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而易见的是,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中国从原来的规则遵循者和规则利用者转变为规则制定者,势必分享了原来专属于发达国家集团的规则制定权,也必然打破原来的国际经济秩序。因此,讨论中国如何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仅仅围绕规则制定本身乃是不得要领,无法窥以全局,必须将其置于国际经济秩序变动发展的大背景下进行方可得出合理的论断。换言之,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就是一个改变现有国际经济秩序的过程,两者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表述。
“国际经济秩序”这个术语被广为接受和传播,是和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NIEO)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1] 故而在国际法领域内,国际经济秩序常常被忽略定义,而直接指向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内容本身。[2] 在此基础上,所谓国际经济旧秩序,按照通说的观点,是指以1946年布雷顿森林会议上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以及后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基本法律框架所形成的、主要反映以美英为首的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诉求,在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两大核心领域构建的国际性制度安排。也有些学者对此做了概括性的描述,例如,徐崇利教授在多篇关于国际经济秩序的论文中,简单地将国际经济旧秩序,也即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称为市场导向的、内嵌式自由主义的国际经济秩序。[3]
而所谓国际经济新秩序,则是在20世纪60年代由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希望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中的不合理之处,倡导真正体现公平互利、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并注重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经济机制。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针对“国际经济秩序”一词,现有的国际法研究通常直接指向秩序的内容本身,因而导致对这个词语的理解没有立体的分析框架,仅仅是指秩序内容本身的流变。这样的研究思路更关注国际经济秩序的应然内容是什么,显得过于扁平化,对如何去构建国际经济秩序的行为关注不够。
在这样的情况下,从词源角度探究“国际经济秩序”一词的内在构成要素,或许可以帮助我们以立体的方式理解国际经济秩序的构建。对此,我们不妨借鉴国际关系领域的学者对国际秩序构成要素的分析。从逻辑上而言,国际经济秩序是国际秩序的下位概念。因此,国际秩序的构成要素对推演国际经济秩序的构成要素具有很好的指导和借鉴意义。(www.xing528.com)
按照阎学通的理解,国际秩序包括三个构成要素:首先,国际秩序必须要有主导的价值观。其次,要有反映主导价值观的国际规范。最后,要有制定国际规范并确保其得以遵守的制度安排。[4]
这三个构成要素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其中,价值观是最核心、最具指导性的因素,它决定了国际规范的发展目标和方向。与此同时,鉴于国际社会目前并没有高于民族国家之上的权威机构,因此,必须建立恰当的制度安排来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国际规范。一个强大且具有生命力的国际秩序一定离不开这三个构成要素彼此良性互动。举例来说,第二次世界大战(简称“二战”)后确立的国际(政治)秩序中,《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就是其价值观,围绕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各成员国制定了大量的国际规范,而联合国则是制定并确保这些规则得以遵守的国际制度安排。在这个秩序下,和平与安全是最核心的价值观,因而,我们看到二战后的国际秩序尽管存在很多的区域性冲突,但像一战和二战这样的大型战争在现有秩序下被有效控制住了。这个有效的控制,既因为和平与安全的核心价值观符合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和需求,也通过安理会这样的制度安排,维护了贯彻这一价值观的国际法规范。
用这样一个三要素的分析框架来研究中国如何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问题,就清晰地将这个问题分解为了三个部分:第一,中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应奉行怎样的价值观;第二,中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应推行怎样的国际规范;第三,中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应打造怎样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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