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家组报告的裁定
第一,在抽样措施的合规性问题上,中国认为欧盟没有在原始调查中对非抽样企业实施“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审查,未“对中国应诉企业提供充分的抗辩和推理的机会”,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第2条第4款、第6条第10款第2项、第17条第6款第1项;而欧盟认为这并非是WTO成员的法律义务。专家组在该问题中全盘否决了中方的主张,认为中方未能证明抽样措施在审查市场经济待遇时是禁止的,也没有证明抽样的标准是不正当的。
第二,在计算反倾销税率的程序问题上,专家组除了在WTO《反倾销协定》第6条第5款和第6条第5款第1项(机密信息的对待)方面,支持了中国主张外,在其他方面专家组基本拒绝了中国所提出的原始调查和复审调查中涉及的程序和实体问题的诉求。此外,专家组还就排除某些产品、进口产品累计评估、损害因素估计等进行了审查,但是或认为中方提出的证据不足,或认为欧盟有权采取这些措施,因而最终未支持中国的主张。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报告后,双方均未上诉。
2.案件评析(www.xing528.com)
在该案中,中国再次挑战欧盟国别税率的法律和具体措施,还首次质疑欧盟对华反倾销替代国选择的程序和结果,主张其违反《反倾销协定》第2条第1款、第2条第4款和第17条第6款的要求。专家组裁定欧盟违反《反倾销协定》;同时,专家组又否定了中方对欧盟对华反倾销替代国选择程序和结果的诉求。
个案待遇与市场经济地位存在差别,如果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只获得个案待遇,企业则只能用本企业的出口价格与被选定的替代国的价格相比较,从而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的幅度,最终确定反倾销税的幅度。对于应诉企业,无论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还是个案待遇,它们都将得到单独的倾销幅度,适用单独税率。但是,对于既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也没有获得个案待遇的应诉企业,欧盟将对它们裁定一个较高的全国统一税率。
对于遭遇反倾销调查的中国企业,可以先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测试”。如果满足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2条第7款规定的相关条件,则可被视为来自市场经济国家,以中国的国内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而未通过市场经济地位测试的企业还可以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条第5款申请单独税率测试,对于符合单独税率标准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企业,欧盟将依据出口同一种产品的出口企业各自的出口价格分别裁定倾销幅度,此即所谓“个案待遇”原则。总体而言,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个案待遇和“一国一税”下企业所享有的倾销税率是依次上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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