;回应通过依据《贸易便利化协定》设立的咨询点或其他已有咨询点提出的合理咨询。
3.增强消费者信心
(1)网络安全。提高计算机安全事件应对和处理能力;采取打击网络犯罪的措施,包括刑事制裁;利用现有合作机制,在识别和减少影响网络的恶意侵入或恶意代码传播方面开展合作。
(2)在线消费者保护。采取或维持透明、有效的措施,保护参与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免遭欺诈和欺骗性商业行为侵害;消费者保护机构就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活动开展国际合作。
(3)个人信息保护。采取或维持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的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用户免于受到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行为的侵害;公布对电子商务用户提供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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