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公正贸易观也会在前述两个维度下发生变化,进而与相应的国际规范发生联动反应。
第一个维度的变化是:二战结束至今,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生了正向福利增长,并伴随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南升北降的发展趋势。在此过程中,传统的两大阵营逐渐分化,新兴经济体渐次构成单独一类主体,不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文化领域,世界朝多元化方向迈进。[24]
以上变化深刻影响到了公平公正贸易观下的国际规范。如前所述,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开展以来,发展中国家最初追求的是国际经贸规则在内容上的实质公平。所谓的“实质公平”即权利和义务承担不对等。规则本身即赋予发展中国家享有更多的权利,承担更少的义务。特殊与差别待遇、普惠制等就是这类规则的典型表现。
当新兴经济体在这个过程中脱颖而出,获得飞速发展之后,从发达国家那里接受特殊与差别待遇变得越来越困难。此时,前者开始关注规则适用的公平公正。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转型经济体,规则适用的公平公正更具实际意义。[25]
例如,在反倾销反补贴领域,美欧等国拒绝承认中国具有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因而在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第三国的国内价格可被用来计算正常价值。这种拒绝将中国视为平等的竞争主体的规则极大地损害了中国在自由贸易体制内的获益能力。
进一步而言,伴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开始挑战规则制定权分配的公平公正问题。事实上,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核心含义就是制定权的分配问题。当国际经贸规则通过某一国际制度(组织)予以制定,这个问题又转化为特定国际组织的决策机制。众所周知,现有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是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因而其决策机制主要甚至过分维护了发达国家的规则制定权,进而使其利益最大化。因此,对新兴经济体而言,未来的重要工作应是推动国际经济组织的决策机制进行改革,使其恰当地反映各类主体变化了的实力对比,以此实现规则制定权分配的公平公正。(www.xing528.com)
总之,将经贸规则的公平公正狭隘地理解为特殊与差别待遇已经不能适应主体的多元化和差异化发展要求,经贸规则的公平公正应有多种内涵、多种实现路径。对于中国而言,未来应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追求规则适用以及规则制定权分配的公平公正上。
第二个维度的变化是:各国在国际经贸领域的身份转变导致其考量公平公正贸易的角度发生变化。以中国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两大领域的身份转变为例。在贸易领域,中国一开始奉行的是单一的“贸易至上”观。国家的对内政策侧重于如何为出口提供有效的激励和保护,在对外的规则诉求上追求市场准入和为国内产业提供保护,对与贸易相关的其他社会价值确实甚少考虑。当下,中国国内的劳动力要素成本不断上升,补救此前因发展经济而被破坏的环境日渐达成共识。[26] 简要来说,贸易(经济)至上的观念正经受着不断的修正,中国不仅仅出于国际压力,更多地也是出于本国的切实需求,重新开始考虑贸易和其他社会价值的平衡问题,并思考如何在货物贸易领域输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可持续发展理念。这些都深刻影响了中国在诸如环境、劳工等规则制定领域的立场和态度。
在投资领域,中国在改革开放的最初三十年一直侧重以资本输入国的身份理解公平公正理念。[27] 例如,关于如何解释公平公正待遇,中国的基本立场是限定公平公正待遇的内涵和适用范围,避免使其成为一张无所不包的网,从而使得投资者可以任意地通过援引该条款来限制东道国的正当管理权限。[28] 此外,在关于征收的定义方面,中国也倾向于保护东道国的管理权,认为国家为了公共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所采取的措施均不应属于征收。[29] 再者,中国也尽量避免在投资协定中规定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条款。然而,当前中国在保持资本流入的同时,亦成为资本输出大国。如何利用公平公正这一理念更好地保护中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也被纳入国家的考量范畴。这就使中国对待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征收权条款以及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端条款的立场逐渐调整为平衡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和东道国主权及社会公共利益。[30]
概言之,在公平公正贸易观之下的规则制定过程中,中国已然不适合以绝对弱者的身份去理解公平公正贸易,而是必须根据本国变化了的经济实力调整公平公正贸易下的规则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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