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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第15条的解读:以DS516案为例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4]在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进行正确解读以及对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依据进行分析时,应当依据相应的解释规则。对此,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条约解释规则,中国对第15条的效力可有以下两种解读路径:其一,《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款项终止后,该条款的序言及项是否能够继续适用;其二,如果中国入世15年期限届满后不再具备对中国的进口产品采用“替代国”计算方法的法律依据。

中国对第15条的解读:以DS516案为例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同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规定:“为证实由适用第三十一条所得之意义起见,或遇依第三十一条作解释而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14]在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进行正确解读以及对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依据进行分析时,应当依据相应的解释规则。

在DS516案件中,针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解读,欧盟认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规定了中国的出口商承担举证责任,即只要中国的出口商无法证明其产品的生产行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调查机关有权对该进口产品采用“替代国”的计算方法。[15]而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d)款的规定,该条(a)款将被终止或停止使用,从而导致相应的出口商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此种情况下,市场经济条件的进口WTO成员仍可能拒绝采用中国的国内价格,而是继续采用“替代国”价格。(www.xing528.com)

对此,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条约解释规则,中国对第15条的效力可有以下两种解读路径:其一,《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ii)项终止后,该条(a)款的序言及(i)项是否能够继续适用;其二,如果中国入世15年期限届满后不再具备对中国的进口产品采用“替代国”计算方法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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