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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解释的普遍规则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条第2款说明,应“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WTO所涵盖协定的现有规定”。WTO成立后的第一个案件“美国精炼及普通汽油标准案”,进一步释明了DSU第3条第2款中的“解释惯例”是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第31条和第32条。[11]VCLT第31条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

国际条约解释的普遍规则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第3条第2款说明,应“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WTO所涵盖协定的现有规定”。WTO成立后的第一个案件“美国精炼及普通汽油标准案”,进一步释明了DSU第3条第2款中的“解释惯例”是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VCLT”)的第31条和第32条。[11]

VCLT第31条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因此,对条约条款的解释,不仅要看该条款本身的文字,还应结合条约上下文及目的宗旨做善意解释。然而,VCLT第31条“条约解释之通则”作为条约解释的基础性、权威性规则,有时并不能独自解决条约解释中的所有问题,因此,VCLT第32条接着规定了解释的补充材料:“为证实由适用第31条所得之意义起见,或遇依第31条作解释:(甲)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乙)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情况在内。”此外,从解释的先后次序来说,还应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从条与条的关系看,解释通则是基本的、一般的,解释的补充材料是从属的、特殊的,后者只是为了“证实”由于适用前者所得到的意义,或者“确定”按前者解释出“不明或难解”或“显属荒谬或不合理”的结论的意义。[12](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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