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我国并未在国际谈判中明确界定电子商务及相关概念。在已签署的16个自贸协定中,只有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包含电子商务条款,但都没有电子商务或数字产品的定义。我国加入WTO电子商务谈判后提交提案指出,谈判应着重讨论互联网支持的跨境货物贸易,以及相关的支付和物流服务,同时关注服务贸易的数字化趋势。[8]这意味着我国主张为了谈判之需,应将电子商务限定为在线订购的货物及直接相关的支持服务。相应地,我国主张WTO电子商务的讨论主要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便利化、无纸贸易、透明度、发展与合作等。
相对而言,我国对电子商务的上述界定比1998年WTO下的定义要窄得多,差别主要在于服务贸易领域的电子商务上,我国的定义仅限于直接支持在线订购货物的服务,而WTO的定义则涵盖所有通过电子方式提供的服务,并且这种差别是动态变化的。随着信息通信技术飞速发展,服务可贸易性、可拆分性和可离岸性使服务产品呈现出多种生产和销售模式,能够通过电子方式提供的服务范围将越来越广泛。虽然直接在线订购货物的服务也会随之增加,但是种类要少得多。
应当看到,我国对电子商务的上述界定符合我国当前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蓬勃发展。海关总署的统计显示,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继续保持蓬勃发展态势,其中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的进出口额达到1 862.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了38.3%。上述统计仅显示跨境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没有包括在内,原因不仅在于跨境服务贸易难以统计,也在于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优势是货物贸易,虽然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等跨境服务电子商务快速增长,但是所占比例不大,仍然存在明显不足。(www.xing528.com)
另外,我国对电子商务的上述界定并没有反映未来我国互联网价值链位置上移的制度需求。最近几年,我国互联网企业快速成长,不仅出现了阿里巴巴、百度、腾讯等一批互联网巨头,还涌现出大量中小微电子商务企业。但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市场主要在国内,国际市场占有率很低。即使是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先锋企业,在核心服务、关键技术等方面,与全球领军互联网企业也还存在一定差距。我国电子商务要增强国际竞争力,向互联网价值链的高端移动,必须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重点是信息技术和数据资源集中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服务,这一发展过程需要相应的国际规则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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