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文所述,上诉机构报告内容中存在一些与解决争端关联性不大的内容,改革提案中指出,上诉机构的审理范围和职权可保持不变,但报告内容应当回归本来的使命,更加关注争端解决本身。但遗憾的是,改革提案并未明确具体的改革措施。究其原因,上诉机构的时限、法官任用制度等基础性改革都未能开始,导致相对深层次的改革更加难以进行,因此在现行制度下,笔者认为该部分的改革或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由于上诉机构报告中的论述对于专家组的审理工作具有指导效力(除非专家组拥有充足的理由),因此上诉机构在行使其司法立法权力时应当持有谨慎的态度。具体来看,根据DSU第17条第14款之规定,上诉机构在发布其报告时应当充分与案件所涉及成员进行沟通,该条规定也是上诉阶段中给予参与方为数不多知情权的规定,了解参与者所真正关心的争议点,有利于上诉机构报告能够更加针对争端解决工作。(www.xing528.com)
第二,从单纯争端解决的角度看,上诉机构报告的内容没有必要论及案件的方方面面,在当下上诉审理期限固定、法官不足的条件下,适当删减一些不足以影响争端解决本身的论述存在可行性。以最新的上诉案件巴西税费优惠措施案为例,报告内容超过150页,对GATT、《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DSU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做了大量的阐述,但对于争议双方和第三方主张的介绍相对较少,这就难免造成报告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争端解决的目的。该案最终判决巴西一方的相关措施违反了GATT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但类似于上文所提到的欧共体石棉案,在不影响结论的前提下,案件亦存在着一些精简的可能性。因此,在上诉机构报告改革的过程中,精简报告内容可能将成为一项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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