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诉机构工作内容进行相应的改革,必须要从法官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入手,而上诉审理期限就是一个长期困扰该机构运作的问题。根据DSU第17条第5款之规定,上诉机构的审理工作应当在60天之内完成,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经过向DSB报告之后可以延长,但发布报告的最长期限仅为90天,其中除了报告的起草之外还包含了休息日以及翻译的时间。这一限制虽然在当时保证了争端解决程序的工作效率,是其类司法性的体现之一,但现在案件的复杂程度已经大大提升,而上诉机构长期以来每年都需要审理并发布5份以上的报告,有些年份多达10份以上,7名上诉机构法官不足以应对如此强度的工作量。根据学者统计,从1995年开始,上诉机构审理案件从上诉程序开启到最终报告的发布,平均用时为89.14天,表明了上诉机构一直处于满负荷运作状态,上诉机构张月姣法官在她的离职演讲中也明确提到,上诉机构90天交付报告的压力亟待改变,不能再延续下去,[6]如今由于法官人数的减少,这一压力只会继续增加。在上诉机构完成报告的时限都堪忧的情况下,兼顾上诉阶段透明度、参与方的权益保护等内容已经失去了现实的可能性。WTO争端解决机构所涉及案件的复杂程度正与日俱增,上诉机构所面临的案件也更加棘手,相对僵硬的审理时限不足以为法官们灵活安排工作提供便捷。较之严格的时间要求,报告的质量和结果应该是争端解决优先考虑的问题,如果上诉机构审理和起草报告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那么最终的报告的简洁和清晰才有所保障。
如果参考其他区域协定的规定做一个横向对比(见表1),不难发现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审理期限上的规定的确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以《欧盟加拿大全面经贸协定》(ETA)[7]和《欧盟日本双边经贸协定》(JEEPA)[8]中对争端解决审理期限的规定为例,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案件时所耗费的总时间远远高于《欧盟加拿大全面经贸协定》和《欧盟日本双边经贸协定》,但相对较长的审理期限中留给上诉机构的时间却严重不足,同时由于DSU所规定的90天期限不允许被调整,因此上诉机构的法官为防止超时只能减少在其他方面的精力投入,报告的质量亦会受到影响。
表1 WTO、CETA和JEEPA部分程序对比(www.xing528.com)
改革提案提出,上诉机构审理期限90天的规定可以依旧保持不变,但上诉机构有权在与各方商议并征得同意之后延长期限。如果未能与上诉成员达成延长审理期限的合议,那么上诉机构应当在有限的审理期限中充分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包括案件的具体程序或工作安排,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当事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到减损,在此基础之上,各成员应当给上诉机构提供帮助,使其能够在90天内发布报告。这一提案将上诉审理期限调整与上诉阶段的透明度要求相结合,是应对当下审理期限僵化问题的较好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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