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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WTO框架下特殊承诺对NME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2]而中国认为,按照款规定,入世15年届满后,WTO其他成员必须无条件终止对中国采用针对NME的替代国方法;款规定的含义是如果中国能够根据某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应提前终止对中国采用针对NME的替代国方法。

中国在WTO框架下特殊承诺对NME

中国“复关入世”15年(1986—2001年)期间,NME始终是谈判的关键问题之一,[9]各方博弈的最终结果集中体现在中国《入世议定书》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工作组报告》)之中。

1.《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的特殊承诺

《入世议定书》第15条实质上给予了WTO成员在反倾销调查中将中国视为NME国家,假设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未按照市场经济条件经营的权利。[10]第15条共有4款,其中(a)款为反倾销调查中出口价格计算提供了两种方法:(1)如果调查具备“市场经济条件”(market economy conditions),应采用正常方法下的中国国内价格;(2)如果调查认为不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不需对中国国内成本和价格进行严格比较,尽管其中并没有明确对中国适用何种替代性方法,但通常认为应适用替代国方法(surrogate country methodology)。但是,(d)款中又对替代性方法的适用设置了时间限制,即“无论如何”(in any event),至中国入世15年后必须终止。

目前,各方对(a)款特别是其中的(ii)项和(d)款适用关系存在重大分歧。美欧日认为,(a)款(ii)项规定,只要受调查的中国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11]则WTO进口成员仍然可以采用对待NME的替代国方法,中国入世15年届满后所终止的仅仅是“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而并非替代国方法本身。[12]而中国认为,按照(d)款规定,入世15年届满后,WTO其他成员必须无条件终止对中国采用针对NME的替代国方法;(a)款规定的含义是如果中国能够根据某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应提前终止对中国采用针对NME的替代国方法。(www.xing528.com)

2.《工作组报告》中与NME有关的规定

《工作组报告》第151段提及中国工作组成员确认:根据议定书(草案)第15条(a)款(ii)项规定,未根据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来确定在某一具体案件中的可比价格时,该WTO进口成员必须保证已经制定并提前公布了“其确定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或公司是否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所使用的标准”和“其确定价格可比性时所使用的方法”。如果WTO进口成员并没有制定特别的方法,也没有采用以下准则[13]来确定可比价格时,应尽最大努力保证其确定价格可比性的方法包括与以下所述规定相类似的规定。但是,《工作组报告》行文体例上更像谈判纪要,整体逻辑性和严谨性都不够强,部分内容还限制了中方的相关权利。譬如,《工作组报告》第151段序言中不仅包含了“在实施议定书(草案)第15条(a)款(ii)项时”的限定性要求,显著削弱了中国的抗辩能力;同时第151段并没有被列入《工作组报告》第342段,[14]未能构成中国与其他WTO成员之间的协定,反而构成了其他成员针对中国制定和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或国内法的权利。[15]

综上,由于GATT/WTO规则本身未对NME问题进行清晰界定,给成员方赋予了极大的自主权,造成WTO进口成员可以依据其国内法自行裁定中国是否存在“特殊市场情况”,从而将其与NME问题在法律上进行对接。为了尽可能消减《入世议定书》第15条在过渡期内对中国产生的不利影响,中国商务部积极争取WTO成员方逐个单方面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在中国与相关成员方之间“提前终止”该条款。自2004年4月新西兰率先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以来,世界上至少已经有俄罗斯、巴西、新西兰、瑞士和澳大利亚等 81 个国家承认中国具有市场经济地位,[16]但是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印度等WTO成员尚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这些国家(组织)恰恰是针对中国产品的最主要的反倾销调查发起方,以下将以美国和欧盟为例,分析它们对NME的相关规定与对华反倾销的调查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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