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频频对中国发展中国家地位提出质疑,其根源在于当前对发展中国家的界定并没有一个国际统一的清晰标准。发展中国家的概念自1964年首次在联合国第一届贸易和发展会议上提出至今,已经历56年的变化,联合国、世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都各自提出了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衡量标准,但是至今仍未在国际层面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这种模糊的界定就造成在WTO自我认定机制下,各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进而引发发达国家的质疑。
究竟各国际组织在界定发展中国家地位时的差别在哪里,各不同标准之间是否能实现综合?在不同的界定标准下,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又如何?笔者将就这些问题展开深入讨论,从各国际组织的界定标准出发,重新衡量中国当前的发展中国家地位。
1.联合国统计司
联合国统计司(UNSD)以地理区域为标准,根据“地区和国家分类标准”(M49)(United Nations Statistics Division,2013),较为粗略地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进行区分:将亚洲的日本、北美洲的加拿大和美国、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以及整个欧洲认定是发达国家,将亚洲(不包含日本)、非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大洋洲(不包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归为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根据地理区位进一步细分为最不发达国家(M49编号:199)、内陆发展中国家(M49编号:432)、小岛屿发展中国家(M49编号:722)。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细分并非是全覆盖的,比如中国虽然在地域上被联合国统计司归入发展中国家地区,但是却不属于以上任何一个分类,也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同时归属两到三个子分类。
在国际贸易统计过程中,联合国统计司在地域划分的标准上又做了细微的调整,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简称“贸发会”或UNCTAD)公布的数据(UNCTAD,2019):将西亚的以色列和塞浦路斯,北美的百慕大、格陵兰以及圣皮埃尔和密克隆,大洋洲的圣诞岛、科科斯(基林)群岛、赫德岛和麦克唐纳岛及诺福克岛均归入发达地区。
联合国统计司这种根据地理区位的划分标准,在最初各大洲之间发展差异较大而同一区域内部发展差异较小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国际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各大洲之间的发展差距在逐渐缩小,而同一区域内的不同经济体之间的发展差异却在逐渐拉大。以被联合国统计司统一归入发达国家的欧洲为例,尤其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各国之间的发展差距越来越大。曾经作为欧洲经济发展领头羊的英国面临经济下滑、“脱欧”等一系列问题,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及希腊等老牌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在欧债危机后面临国家破产的危机,难民危机、恐怖主义笼罩着欧洲。相比之下,德国在欧元区面临众多危机的情形下异军突起,凭借强大的制造业,尤其是在提出工业4.0发展战略之后,成为欧元区经济发展的领头羊。
一个发展差异如此之大的世界,单纯依靠地理区域去划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显然是过于简单和笼统的。
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将发展中经济体和新兴国家归入同一类别,它根据用购买力平价法计算的GDP将全球划分为发达经济体与新兴国家和发展中经济体两类:发达经济体包括美国、欧元区、日本、英国、加拿大和其他发达经济体,其余地区被归入新兴国家和发展中经济体。根据地域,新兴国家和发展中经济体又分为:独立国家联合体,将俄罗斯归入此组;新兴和发展中亚洲,中国、印度及东盟五国[24]归入此组;新兴和发展中欧洲;拉美和加勒比地区,巴西和墨西哥归入此组;中东、北非、阿拉伯和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归入此组;撒哈拉以南非洲和低收入发展中经济体。(IMF,2019)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提出的指标基于购买力平价的GDP进行比较。所谓购买力平价,是指一种根据各国不同的价格水平计算出来的货币之间的等值系数,以对各国的国内生产总值进行合理比较。简单地说,购买力平价是国家间综合价格之比,即两种或多种货币在不同国家购买相同数量和质量的商品和服务时的价格比率,用来衡量对比国之间价格水平的差异。运用这一方法最大的局限在于选择“一揽子”合适的商品进行购买力平价测算,选择不同的“一揽子”平价商品会造成高估或低估,致使分类标准失去客观性。
另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单纯依托GDP这一经济总量指标来衡量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极易忽略发展中国家内部的发展不均衡及人口问题。以中国为例,从经济总量上来看,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比较各省的发展,会发现存在严重的不均衡现象。广东作为中国GDP总量最高的省份,2018年全省GDP达到97 277亿元,而西藏仅为1 400亿元,广东的GDP总量是西藏的近70倍,东西部巨大的发展鸿沟仍存在。再比如,印度2018年GDP总量超过法国成为全球第六大经济体,但人均GDP仅为1 939.61美元,而法国人均GDP高达38 476.66美元,印度仅为法国人均GDP的5%。可见,简单地使用经济总量指标将造成对发展中国家概念的片面理解,缺乏测量的综合性。
3.世界银行
世界银行每年公布的世界发展指标报告中根据不同经济体的人均国民收入(GNI)指标将各经济体分为高收入、中等偏高收入、中等偏低收入和低收入四个类别,每个组别的划分标准与每年7月世界银行公布的人均国民收入阈值有关(见表 3)。世界银行将高收入经济体界定为发达国家,将其余三类归为发展中国家。
表3 2012—2017年世界银行国家分类标准变化 单位:美元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World Bank Analytical Classifications”。
