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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机构的改革方向:探寻未来之路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一个新设机构,WTO上诉机构的审理范围被限制在专家组报告中已有涉及的内容,并且审理工作不会涉及争议案件的事实部分。针对这些问题,改革提案从上诉机构报告内容、程序改革等方面提出了改革建议,这些改革措施如果能够最终被落实,将有利于当下危机的解决。但由于WTO上诉机构的问题由来已久,改革提案并未完全涉及,这也是这份报告的局限性之一。

上诉机构的改革方向:探寻未来之路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是从GATT向WTO转变过程中的一大进步,WTO针对GATT时期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改革,其中不乏与改革提案一脉相承的内容,这对于当下的WTO改革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具体来看,这些改革包括:

第一,明确了磋商程序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和地位。GATT时期对于争端解决机构的重视程度和经验积累均显不足,其程序法和实体法中没有专门的协定来约束,其相关的主要规定在GATT第22条和23条中。与后来的WTO相类似,GATT同样要求磋商前置,但对于磋商无效的争议必须给予对方一段合理的时间进行改正,之后方可开启下一步程序,而这段时间的长短起止都不明确。与后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不同,GATT时期的磋商包括双方磋商和多边磋商,前者作为后者的前置程序,在双方对于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时可提交缔约方全体进行集体的多边磋商,而集体多边磋商拥有在一定情形下授权报复的权力,作用类似于后来的争端解决机构。这造成了磋商程序既包含案件审理本身,又包含案件审理的前置程序,其作用和地位都不够明确。WTO争端解决机制将磋商和案件审理分成两个互相独立的程序,并将对于争端解决已经意义不大的集体磋商程序进行删减,保证了有效的资源尽可能投入到争端解决工作中。

第二,细化争端解决程序的时间流程。GATT时期的案件审理程序和期限均不明确,约束力弱。GATT规定,在给予对方合理时限进行改正后仍无法解决时,申诉方有权申请成立专家组对案件进行审理,然而模糊不清的程序造成了实践中案件难以进行到专家组审理阶段,尤其是缺乏明确的期限造成了争端解决被严重拖延。为应对这一问题,WTO详尽地规定了争端解决程序的时间流程,案件审理的进度得到了一定保证。这亦是在争端解决制度方面的一大进步。(www.xing528.com)

第三,明确了上诉机构的审理职权和范围。作为一个新设机构,WTO上诉机构的审理范围被限制在专家组报告中已有涉及的内容,并且审理工作不会涉及争议案件的事实部分。由于专家组在初审过程中已经对案件所涉及的有关争议点一一列举并阐述,上诉机构在有限的时间内没有必要再做重复工作,这种连贯性也是WTO争端解决机构类司法性所带来的优势。此外,争议方对专家组报告不满而开启上诉程序时遵循反向一致原则,相对宽松的开启条件从制度上保证案件能够顺利审结。

然而,随着数十年争端解决的实践,以上改革方案中的许多内容已成为当下争端解决工作的障碍。比如,为了控制案件耗时的审理期限成了限制上诉机构工作的现实问题,不允许上诉机构进行事实审理导致新出现或认定有误的事实部分无法得到裁决,磋商程序越来越无法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拖延了案件进度,提高了诉讼成本。针对这些问题,改革提案从上诉机构报告内容、程序改革等方面提出了改革建议,这些改革措施如果能够最终被落实,将有利于当下危机的解决。但由于WTO上诉机构的问题由来已久,改革提案并未完全涉及,这也是这份报告的局限性之一。从改革提案提出的措施出发,结合当下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遭遇的困难,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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