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对中国NME地位的认定与替代国标准
根据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773节(c)(1)(B)的规定,如调查涉及从被美国认定为NME国家的进口,且美国商务部认为不能依第773节(a)分段的方法确定正常价值时,则美国商务部有权以替代国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2017年10月2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报告》(China’s Status as a Non-Market Economy),根据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771节(18)(B)规定,从货币兑换自由度、劳资双方自由谈判决定工资水平、对外资公司的合资开放程度、政府对生产资料控制程度、政府对资源配置以及企业价格和产出决策的控制程度、管理当局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等六个因素对中国经济状况进行评判,继续将中国认定为NME国家。[19]
美国商务部在调查中所选取的替代国通常满足“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相当”两项要求,实践中常以印度、马来西亚、泰国、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作为替代国,具体计算中有时选取一个成员方价格,有时选取多个成员方价格并以其平均值作为最终依据。譬如,1986年美国对中国搪瓷厨具反倾销案中,就选择了德国、法国、荷兰、日本、加拿大、瑞士的平均进口价格,据以推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www.xing528.com)
2.美国关于NME的反倾销调查实践
从美国实践看,自美国商务部2006年对中国出口的铝箔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起,[20]美国一直将中国视为NME国家。2016年12月后,美国商务部非但未撤销中国NME的判定,反而还强化了NME的概念,并根据其国内法,声称《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ii)项的到期不会对反倾销程序产生影响。然而,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某些盒装铅笔的反倾销调查案中,[21]中国生产商/出口商声称《入世议定书》第15条在2016年12月11日应无条件终止,WTO成员不能再将中国视为NME国家予以对待。美国商务部否认此主张,表示根据乌拉圭回合文件(包括对GATT第11条的解释),《入世议定书》并非属于“自执行”(not self-executing)规定,它们在美国法中的效力受到执行立法的管辖。根据2015年《贸易优惠延长法》(Trade Preferences Extension Act of 2015,TPEA),在反倾销调查中,在“正常贸易过程之外”(outside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de)的情况下,商务部被赋予更大权力可以偏离外国生产商所报告的本地市场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同时“正常贸易过程”(ordinary course of trade)定义被修改为管理当局确定“特殊市场情形”(Particular Market Situations,PMS)妨碍出口价格或结构出口价格之间的合理比较;[22]此外,TPEA还对“构建正常价值”(constructed normal value)的定义进行了修订。[23]2017年4月,美国商务部对来自韩国的油井管材的反倾销调查采用了PMS标准,[24]在此案中,美国商务部的决定使得PMS的含义和标准含糊不清,并为类似的针对中国的指控大开便利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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