相比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使用的经济总量指标,世界银行选取的人均GNI指标,更有利于反映一国实际的经济实力,因而其分类体系也更加被国际社会所接纳。但发展是个综合议题,同时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仅使用经济指标来界定发展中国家的地位过于片面。世界银行近年来也逐渐意识到这一问题,因此自2016年4月起世界银行发布的《世界发展指标》和《全球监测报告》两大出版物逐步弃用发展中国家或发展中经济体的概念。世界银行称当前它们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分类标准会将差异化很大的国家归入同一个类别,比如马拉维(一个人均国民收入仅有473.93美元的国家)与墨西哥(人均国民收入9 721.42美元)、中国(人均国民收入7 310.28美元)两国归在同一组别,而两个国家的人均国民收入分别是马拉维的20倍和15倍。
可见,世界银行已经意识到单纯的以经济指标一个维度来界定发展中国家的边界是片面的,且简单地将高收入以下组别都归为发展中国家的方式也是笼统的,亟待建立一个多维度的测量体系。(www.xing528.com)
4.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人类发展指数(HDI)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自1990年起每年定期发布的衡量各国发展程度的综合性指标。该指标综合考虑健康、教育、经济及不平等等多维度因素,将全球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分为极高HDI、高HDI、中HDI及低HDI四个组别,其中进入极高HDI组别的国家归类为发达国家,其余三个组别的国家均归类为发展中国家。
自1990年以来,世界平均HDI水平显著提高(见表4),全球提高近22%,最不发达国家提高51%,但是人民福祉在世界各地的发展仍存在极大的差距。在极高HDI组别中,不平等系数为10.4,高HDI组别为15.7,中等HDI组别为24.9,低HDI组别高达30.9,可见越不发达的地区不平等的情况越严重。考虑到发展的不平等问题,UNDP又在原基础上调整不平等系数,发布调整后的人类发展指数(IHDI)。相比于HDI数据,IHDI更加综合全面地反映一国的发展情况。
表4 人类发展指数变化
资料来源:UNDP,Human Development Indices and Indicators(2018 Statistical Update),[2019 − 03 − 12].http://hdr.undp.org/sites/default/files/2018_human_development_statistical_update.pdf.
除去四个组别的分类指数外,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还公布了OECD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人类发展指数(见表5),对比表4可以看出,OECD国家HDI与极高组别基本一致,发展中国家HDI则介于中等组别和高组别之间。
表5 OECD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人类发展指数
资料来源:UNDP,Human Development Indices and Indicators(2018 Statistical Update),[2019 − 03 − 12].http://hdr.undp.org/sites/default/files/2018_human_development_statistical_ update.pdf.
相比于联合国统计司和世界银行单纯以地域指标和经济指标界定发展中国家,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人类发展指数较为综合地考虑了经济、生活等多方面的指标,划分标准更为公正。因而,利用HDI或IHDI数据界定发展中国家地位是当前被国际社会较为普遍接受的衡量标准。
5.世贸组织
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地位的认定采用自我认定机制,并没有公布明确的衡量标准。它界定发展中国家主要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机制。所谓主动机制是指成员自称为发展中国家,其他成员可以对主动型发展中国家在使用发展中国家身份时提出质疑;所谓被动机制是指在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明确指出的两类发展中国家,分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1 000美元的其他发展中世贸组织成员(WTO,1986;张久琴,2018)。
当前,世贸组织基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共有183条,剔除重复条款,共有155条(见表6),由于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与差别待遇,其理论上最需要明确何谓发展中国家,但是世贸组织并未对发展中国家给出较为明确的定义。鉴于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概念的模糊界定,造成了国际社会对许多自称是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在享受世贸组织给予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时存在不确定性,这也是造成美国此次多番质疑中国发展中国家地位的根源所在。
表6 WTO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分布
续表
续表
*:本列中第一个数字表示的是,依据前述6种分类统计,该协定中包含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数。依此方法,某一特定条款可能同属于前述6类中的两类,因此该条款被统计两次,此类条款共有28个:《农业协定》1个,《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3个,《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1个,《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3个,《服务贸易总协定》2个,《政府采购协定》2个,《贸易便利化协定》16个。本列中的第二个数字则表示的是每个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被统计一次的数据。因此,所有协定共包含155个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如加上被重复统计的28个,则是183个条款。
资料来源:张向晨,徐清军,王金永.WTO改革应关注发展中成员的能力缺失问题[J].国际经济评论,2019(1):4,9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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