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lclad公司是一家美国投资者,墨西哥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别于1993年和1994年向Metalclad公司发放了设立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的许可,但后来当地的市政当局拒绝发放建设项目许可,并阻止Metalclad公司经营,导致公司面临破产。Metalclad公司根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附属简易规则对墨西哥政府提起仲裁。Metalclad公司根据ICSID附属简易规则对墨西哥提起仲裁。仲裁组在经过长达3年的仲裁程序后作出裁决,认为墨西哥政府违反了征收和“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应支付Metalclad公司1 670美元的赔偿。该案中,仲裁庭虽然在确定适用的法律时,提到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透明度规则,即第1802条第1款,但是在说理论证中,却再也没有提到这一条文,而是围绕第102条来解读1105条的最低标准待遇到底是什么,而后就对透明度下了一个定义。实际上,仲裁庭这种论证本身也受到质疑。墨西哥政府向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上诉,请求撤销裁决。法院认为,“透明度”仅仅是协定的一个目标,而不是对最低标准待遇的检验,NAFTA仲裁庭将对第1105条的分析集中在透明度的定义上是不恰当的。因此,仲裁庭基于此得出的“拒绝许可为征收”的认定是错误的,亦是无效的。不过法院并未撤销裁决,理由是它并未发现仲裁组有关生态法令构成征收的认定是“明显不合理的”。从透明度规则适用的角度而言,与其说仲裁庭是在适用透明度规则审理,还不如说是借用透明度的定义来审理更准确。仲裁庭关于本案透明度这一部分的论证比较“曲折”,其目标是认定墨西哥政府违反了第1105条最低标准待遇,于是先是找到了总则中的第102条目标条款中的“透明度”,甚至找到了NAFTA序言第6段的“可预测的商业框架”,也提到了第1802条第1款的透明度规则。如果在这里能换一个角度,直接用透明度规则来解读案情,应该就不会招致各种非议。但仲裁庭却选用数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第102条目标条款适用于整个NAFTA,因而也适用第1105条。(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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