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中国入世时,市场经济地位没有被其他WTO成员承认,在《入世议定书》中设置“替代国”做法这一特殊规则表明第15条存在着“中国为非市场经济体”之推定。根据上文的论述,第15条款的到期意味着“替代国”做法的到期,但是“替代国”做法的到期无法推导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
在中国入世时,市场经济地位没有被其他WTO成员承认,在《入世议定书》中设置“替代国”做法这一特殊规则表明第15条存在着“中国为非市场经济体”之推定。但是,第15条并没有明确给出市场经济地位的定义与判断标准,甚至在整个WTO法律体系中都没有也从未对市场经济或非市场经济有任何明确的规定或标准。[28]根据第 15 条(a)款,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又根据第15条(d)款,如果中国能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或者中国能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那么第15条(a)款中的“替代国”做法即不得适用,这说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如何只影响反倾销环节中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选择,具体而言,就是是否采用“替代国”做法。根据上文的论述,第15条(a)款的到期意味着“替代国”做法的到期,但是“替代国”做法的到期无法推导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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