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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和执行:解决争端的重要手段

更新时间:2025-01-08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曾参与争端解决的墨西哥、厄瓜多尔等国都提出过异议,指出WTO的承诺没有执行的救济方法。这使得处于弱势的发展中成员的争端得不到解决,因为它们往往缺乏对违反协议方实施“报复性威胁”的能力。但可以通过修改DSU条文,在DSU第22条授权胜诉方在败诉方不执行裁决时有权单方选择败诉方进行补偿的部门,同时把申诉方选择补偿部门的权利与回溯性报复与最惠国待遇相结合,来改善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问题。

曾参与争端解决的墨西哥、厄瓜多尔等国都提出过异议,指出WTO的承诺没有执行的救济方法。WTO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没有执行系统,而是把协议的执行交给了起诉方。这使得处于弱势的发展中成员的争端得不到解决,因为它们往往缺乏对违反协议方实施“报复性威胁”的能力。古巴、洪都拉斯、斯里兰卡等九个发展中成员在2002年向DSB提交的建议中表示,“发达国家与我们在贸易关系上的巨大不平衡使得我们难以行使自己的权利”。

1.报复

厄瓜多尔香蕉案是因为双方经济差异而无法执行的最明显例子之一。厄瓜多尔有权实施报复,但考虑到欧洲的强大经济实力,其最终只能选择在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实施交叉报复。可见,发展中成员大多只能实施交叉报复,而交叉报复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甚至会超过其现实的收益,故WTO应完善其执行体系。

对于交叉报复,法国学者提出的建议是在DSU第22条第3款中增加以下内容:如果申诉方为发展中成员,那该成员有权申请WTO授权其在任何部门任何协定中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非洲联盟2008年提交的建议书中也提及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报复行为,认为发展中成员或最不发达成员单独实施报复行为可能会对其自身造成长远的不利影响,故希望在DSU第22条添加适用集体性的报复措施,即当采取报复措施会对发展中成员或最不发达成员造成经济上的不利后果时,DSB应该根据要求,授权其他利益相关的成员方共同采取报复措施。

报复即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最后的救济方式,其本身就是与WTO减少贸易壁垒目标的矛盾存在。以实现公平为目的的报复实施的范围和程度仍需进行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只有在结合了包括实施的主体和对象等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时才能做到有效而不过度。而DSU作为整体性的规定,不可能详细至此,故DSU对争端解决中中止减让和其他义务的救济方式的规定应具体到何种程度值得商榷。(www.xing528.com)

2.补偿

对于DSU第22条关于补偿和中止减让这一点,墨西哥在2007年向WTO提交的报告中有所涉及。墨西哥认为,应在该条规定,向发展中成员作出的补偿只能是金钱形式,除非该成员方同意其他方式的补偿。

我国学者认为,补偿是优先于报复使用的救济手段。补偿自愿性的问题是无法通过强制补偿的方法解决的,因为争端解决的执行本身就不具有强制力。但可以通过修改DSU条文,在DSU第22条授权胜诉方在败诉方不执行裁决时有权单方选择败诉方进行补偿的部门,同时把申诉方选择补偿部门的权利与回溯性报复与最惠国待遇相结合,来改善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问题。

无论是扩大采取报复的范围,还是增加报复实施的主体,又或是限定补偿的方式,其目的都在于改变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促使争端解决机制能够真正实现其价值,而不只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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