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落条款到期后,关于替代国方法的存废问题,学界的观点主要为:其一,废止论认为,替代国方法随日落条款的到期而告终,而其中又以第15条(a)款整体失效的观点居多。其基本观点是,虽然第15条(d)款第2句仅仅指向(a)款(ii)项,但由于序言采用“正常标准”还是“非正常标准”的依据分别对应(i)项和(ii)项,因此(ii)项的失效实际上意味着(a)款整体失效。[9]其二,继续论认为,无论依据一般国际法还是WTO法的解释规范与习惯,第15条(a)款(ii)项的失效,都不可能被理解为第15条(a)款的整体性甚至是替代国方法的废止。而其中欧盟所主张的举证责任转移观点的拥护者甚多。举证责任转移说最早是由Jorge Miranda提出的。Miranda认为,第15条(a)款(ii)项实质上包含了一个可推翻的假定,即中国单一产业或部门仍然处于非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中国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能够推翻该假定,则适用第15条(a)款(i)项规定的一般方法;如果中国出口商或生产商不能推翻该假定,则适用第15条(a)款(ii)项规定的特殊方法。她认为,不能仅凭(d)款第2句的规定,就得出WTO成员应当放弃(a)款的替代国方法并同意中国在2016年年底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结论。在她看来,从文义及上下文考察第15条(d)款第2句,该句仅规定(a)款(ii)项终止,而(d)款第1句和第3句规定的却是(a)款的终止。如果谈判者意图禁止在2016年后使用替代国方法,那么,(d)款第2句会提及(a)款而非(a)款(ii)项,(a)款(ii)项的终止仅表明特别产业或部门仍未转变为市场经济的假设不复存在,故15年之后,不会有生产商不能满足举证责任的情况发生;欲使用替代国方法,应当由进口国证明中国的相关产业或部门仍处于非市场经济状况。换言之,过渡期结束以后,中国企业将不再承担举证责任及其不利后果,进口成员如果选择替代国方法,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10]
总结以上两方的观点,其争议点又集中在:第一,15年过渡期后,第15条效力终止的范围,即15条(a)款的起首部分及(i)项是否继续有效以及其能否成为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的依据。第二,(d)款第1句和第3句与第2句的终止范围的区别如何理解。为了回答以上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中运用条约的解释方法,对第15条进行分析。(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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