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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边贸易救济规则的问题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所使用的“强行性”的单边贸易救济规则是指要求相关机构必须做出特定行为,且这些行为必然与国际法上的义务不符的行为的规则。显然,依据它作出行为是必然违反DSU的第23条规定的。在美国“301条款”案中,专家组给出了一个典型的“强行性”单边贸易救济规则的例子。[78]专家组也认定这种强制USTR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规范属于“强行性”的规范。而只有在前者中存在“强行性”的成分。

单边贸易救济规则的问题

本文所使用的“强行性”的单边贸易救济规则是指要求相关机构必须做出特定行为,且这些行为必然与国际法上的义务不符的行为的规则。显然,依据它作出行为是必然违反DSU的第23条规定的。那么,该规则如果在WTO争端解决机构被提起“针对规则本身”的请求,将会被认为规则自身具有WTO不一致性。

在美国“301条款”案中,专家组给出了一个典型的“强行性”单边贸易救济规则的例子。假设一个WTO成员方的法律强制其国内的有权机关在WTO专家组做出报告之际就单边对其他成员方的WTO相符性做出确定,而不用等待任何未来可能的上诉结果或DSB做出的执行建议。那么,该成员方的法律本身显然就是违反多边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义务的。[77]

该案所涉及的中心议题——“301 条款”自身也包含了“强行性”的成分。在该案中,欧共体请求专家组确定,美国301条款要求USTR必须在WTO争端解决程序结束后的30天期限内,或在调查程序开始后的18个月内做出对被调查事项的决定。欧共体认为,在后一种情况下,USTR可能必须在WTO争端解决程序给出最终结果前做出决定。[78]专家组也认定这种强制USTR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规范属于“强行性”的规范。专家组表示,“我们发现依据第304(a)(2)条的规则用语,USTR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在协商请求发起时起算的18个月内就美国的权益是否被否定做出确定”。[79](www.xing528.com)

但值得注意的是,专家组发现,“301条款”仅仅是在涉及有关美国的权益是否被否定的方面存在这样的“强行性”成分。如前文所述,301调查开启的缘由可以分为两种,即他国违反有美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情况和美国的权益被否定的情况。而只有在前者中存在“强行性”的成分。[80]由于有关“否决美国权益”的调查不是——或至少不一定是——为了救济WTO权利而被开启的,它可能不属于多边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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