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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对NME的规定与实践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7]从2016年开始,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决定对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进行修改,用国别中立方法替代NME方法。

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对NME的规定与实践

1.欧盟对中国NME的认定与替代国标准

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Council Regulation(EC)No.384/96]中未对NME进行定义,但规定对于涉及NME的反倾销调查,首先应进行市场经济测试(market economy test),即由生产商向欧委会证明其具备市场经济条件(market conditions)。[25]如果生产商没有通过市场经济测试,欧委会就不需考虑其国内价格,而是采用其他方法(一般使用替代国的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但是,生产商还可以申请进行“单独待遇测试”(individual treatment test)。如果通过了这一测试,该企业可以获得单独税率;[26]但如果没有通过测试,该生产商则要被适用全国统一税率。值得一提的是,欧盟有一份“NME名单”,而中国就在这个名单之内。[27]

从2016年开始,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决定对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进行修改,用国别中立方法(country-neutral methodology)替代NME方法。[28]根据新条例规定,不再将WTO成员列入NME经济体(但对非WTO成员方仍可采用NME分类方法),对所有WTO成员都适用国内成本和价格,但是如果在出口国市场上发现“显著扰乱”(significant distortions),欧盟委员会可以基于国际价格或基准(benchmark)或“适当代表性国家”(appropriate representative country)的成本和价格“构造”(construct)价值。[29]欧盟委员会对“显著扰乱”判定设置了若干标准,例如国家政策及其影响、国有企业的广泛存在、有利于国内企业的歧视以及财务领域缺乏独立性等标准。[30]此外,欧盟委员会在选择“适当第三国”进行比较时,还可以计入“社会环境保护水平”。[31]根据修订后《反倾销基本条例》第2条第7款的规定,针对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NME经济体的进口,如果中国生产商无法证明存在“市场经济条件”(market economy conditions),欧盟仍然可以依据替代国价格或结构价格确定正常价值。考虑到欧盟产业在收集出口国市场扭曲证据方面可能存在困难,欧盟委员会将编写详细说明特定国家或部门市场扭曲具体情况的报告。[32]随后,欧盟公布了报告,详细讨论了中国宏观经济细节、制造过程中使用的生产要素以及中国的钢铁和陶瓷等部门,[33]根据新条例对中国的市场扰乱行为进行了详细分析。[34]

欧盟对来自中国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选取的替代国比较广泛。2004年在针对来自中国的奥古曼胶合板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欧盟在最初调查阶段,选取土耳其为替代国,但在开始调查后,又增加了摩洛哥、加蓬和瑞士三个国家作为替代国进行综合比较。[35]2007年,在针对来自中国的卡客车轮胎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欧盟选取了美国作为替代国。[36]2016年,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非合金或其他合金钢质厚板的反倾销调查中,就替代国问题选择问题曾发生过激烈争论。代表被调查方的中国钢铁工业协会(CISA)认为,选择源自美国的产品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是不公平的,这会比欧盟产业的目标价格高出61%。然而,欧盟委员会认为美国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有十家国内生产商,同时也大量从其他国家进口相关产品,因此依然选取美国作为替代国进行比较。[37]2017年在针对来自中国的非合金或其他合金钢质厚板、非合金和其他合金钢质热轧板卷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欧盟则以墨西哥作为替代国。[38]

2.欧盟关于中国NME的实践(www.xing528.com)

从实践看,自2010年欧盟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以后,根据现行《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对中国适用的第2.7.2(c)条规定,欧委会没有给予任何一家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而在此前,很多案件中都有获得“市场经济认定”从而获得零税率待遇的企业。从时间节点看,其针对中国的意图非常明显,特别是市场扭曲的考虑因素[39]与“市场经济地位”五条标准高度相似,只是用“显著扰乱”替代了NME的称谓而已。唯一的不同之处是举证责任由企业方转移到欧委会及申请方,尽管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但实践中调查机关要自证其意基本不存在难度。在中国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欧盟对中国NME的认定反而出现从严趋势,这也从侧面说明市场经济问题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与政治、经济等诸多方面紧密关联的复杂问题。

由于现行WTO规则中对NME规范语焉不详,因此各成员政府对如何解读NME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成员政府滥用相关权利,则可能与WTO所推进的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背道而驰,形成贸易壁垒[40]

除了美国和欧盟外,作为对华产品频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成员之一的印度[41],其负责反倾销调查的印度反倾销局(Directorate of Anti-Dumping & Allied Duties,DGAD)在2016年12月之后的调查中仍将中国视为NME国家,未支持中国出口商提出的2016年12月后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正常价值时应考虑中国国内销售价格和成本的主张。

即便是已经承认中国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部分也仍然具有某些限制。譬如,澳大利亚早在2005年就承认中国具有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承诺不再援引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但是其在反倾销调查中频繁将中国认定为具有“特殊市场情况”;巴西早在2004年11月12日于《中国与巴西贸易投资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42]中确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在其国内法中并未做出对应修改,实际上并未将其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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