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第3条第2款的规定,应依据国际公法的解释习惯澄清WTO涵盖协定(covered agreements)的现存条文。何为WTO涵盖协定,DSU附件1对此做了列举。DSU附件1中将《WTO协定》、多边贸易协定、诸边贸易协定纳入WTO涵盖协定之中。既然《入世议定书》是《WTO协定》的一部分,那么《入世议定书》也应纳入WTO涵盖协定范畴之中。
根据以上分析,解释《入世议定书》时,也应当依据国际公法的解释习惯来进行。关于国际公法的解释习惯,在美国汽油案中,上诉机构认为,“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包括《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第31条,其已经取得习惯或一般国际法规则的地位。[22]在随后的一系列案件中,上诉机构认为,VCLT第32条与第31条具有同样的地位,这两条都与解释《WTO协定》有关。[23]至于诸多解释方法的顺序,VCLT第31.1条载明,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具有之通常含义,善意解释之。在美国海虾案中,上诉机构对解释方法的顺序进行了说明。上诉机构认为,条约解释者必须首先从条文文本出发开始解释。缔约方的目的和宗旨应该首先在构成条文的字词中并结合上下文来确定。如果文本本身赋予的含义是模棱两可或不确定的,或者需要确定文本本身的确定性,则可以寻求条约整体的目的和宗旨。[24]由此可见,条文的含义首先应当通过考察条文用语的一般含义,并且结合上下文来确定。根据VCLT第32条,为证实由适用第31条所得之意义起见,或遇依第31条作解释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www.xing528.com)
因此,在下文的分析中,笔者将首先运用文本解释、上下文解释方法对《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和(d)款进行澄清,继而运用中美入世谈判历史这一补充资料对上述观点进行佐证,最后对DS516案中欧盟的陈述意见进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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